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
合编。
签约地。
签约。
供热人。
用热人。
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热力供应和使用权利和义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合以便共遵守。
条 用热地、面积及用热量。
()用热地。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 平方米。
(三)用热量蒸汽量 吨/;生活热水 吉焦/; 用热量 吉焦/。
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冬季供热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合国规定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用热参数。
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价格收取热费。
合有效期遇价格调整按照调价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用热用热人应当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设 处。
供、用热双方对各责供、用热设施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责。
五条 供热人权利和义。
(二)监督用热人合约定用热地、数量、围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供热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议表显示数与实际供热量不、伪造供热记录供热人有权要用热人立即改正。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或者用热人合约定限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围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以上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要断供热应当提前 通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
六条 用热人权利和义。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
七条 违约责任。
()供热人违约责任。
因供热人责任按照合约定期限向用热人供热除按照延误供热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分 违约金。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热费。
()室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断;。
3供热人供热设施出现故障能及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政府行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违约责任。
3用热人擅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而受到损失。
损失额按照擅进行施工用热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 倍计算。
八条 合有效期限。
合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九条 合变更。
当事人如要修改合条款或者合尽事宜须双方协商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合具有等效力。
十条 争议方式。
合履行程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也可通 调。
协商或者调不成由当事人双方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合约定仲裁机构事又达成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条 其他约定。
(盖) (盖)。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 (签)。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 (签)。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账。
电 话 电 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