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

要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得研究“法律体系”这个术语指的是什么事物和对这个事物如何理解,这就是法律体系术语概念问题,混淆外表相似的术语,必然混淆所要研究事物的概念,也必然会给研究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

一、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 有四个外表相似,实际却指的是不同的事物的术语,应加区别。

1. Legal System(相应的俄文为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中文译为法律制度,简称法制,有时也被译为法律体系法律系统。Legal System由形容词legal(法律的)和名词system(制度、体系、系统)构成。形容词legal(法律的)是形容system(制度、体系、系统)的,意思是说这是法律的制度(体系、系统),以区别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文化的等等制度(体系、系统)。这是一个个性的概念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如我们说香港的法律制度,美国某个州的法律制度,等等。这也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借鉴前苏联法学界研究的成果,我们认为,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包括在该国或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在该系统中占核心地位的全部现行法,以及在这两者指导下与这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法律实践活动。[①]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可以在这种意义上使用,但那指的是研究中国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不是现在我国法学界所理解的“法律体系”。

2. System of the Law(相应的俄文为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 ),中文译为法律体系,但我认为把它译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更好。System of law就字义来看,这里讲的不是什么样的system(体系或系统)问题,而是指法律事物本身的体系,法本身就是一个体系(系统),所以人民大学的教材,把它译为“法的体系”。这里的“法的”,不是形容词,而是所有格,意思是指法所固有的体系(系统)。这才是我国法学家多数认同的那个“法律体系”的概念。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该卷第84 页)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的。这个术语讲的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规范体系(系统)。不管其外部表现多零乱,一国的法律规范总是内在地分为不同部分,又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这是法的内在结构。对此,将在后面作更多的阐明。

3. System of Legislation或System of Laws(俄文为система законодадельства)中文译为立法体系规范法律文件体系。这指的是一国法的形式渊源,规范文件体系(系统)。它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排列,如按规范文件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或按字头或笔划排列,当然也可以按照调整的领域或所谓的“主题”(title)排列,按不同法律部门排列。所以立法体系与法的体系不同,它讲的是规范文件(制定法)的外部排列,即使在按不同法律部门排列时,它也只能是接近并反映法的内在结构,而不能与其完全等同。关于这一点前苏联法学和现在俄罗斯法学讲的很多,我们的教材也有不少论述。在俄文中,правo(法)和закон(法律)是分得很清楚的,前者指法律规范的总和,后者有时指体现法律规范规范文件的一种,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规范文件。有时也泛指一切法的形式渊源,如《共产党宣言》中“被奉为法律”的“法律”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在英文中这两个字都是law,但一是指抽象的law,这时前面要加定冠词the,一是指具体的law,指作为具体法律文件的a law或laws,前面需加不定冠词a或复数时在词尾加s.

可见,法律体系或法的体系(system of the law或俄文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讲的是法的内在结构,而立法体系规范文件体系(俄文система законодадельства),即使是在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来排列时,也只可能是近似法的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这两个概念不应相混淆。而把法的体系(俄文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叫做“法律体系”就包含了把这两者混为一谈的危险,所以我们主张把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译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为好,这样可以避免把它和立法体系(或法律渊源体系规范法律文件体系)相混。

上面三个术语,第一个是Legal System(法律制度,简称法制),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指一国或某一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第二个是System of the Law(法的体系,俄文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指Legal System的核心部分即该国现行法的体系(系统),而Legislation System(立法体系),即使是像通常的法典编纂是按不同部门的划分来排列时,也只是法的内在结构的近似的外在表现,而不能完全与之等同。所以,我们有必要在术语的使用上、概念上严格区分。

另外,还有一个不能混淆的术语,也应提出来谈谈,以免相混。这就是Family of Law或Genealogy of Law.这个术语,中文译为法系。它指的是世界上各种各样的legal system(法律制度),分为几个谱系、几个家族的问题。所以,法系不等于legal system(法律体系),而是几个相同类的legal system构成一个法系。大卫·勒内的著作“World Legal System Today”(中文译为《世界法律体系》)讲的是世界上所有legal system分为几个大的家族,几个法系,而不是把legal system简称为法系。有的学者以为‘法系’就是‘法律体系(legal system)’的简称,又把这里的legal system(一国或一地区的整个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法的体系system of the law)以及立法体系(system of legaslition)相混,这就必然造成理解和交流上的困扰。

