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重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中美双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近年来,双重上市的方式开始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青睐,在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境外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下,双重上市企业应及时披露企业相关会计信息。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不同,中美双重上市公司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披露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中美双重上市企业信息披露问题,有助于完善我国碳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创新碳信息披露领域的制度、标准与理念。  一、美国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约束完善具体  美国对于低碳领域的研究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经历了由鼓励企业自愿报告到强制性要求企业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历程。  1990年,美国出台了《酸雨项目》,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需要监测并上报排放的二氧化碳浓度。自此,美国在《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法》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需要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环境有关的或有负债、重大法律诉讼等,另外针对环境信息披露美国还相继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债务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截至2009年底,美国的18个州政府强制要求当地的上市企业量化碳排放活动并予以报告。  (二)碳信息披露内容全面规范  美国环境会计披露问题的研究投入大、起步早,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经在S—K规则中要求企业披露环境风险因素、环境成本等要素,美国会计学会(AAA)为了研究环境会计信息的计量和披露问题成立了专门组织———环境影响委员会。  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统一健全的低碳信息披露的核算体系和实施方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EnT90—8环本文由收集整理境污染费用的资本化》、《EiTF93—5环境负债会计》等财务会计准则,为企业披露会计信息提供了法律指引,也为企业解决具体的碳信息披露问题提供了详细指导。  (三)上市公司披露积极性较高  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和规避政策风险,美国上市公司积极主动的将低碳目标将纳入公司的整体战略中。2014年,在美国委托书征集季中,20家国际领先的美国上市公司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源于资本市场的压力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美国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年度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布告栏、环境报告说明书等多种渠道披露排放信息,针对碳信息披露的内容逐渐具体、范围逐步扩大。例如:2010年1月1日以来,美国的31个工业部门和种类均要向美国环保局(EPA)提供年排放报告,覆盖了美国约85%的碳排放源。  (四)监督机制完备有效  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一方面,经过公司管理层和内部监管部门的审核后,企业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通过财务报告、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众传递公司的碳会计信息及气候风险相关的财务影响,以便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第三方见证机构和政府监督部分通过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确认和审核,对企业提供的有关碳信息报告进行见证,并出具外部鉴证报告。  二、中国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零散、不健全  为推进企业实施节能低碳行动,国家通过多项政策予以支持。例如: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将重点耗能企业把入企业节能行动中期,经5年的关停并转,1008家企业剩余881家。  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对国家实施的政策予以反馈,但是我国还未针对低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也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中,导致披露要求笼统宽泛、缺乏实际操作性。  (二)披露内容不全面、模式不统一  从已披露的碳会计信息来看,各个企业主要采用定量描述的方式,另外碳信息存在于年报的各个部位,披露内容和格式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不同行业间的碳会计信息差异较大。  一方面,由于缺乏完整、成熟的环境会计作为依据,企业很难对排放的碳进行分类和对碳排放成本进行计算,从而难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另一方面,财务数据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的缺少,导致利益相关者无法借助企业披露的碳会计信息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现状。  (三)碳会计信息披露意识逐渐提高  在节能减排政策和多源头压力的推动下,企业逐渐意识到披露环境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主动地对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2014年10月,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发布了《碳信息披露中国报告2014》,报告中指出2014年CDP对中国100家企业的问卷调查中,回复企业从2013年的32家增加到了2014年的45家,增加40.6。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强制性规定,大多数上市公司对于环境信息披露只是表现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内容也局限于环境保护计划,这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方面,大多数企业缺乏碳会计信息数据搜集体系,使得会计人员只能定性的描述碳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短期成本大于收益,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企业不愿主动而全面的披露其履行环境责任的状况。  (四)监督体制作用有限  随着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企业面临着多方面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压力,例如国家环保部门、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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