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解政策的原则

一、刑事和解的基本含义及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的宽缓处理,有的称为刑事和解,其基本内容是:经由办案机关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主持,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提供特定服务和宽恕等方式达成双方的和解,从而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特别是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其目的在于通过非刑罚化措施或轻缓化刑罚的修复性处理方式,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   可以看出,所谓刑事和解,实质上是当事人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表达对刑事部分如何处理的意见,由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作出处理。与自诉案件和解不同,在公诉案件和解中,当事人直接处分的是民事权益(可能间接影响刑事部分的处理),而不是刑罚权。   有观点认为,有些刑事和解案件通过赔偿,终止了追诉或者免除了刑罚,就是以钱赎刑。其实,和解和以钱赎刑是两个问题。和解中的赔偿问题仅仅是民事部分的问题,之所以不追诉或免除处罚,是因为行为人本身悔罪情况好且危害小,不能与用钱买刑划等号。即使是在严重犯罪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犯罪行为人认罪悔过,在判刑时从轻处罚,也主要是考虑其悔过情况、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情况,而不是金钱与刑事处罚的交易。

论文网   二、刑事和解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程序法定构成刑事法上的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认定犯罪和刑罚必须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依据;程序法定原则要求限制、剥夺人的权利,必须依据法律预先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可知,它产生于对中世纪刑罚权无节制扩张和滥用的斗争之中,所以,罪刑法定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其消极的意义,是对入罪,即追诉与定罪的限制,而不是对出罪的限制。就是说,如果定罪,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反之,法律有规定的,则未必一律定罪处罚。在这一点上,刑事和解罪刑法定并不矛盾。   其次,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被视为积极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应当说,该规定是一项一般性的法律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一样,在将其贯彻于具体案件而对犯罪人定罪处刑时,也要受到其他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约。譬如,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使依照刑法条文规定本来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再被追究;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追诉机关行使裁量权而结束追诉程序,就不再发生法院定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在当事人和解刑事案件中,由于符合法定条件而撤销案件、不起诉、从宽适用刑罚,与罪刑法定该方面的含义也并不必然冲突。当然,在实践中,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过窄而对和解案件适用不起诉掌握上过宽乃至突破法定条件的问题,这是具体刑事案件和解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问题,并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刑事和解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对于和解案件适用不起诉掌握上过宽乃至突破法定条件的问题,可以通过规范不起诉的适用、纠正违法不起诉或者修改法律而解决。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最后,从程序法定的原本意义来看,其出发点是为了防止公权力在拘捕、搜查、定罪处刑等方面的滥用而提出的程序要求。这一点,在有关国家及联合国相关规定中都有所体现。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国家公权力机关在追究犯罪方面更具有谦抑性,而不是扩张或滥用其权力,因而并不必然构成对程序法定原则的违反。当然,在进行刑事和解时,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与法律原则相抵触。   三、刑事和解罪刑相适应   个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人身危险性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刑罚并不是机械式的处罚,刑罚个别化原则提出了应当将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结合起来考虑。我国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情形。这些刑罚运用的原则中,在考虑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反社会性,譬如关于自首、立功、累犯的规定等。因此,刑罚的基础不仅是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行为本身反映出来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反社会性。一般说来,因刑事和解而结束追诉程序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就不是很严重,通过行为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也表明他的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基本上不存在或者说大大降低了;即使罪行本身较为严重,如果行为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也表明行为人为消除犯罪后果、恢复社会秩序作出了努力,反映其反社会性、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对其在量刑上从宽处理,是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因此,刑事和解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运用原则并不矛盾,相反,它更有利于刑罚运用原则的全面贯彻。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四、刑事和解与诉讼公正   一般认为,普通程序是实现诉讼公正的保障,普通程序所遵循的严格规则和具体程序为诉讼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有效手段。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实现,是以准确发现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为前提的。刑事和解重在修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强调对被害人的补偿和犯罪者重归社会。在事实认定上,由于当事人双方以和解为目的,通过沟通、交流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尽管双方对基本事实不存在争议,但因和解的需要,失去了准确发现真相的动力。在法律适用上,加害人和解的动力之一,便是避免犯罪标签,或者获得较为有利的刑罚。因此,刑事和解虽然顾及实体公正,但不将实体公正作为其基本目标。就程序公正而言,正式司法程序中赋予被追诉人的各种程序保障,也与刑事和解方式的简便性和效率性有诸多不同。   然而,刑事和解并非必然排斥实体公正程序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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