因此,我以为,研究“法律体系”的概念问题,首先就得把这些意义不同术语搞清楚。

二、关于“法律体系或法的体系”的概念

建国以来,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我国法学理论界多数认可的法律体系概念就是《中国百科全书——法学卷》第84页条目的解释:“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这里所讲的“法律体系”前面曾指出,实际上讲的是法的内在结构,译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较好,译为“法律体系”很容易与立法体系相混淆。关于法的体系、法的内在结构问题,我校《法理学》教材,第十六章有比较详尽的说明,它讲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不管它们的表现形式即形式渊源多么复杂,总是分成不同的制度、部门而又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是受现存社会关系制约的法的内在结构,是构成法的各个部分的组织、排列次序,是法的内在形式,是从社会生活的需要中产生的必然应有的划分,它反映某一国度实际存在的被法所中介的社会关系,一国现行法的一切规范不但有本质、基本原则和目标上的一致性,而且它们之间也如同被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样,处于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中。

不同社会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要求有不同的调整方法,不同的调整方法构成不同的制度和部门。公私法的划分就是这种生活的客观需要的体现。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利益的多元化、多样化,除了公私法两个部门群之外,又出现了介乎两者之间的所谓“社会法”第三大部门群的出现。近代以来,出现了五个基本的法律部门,这就是:宪法法(国家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这五个基本部门分属于公、私两大部门群。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处理事务的知识和智慧的增长,人们日益采取了许多更加灵活有交叉的法律调整手段,出现了许多新的、从原有的基本部门分化出来的,但又有了许多新的特点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所以在原有基本部门的基础上,又分化或组合为新的法律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从民法和行政法中分化出来了,生态法(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从一般行政法和民法部门分离出来了,财税金融法从一般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了,加强了宏观调控,产生了介乎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经济法,婚姻家庭法不再是一般的民事关系了,而有了单独考虑的必要等等。所以法的体系、法的内在结构,有愈分愈细、愈联愈紧的趋势。由于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的存在,法也要更细分为不同部门,而且随着法律的科学化、现代化,调整方法的精确化、细化,新的法律部门或子部门的出现,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点看来,已是法学界的共识。只是在对哪些是新的部门,新的部门是什么有不同的看法而已,比如,有人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有人认为财政金融应该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这是应在研究中解决的解决的问题。

可见,法的体系(我国学者大都叫‘法律体系’)这个专指法的内在结构概念十分重要,它讲的是一国规范的统一和差别,实际上涉及的是怎样建立一个适应客观生活需要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问题。

三、关于立法体系规范文件体系概念

立法体系规范文件体系是法的形式渊源的系统排列,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排列,如颁布的机关、颁布的时间、按字母、笔划、按涉及的问题(title),如农业、工业、食品、卫生等等,也可按法的内在结构,即法的部门划分来编排,如《六法全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等,但编纂得再好的法典也只能近似法的内在结构,而不能等同于法的体系本身,正如条文是体现法律规范的,但条文不等于规范;刑法典是体现刑法这个部门的,但不等同于刑法这个部门;宪法这个文件作为国家根本法、总章程总是体现宪法这个部门的宪法性规范的,但宪法性规范不仅在宪法这个文件中,它还体现在其它法律和法规中。所以必须区分法的体系立法体系这两个概念

立法体系主要解决的是哪些法律文件中有法律规范的问题,即哪些法律文件是法的形式渊源以及不同位阶的这些文件之间的从属关系问题。法的体系、法的内在结构立法体系内在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哪些法律文件中有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是属于人人必须遵守的法的范畴。在这方面我国现在尚有许多不明确之处,如有的同志认为只有“法律(狭义)”才是法的渊源,其他文件比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规章都不是法的渊源,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又如按我国《立法法》,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第71条规定的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和第73条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那么县、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发布不发布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规范文件呢?如发布,算不算法呢?是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呢?

看来我们到现在对什么是法律规范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如何还不够明确,也就是说,讲“依法治国”,但对什么是“法”还没有一个清楚的界定,而要有个清楚的界定就必须研究法的表现形式,必须使用法的形式渊源的概念,必须把不同法律文件依一定的标准编纂成册,也便于查找、使用。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是一个很大的成就,虽然仍有一些有待于澄清的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关于立法体系问题,法的系统化即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问题虽然与法的体系法律体系)有联系,但最好分开研究,这样才能深入。混到一起,尤其是在对法的内在结构还没有一个比较科学认识的条件下,就来谈法典编纂,是很容易导致两者都深入不下去的困境。

四、有关法律体系概念的一些较新的观点。

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不分法的内在结构和这种结构的外在表现,把法的体系即法的内在结构和以这种内在结构部门的划分为根据的规范文件体系立法体系都概括在“法律体系”这个概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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