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安全保密应急准备与响应及报告查处制度

安全保密应急准备与响应报告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各部门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下简称泄密事件)进行安全保密应急准备与响应报告查处程序,使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及时掌握事件情况,加强对安全保密应急准备与响应报告查处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保密制度《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国保发〔1999〕8号),结合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被不应知悉知悉事件

第三条 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图:

辨识潜在的安全保密因素。

应急准备与响应报告查处制度。

应急准备与响应日常执行内容。

保密检查工作管理。

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本单位的潜在的、有可能产生的安全保密因素和风险因素为: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保密检查工作管理见《保密工作检查、提醒制度》。

第六条 应急准备与响应报告查处内容。

一、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立即先口头向保密报告简要情况,同时在24小时内向保密办提交书面报告保密办核实后,及时向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

二、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在接到发生泄密事件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

书面向上级保密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三、报告泄密事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在向上级保密机构书面报告泄密事件时,应及时组织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在3个月内向上级保密机构书面报告查处结果,填写并上报《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表》或《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结案报告表》。因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查处工作未能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查处结果时,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五、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不按本规定及时向保密报告,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组织的查处。对查处工作不配合或隐瞒事实真相,导致查处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发生泄密事件后具体惩罚办法按照《保密工作奖惩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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