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事业单位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总局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业务活动的需要,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预算管理的总局事业单位、接受总局财政性资助的其他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条 为规范总局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采购机构要分开设立,形成制衡。

第七条 总局计财司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分别为总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 总局计财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动和管理总局政府采购活动,制定总局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汇总编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上报财政部;。

(三)确定总局政府采购目录以及总局统一采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范围;。

(四)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批复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五)负责委托组织总局统一采购,协助财政部实施联合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六)负责财政部申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项目的资金;。

(七)负责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资金直接拨付;。

(八)汇总编报总局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统计信息;。

(九)监督检查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有关投诉事宜;。

(十)负责总局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为总局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计财司委托负责组织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实施;。

(二)接受总局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分散采购;。

(三)接受总局委托办理特殊情形下的紧急政府采购,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突发性应急项目、危及安全播出需紧急修复和更新的项目、上级交办的需限时完成的重大任务或紧急事项的采购等;。

(四)接受总局委托,协助建立总局政府采购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条 总局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以财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物资、技术、行政、审计、监察等)密切配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构,负责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应兼管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总局采购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上报计财司;。

(二)根据总局计财司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确定总局统一采购项目,包括财政联合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所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

(三)报经计财司批准,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形下的紧急政府采购;。

(四)负责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如使用单位是所属基层单位也可委托本采购单位),并负责组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合同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做验收纪录;。

(五)负责提供财政联合集中采购项目和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

(六)负责编报本单位分散采购执行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审核提出招投标评标委员人选(入选资格必须是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在副高以上)。

第十二条 总局采购单位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时,必须在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公布的可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的中介机构范围内选择。

第十三条 计财司作为总局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各采购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财政)联合集中采购、部门(总局统一采购单位分散采购三种形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第十七条 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及各采购单位单项采购金额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总局计财司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计财司备案。

第十八条 总局统一采购和各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可委托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

第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产产品。

第四章 采购合同和货物验收。

第二十条 各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使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使用单位采购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的也可以委托其主管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财政)联合集中采购和(总局统一采购的合同副本应分别报送财政部和总局计财司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涉及联合集中采购和(总局统一采购的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及时报财政部和总局计财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验收,由签订合同的单位组织,并需签署验收意见。其中,属于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应当报总局计财司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根据现行规定,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总局统一集中拨付采购单位分散拨付三种方式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拨款方式(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政府采购卡)。总局统一集中拨付方式比照财政直接拨付方式采购单位分散拨付方式,是由采购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总局统一集中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由总局随年度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各采购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总局统一集中拨付方式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凡是使用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拨款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的,除财政直接拨付的,由财政部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不再拨给总局的部分外,总局集中拨付的部分由计财司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以及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并拨付总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不再拨给各采购单位

第二十六条 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和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总局和各采购单位要建立由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相配合的、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主要是通过检查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从采购计划的编制到采购项目验收的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财务(或财政部)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采购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及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可根据情况,直接参与巨额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对该采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接受总局监察局、计财司的监督和检查。各采购单位在接受本级监察、审计、财务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应自觉接受总局监察、审计、计财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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