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案例分析 1.案情: 吴某,男,27岁,无业。

2016年4月初,某市公安机关发现吴某有向他人兜售毒品的嫌疑(后经查证属实),遂开展侦查。但在侦查过程中,吴某突然失踪。原来,吴某觉得转手买卖赚钱不多,便于当月10日从云南省某地偷偷出境到缅甸境内,购买了一些海洛因,准备“赚大钱”。当吴某携带毒品回到国内乘车前往昆明时,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吴某见势不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押送其下车的公安人员扎伤后逃跑,但随即就被抓获。经检验,吴某所带的毒品共2000克,纯度为30%。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吴某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吴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分) (2)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兜售毒品,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3分) (3)吴某偷越国(边)境,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毒品偷带回国,准备在国内贩卖,既违反了海关法规,也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其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数量应以查实的2000克海洛因计算,不以纯度30%折算。(4分) (4)吴某采用暴力手段逃跑的行为包含在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内,属于提高法定刑的情形,不应另行定罪。(2分) (5)吴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单独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2分) (6)吴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两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2分) 2. 案情: 李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某校学生。

2005年10月23日,李某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李某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李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刃长l2cm)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法医鉴定为重伤),倒地休克。李某随后扬长而去。吴某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李某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一个月以前在同学王某家,以“过家家”为名与王某之妹(12岁)发生了性行为,离开时还偷拿了王某一台照相机, 卖后获款800余元,经查属实。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李某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 (1)李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2分) (2)李某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强奸的行为负刑事责任。(2分) (3)李某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却不计后果,将吴某捅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2分) (4)李某明知其同学王某之妹不满l4周岁,而采取哄骗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特征,因而构成强奸罪。(3分) (5)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但因其不满l6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条件,因而不构成盗窃罪。(2分) (6)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分);鉴于李某所犯强奸罪是其自己主动交代的,属于自首,因而在对其强奸罪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分)。

3. 案情: 张某,男,34岁,某厂业务员。

王某,男,25岁,出租车司机。

一天晚上,王某载着张某在街上转悠,遇到卖淫女李某张某让王某把车停下并与李某谈起“生意”。谈妥后,张某李某上车,李却要张先给钱然后才上车。两人僵持了一会儿,李说“那就算了”,转身要走。张某立即下车,一把抓住李的头发说“拿我开心啊?今天就是不给钱,你也要陪老子玩玩!”并将李强行拖进车内,然后让王某把车开到郊外。王某下车后,张某要李脱衣服,李不从,并打了张一耳光。张某恼羞成怒,掐住李的脖子,打了李几拳,并让王某从其车后备厢中拿来一根绳子,将李的双手捆绑在身后,随即脱下李的衣服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张某将李扔在路旁,并丢下100元钱,随后让王某开车离去。李某因奋力挣扎反抗,脖子、手腕被造成轻伤。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1)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3分) (2)张某李某不准备向其卖淫后,违背李某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劫持李某并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特征,因而构成强奸罪。(4分) (3)张某强奸李某造成其轻伤的行为,属于构成强奸罪的暴力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因而张某行为构成一罪而不构成数罪。(2分) (4)王某从张某的言行中已明知其是在实施强奸犯罪,却仍为其提供交通、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方面的帮助,致使张某犯罪得逞,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强奸罪的共犯。(4分) (5)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4.案情: 张某,男,35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008年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12月刑满释放。

