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刑法修正案(八)》

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最近几年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减少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刑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完善了有关缓刑、假释、数罪并罚、累犯等方面规定、增加了部分危害民生犯罪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的理念。  一、以人为本为核心  (一)民主立法  本次立法多个内容都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对民意的反映如恶意欠薪罪、醉驾罪等。《刑法修正案(八)》的形成反复征求各方意见,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才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多次与中央公、检、法、司等机关的沟通,多次召开了法律专家们的共同商议,征求了数个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内容与行为都充分体现了民意。  (二)死刑的减少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如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罪名是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价值低于生命权益的非暴力犯罪。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一般都要低于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对之适用死刑有过重之嫌。此外由于这些犯罪适用死刑的主要依据是犯罪数额,死刑的适用无异于贬低人的生命价值,有悖于刑罚等价观念,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1]对这些犯罪死刑的取消,体现了刑法的对人生命的关注与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三)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近年来某一些企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损害工人权益的情况,欠薪成立全社会的一大热点与难点,是年年清欠年年欠,尽管清欠声势浩大,手段也不断强硬,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正常的经济秩序。企业欠薪成为屡禁不止、积重难返的社会顽疾。本次修正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  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这把利剑的高悬,将对欠薪者起到莫大威慑作用,为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又增加了一道屏障。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些规定一是对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后再次犯罪作累犯处理,二是免除了部分未成年罪犯前科报告义务。应该说主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轻度犯罪,大部分都是激情犯罪。如果因为他们的一时冲动,让他们付出一生的代价,这对他们来说未免太残酷了。如果要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在面临如实报告前科,这将对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导致曾经犯罪未成年人容易受到社会的歧视,从而产生自卑和自暴自弃等消极心理,难以重新融入社会。此次刑法修正案对未满十八周岁、判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未成年人免除此项义务,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将更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与改造。未成年人对自己的前科进行保密,这样做不仅不会造成社会危害,而且有助于这些少年犯回归社会。   尊老受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中国的刑罚处罚就有矜老恤幼的原则,由于生理与心理的原因,老年人与未成年人一样都属于弱势群众,需要刑法给予特殊关照。[2]我国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从宽处理的规定,这一次又但对老年人犯罪虽然在实践中已有所体现,但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制度具有必要性。这些老年人相关规定的增加,体现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这让冷若冰霜的刑法背后,又多了一点温情脉脉的人性呵护与终极关怀。  (四)降低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入罪门槛  《刑法修正案(八)》调整了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销售假药与环境污染,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假药直接危害老百姓的生命健康,而环境污染不仅影响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  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二、以与时俱进为品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危害行为需要通过刑法调整来进行打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人民群众反响强制,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如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调整了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体现了刑法的与时俱进品质。

醉驾和飚车是我国社会转型中遇到的问题。随着人们物质条件的提高,机动车逐渐变得多起来,很多人的心理还没调整过来应对这种场面时,醉驾和飚车行为发生了,有的还很严重。以醉驾、飙车为代表的马路杀手屡屡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南京张明宝醉驾造成5死4伤,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驾连撞5车,致4死1伤一次次血淋淋的教训,彻底摧毁了大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忍耐,人们纷纷呼吁以重典治醉驾。此次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定为犯罪,正是对民意的有力回应。醉驾、飙车上升到刑法层面一为警示、二为回应民意。  三、更加注重协调  (一)刑期更加协调  死刑偏重、生刑偏轻一直是学界对我国刑法的一种看法。死缓和无期徒刑的执行之中存在的问题,死缓罪犯的平均服刑期大概18年,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平均服刑大概15年。但死缓是非独立刑种,是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本来和无期徒刑有天壤之别,我们通常说生死两重天,但死缓的实际效果和无期并没有多大差别,所以这次对死缓减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的对减刑及假释期限进行调整,一方面可以解决实践中一直存在的生刑过短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死刑与生刑的合理差距。同时又规定对死缓减刑一次后不得再减刑的罪犯,他们实际坐牢的时间至少20年,应该给其出路,而不是把牢底坐穿,以和这次刑罚结构调整的其他规定相衔接。   数罪并罚的最高刑这次提高到25年,这应该是30年来第一次作出修改。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20年,一直维持到现在。这个修改是和前面取消一些死刑罪名配套的,这样修改后,死刑减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提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缓死刑取消的压力。  (二)社区矫正入刑使刑罚更完善  原来我国对管制、缓刑、假释的这种监外刑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获得这些刑罚犯罪分子没有获得应有的教育与惩罚,而管制、缓刑、假释成了一种口头的处罚,不能起到好的惩戒与教育的效果。社区矫正与监禁执行相对应,它既可以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还可以让罪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尽快融入社会生活,这种执行方法一方面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更一方面更能起到对罪犯教育的功效。  当前,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全局,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实际上是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上的反映。同时也应在刑法的立法中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也将使刑法体系更加科学,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高铭暄,苏惠渔,于志刚.从此踏上废止死刑的征途[J]法学,2010,(9):4、5.  [2]王小巧.关于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立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3中):177. 存入我的阅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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