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虚假证明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若单位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有可能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作为证据用于诉讼的,法院可以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保证诉讼程序,维护司法权威。同时,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行为,也不排除“恶意串谋”的嫌疑,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者,我国许多地方出台有关规定专门对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规制,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被用来骗取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单位也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中无良失信行为的发生与否,取决于其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的大小。如要杜绝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行为,重要的是要形成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的制约机制,通过经济手段、道德手段和法律手段形成综合措施,进一步增强经济行为中的道德理性与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奖惩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管理,规范单位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失信行为的力度,让单位不愿、不敢也不能出具虚假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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