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张某驾车在街上揽活时,遇到15岁的卖淫女李某张某便停车与李某谈起“生意”。谈妥后,张某李某上车,李某却要张某先给钱然后才上车。两人僵持了一会儿,李某说“那就算了”,转身就走。张某立即下车,一把抓住李某的头发,并说“拿我开心啊?今天就是不给钱,你也要陪老子玩玩!”,然后将李某强行塞进车内,锁上车门,将车开到郊外。停车后,张某李某脱衣服,李某不干,并抽了张某一耳光。张某无比恼怒,便用一只手使劲掐住李某的脖子,另一只手脱下自己和李某的衣裤,与李某发生了性行为。由于张某用力过度,当其放开李某准备穿农时才发现李某已窒息死亡。张某随即将李某拖下车扔在路旁后驾车逃离。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张某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张某行为构成强奸罪。(2分) (2)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分) (3)在李某不准备向其卖淫后,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劫持李某并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构成特征,构成强奸罪。(4分) (4)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造成的,属于提高法定刑标准的情形,不应单独定罪。因而张某行为构成一罪,不构成数罪。(2分) (5)张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强奸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依照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4分) 5.案情: 钟某,男,28岁,矿山工人。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钟某与李某曾经关系密切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来,李某离开钟某而与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钟某对此无比愤恨,遂蓄意报复李某。钟某用自己工作所用的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2009年8月20日晚上,钟某发现李某在其单位露天电影场看电影,觉得机会来了,遂回家将事先准备好的自制炸弹取出拿到电影场,定好时间后放置在李某坐的板凳下面。炸弹爆炸后, 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其中2人重伤。钟某被抓获后交待,之所以选择在电影场炸李某,是因为他觉得电影场人多,事后可以不被发现。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钟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1)钟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2)钟某为了杀害李某,在电影场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不仅造成李某死亡,而且造成周围群众受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3)钟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4)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其所犯爆炸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6.案情: 胡某,男,40岁,农民。

胡某刘某承包的鱼塘中挑水浇地时双方发生争执,刘某胡某脸皮厚并将胡某的一只水桶砸烂。胡某说:“你砸烂了我的桶,你要赔我。”随即向刘家方向走去,刘某尾随其后。快到刘某家时,刘某捡起一块小石子向胡某扔去,击中胡某的小腿。胡某停下,刘某上前对着胡某的腹部又打了两拳。胡某对围观的群众说:“大家看到了,是他先打我。”刘某说:“我打了你怎么样?想要桶?休想!”刘某一边说一边转身向家中走去。见刘某要走,胡某便举起手中的竹扁担朝刘某打去,刚好打中刘某的头部。刘某当即倒地,头上流血不止。胡某见此情景,慌忙叫上围观的群众一同将刘某送往医院。因医院较远,刘某被送到医院时已因流血过多死亡。胡某随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说明了整个事情经过。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胡某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胡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分) (2)胡某因受到刘某的打骂而用竹扁担打刘并造成刘某死亡,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显然已构成犯罪。(2分) (3)胡某明知用竹扁担打人会致人受伤,却因气忿而故意为之,因而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3分) (4)胡某打刘只是气头上的行为,并无预谋和准备,也不具有希望或放任刘某死亡的心理,当发现刘某倒地且头上流血不止时便急忙送刘某往医院,显然胡某行为是且只是想伤害刘某而非杀害刘某刘某的死亡是由于受伤过重所致,因而胡某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5分) (5)胡某向派出所报案并说明事实情况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一般自首的规定,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7. 案情: 李某,男,25岁,无业。

方某,女,15岁,无业。

张某,女,17岁,无业。

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05年2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得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8万元后将马某放走。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 (1)李某、方某、张某行为构成犯罪。李某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行为构成抢劫罪。(2分) (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因而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4分) (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2分) (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分) (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且均已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分) (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2分) 8. 案情: 吴某,男,17岁,无业。

2015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发现吴某有向他人兜售毒品的嫌疑(后经查证属实),但在侦查过程中,吴某突然失踪。原来,吴某觉得转手买卖赚钱不多,便于7月12日从云南省某地偷偷出境到缅甸境内,购买了一些海洛因,准备“赚大钱”。当吴某携带毒品回到国内乘车前往昆明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吴某见势不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押送其下车的公安人员扎伤后逃跑,但随即就被 抓获。经检验,吴某所带的毒品共6000克,纯度为30%。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吴某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吴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晶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分) (2)吴莱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兜售毒品,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构成贩卖毒晶罪。(2分) (3)吴某偷越国(边)境,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毒品偷带回国,准备在国内贩卖,既违反了海关法规。童。违及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其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数量应以查实的6000克海沼因计算,不以纯度30%折算。(3分) (4)吴某采用暴力手段逃跑的行为包含在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内,属于提高法定刑的情形。不应另行定罪。(2分) ( 5)吴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单独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2分) (6)吴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两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晶罪实行数罪并罚。(2分) (7)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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