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营医院管理章程

某市民营医院管理程。

总则。

单位名称是某市民营医院。

二条单位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社会组织。

三条单位宗旨是遵纪守法崇尚道德合法营姓。

四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某市民政局;单位业主管单位某市卫生局。

五条单位住所地是某市

六条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不以法律、法规、规规定准。

举办者、开办金和业围。

七条单位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了单位营状况和财状况;(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理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会计报告。

八条单位开办金万元;(其国有产零元出者金额万元。

)。

九条单位业围。

()预防保健科、科、眼科、儿科、医科;(二)检验科、影像科、麻醉科、口腔科;(三)急诊科、传染科、耳鼻喉科。

三组织管理制。

十条单位理事会其成员人。

理事会单位策机构。

理事举办者(包括出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定权。

()修改程;(二)业活动计划;(三)年财预算、算方案;(四)增加开办金方案;(五)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聘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聘单位副院长及财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部机构设置;(九)制定部管理制;(十)从业人员工报酬。

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

下列情形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认必要;(二)3以上理事名提议。

十三条理事会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0日前将会议、地、容等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面委托其他理事代出席理事会委托必须明授权围。

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人票制。

理事会做出议必须全体理事半数通。

下列重要事项议须全体理事3以上通方有效。

()程修改;(二)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议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签名。

理事会议违法法律、法规或者程规定致使单位遭受损失参与议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证明表反对并记会议记录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理事会议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程规定其他职权。

十九条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业活动计划;(三)拟定单位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部管理制;(五)提请聘任或聘单位副职和财责人;(六)聘任或聘设机构责人;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十条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十条监事举办者(包括出者)、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人员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单位理事、院长及财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单位财;(二)对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程行进行监督;(三)当单位理事、院长行损害单位利益要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人票制。

监事会议须全体监事半数表通方有效。

法定代表人。

二十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无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二)正被执行刑罚或者正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三)正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愈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愈5年;(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被撤销登记日愈3年;(六)非国地居民;(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形。

五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

二十六条单位费。

()开办金;(二)政府助;(三)业围开展活动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七条费必须用程规定业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二十八条执行国规定会计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部会计监督制保证会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监督和会计监督。

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格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条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审计。

三十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检。

三十二条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按国法律、法规及国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程修改。

三十三条程修改须理事会表通5日报业主管单位审业主管单位审日起30日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七终止和终止产处理。

三十四条单位下列情形应当终止。

()完成程规定宗旨;(二)无法按照程规定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四)行散。

三十五条单位终止应当理事会表通5日报业主管单位审。

三十六条单位办理销登记前应当登记管理机关、业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清算期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

单位应当完成清算日起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销登记

三十七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出销登记证明件日起即终止。

八附则。

三十八条程0年月3日理事会表通。

三十九条程释权属理事会

四十条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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