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保安员七不准规范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保安员七不准”规范。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

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草案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应当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草案同时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根据草案规定保安员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的保安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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