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未如期开业 商户起诉索赔偿被驳回案例

购物中心未如期开业商户起诉索赔偿被驳回案例。

租赁商铺本是为了盈利,谁想开业时间比预期晚了一年十个月,商户认为给自己带来了经济损失,将购物中心告上法庭。

2009年10月,周先生在一家购物中心租赁了一间商铺租赁期一年。双方约定,在购物中心收到周先生半年租金后,商铺租赁合同随即生效。同时,双方还约定,若购物中心将移交日延后,则租期相应后延,移交日为起始日。周先生当日交纳定金10000元。签订合同时,购物中心告知周先生将在2010年2月1日开业。谁想购物中心并没有如期开业。2011年10月,周先生收到通知,购物中心将在12月1日开业。随后,周先生购物中心办理手续,并缴纳半年的租金共计30000元,质保金5000元,装修押金3000元。2011年11月28日,购物中心开始试营业,周先生商铺开业了。周先生认为租赁商铺是为了盈利,但从2009年10月至2011年11月购物中心都没有正式开业,相关的费用已缴纳,却无任何营业收入,给自己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日前,周先生诉至河西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判令购物中心返还双倍定金20000元,返还质保金5000元,装修保证金3000元,同时退还已缴纳半年的租金30000元。

购物中心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购物中心辩称,2009年10月与周先生签订租赁合同时,购物中心还没有开业,因此只收了周先生10000元定金。在周先生缴纳半年租金时,明确告知起租时间是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之前的时间是赠给周先生装修的时间。11月28日,购物中心开业周先生商铺也在同一天开业购物中心认为,合同已经履行,没有违约,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退还30000元租金和赔偿定金20000元。

对于装修保证金,购物中心称要在合同解除后视情况返还,如果3000元不够还需补交。购物中心称,入场通知书中曾约定,合同期满退场时,如不发生其他损失,5000元的质保金将无息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购物中心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周先生装修商铺后于2011年11月28日开业,已实际履行了租赁合同购物中心未有违约行为。因此,周先生要求解除与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合同还在履行中,且购物中心方面并未有违约行为,因此周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合同在有效履行期内,因此驳回周先生返还质保金装修保证金及退还半年租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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