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商品房预租)合同样本

上海市房屋租赁 (商品房预租)合样 、合适用市行政区域围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建造公益性非居住房屋以及《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租赁

二、预租仅限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建造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预售商品房不得预租

三、合条款出租]或[预租]提示性表示该条款适用出租行或预租行。

合作房屋租赁合使用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容;而作商品房预租合使用则[预租]部分条款和补充条款"预租有关事宜"部分条款

其他标有[ ]条款作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出租都适用。

四、合用商品房预租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征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

商品房使用交接生效该合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合系市房地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示(试行)。

其合条款提示性条款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合示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致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合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

并相交验有关身份证明。

其将房屋出租给外流动人员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合签订5日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其属房屋租赁应向房屋所地房地产交易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属商品房预租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心办理登记备案;销商品房房屋所地房地产交易心办理登记备案

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地房地产交易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租赁登记备案扣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房屋让或设定抵押被处分等事实可以对抗三人。

八、凡当事人方要登记备案而另方不予配合要登记备案方可持合、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种履约保证措施。

房屋出租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合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

租赁关系终止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约定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合可向市或房屋所地区、县房地产交易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

双方当事人使用合前应仔细认真了各条款容。

十、合示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合租赁关系由纪机构代理或居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纪机构和纪人合页签、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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