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认定方法研究

根据刑法学传统的构成要件理论即“四要件说”,本罪的构成包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危险犯,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因此,在司法认定上我国对本罪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面,笔者将对我国刑法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借助于分析本罪与近似罪的区别以阐述本罪司法认定方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道路建设的完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机动车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但从现实来看,由于驾驶人员缺乏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屡屡发生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为此,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吸纳危险驾驶罪的罪名,严惩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生活秩序有序进行。

1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刑法》也规定,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正常的、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属于身份犯,即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同样也能触犯本罪,相较于有资格驾驶的人员,无证驾驶对社会对人们造成的危险性更大。

2、犯罪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节中,顾名思义,本罪犯罪客体自然是“公共安全”,即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行为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此处的不特定可以定义为危险驾驶行为侵犯的对象和酿成后果无可预测;多数人则意味着本罪行为危及的人数无法估计或确定;法律保护个人的生命健康,人数不确定的多个个体可组合成整体,其利益被视为“公共利益”,是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的概念,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中的罪名,危害的法益必定是公共利益;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其后果必定是威胁到财产的安全。

准确认定此罪必然要依据现实情况,不具备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也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人来人往的马路或车来车往的高速公路,则必然存在不特定的的多数人的法益遭到威胁,构成本罪;如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人烟稀少、空旷的原野,则只对特定的少数人的法益造成威胁,亦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道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或后果的发生。一个智力正常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会清楚地认识到危险驾驶行为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和后果,如无视而为之,无非是主观上的故意。

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公共安全威胁的行为的主观方面的判断可能被迷惑,即在主观上故意与过失的判断。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该清楚地认识到醉酒以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则不管醉酒中是否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都构成本罪,不存在主观上过失一说。

4、犯罪客观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描述为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顾名思义,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可细分为行为方式、空间和情节条件。

行为方式表现在“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追逐竞驶行为表现为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与通常的“飙车”行为不同,此行为既有驾驶目的的要求又有驾驶速度的要求,对道路安全造成威胁。但是,驾驶速度需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的道路限速规定有关,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的条件也有所区分。醉酒驾驶行为需具备醉酒行为驾驶机动车行为两个条件,如果行为人只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则不构成本罪、无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也不构成本罪

空间方面为“在道路上”,道路与公路不同,道路的概念涵盖公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本罪的空间条件要求很广泛。

在情节要求上,本罪要求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何为情节恶劣?法律没有界定明确的标准,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参照立法本意予以界定,例如人来人往的集市不含或车来车往的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可以界定为情节恶劣,但不包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如有,则将按其他罪名进行处罚。

2 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方法。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刑法条文主要是在强调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并无强调侵害结果。本罪行为犯、情节犯,要有在道路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本罪。这也是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之一。

关于本罪行为的着手实施、立案和处罚标准为“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不等于飙车,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有四,即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未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事故罪);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的规定车速的1.5倍的;在闹市区或者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其他的恶劣情节的等。醉酒驾车的认定应该对行为人的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是否超标进行检测,同时考虑“行为人在明知醉酒会导致自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降低或丧失,难以或根本无法完成正常驾驶机动车这种需要特定技能和具备安全驾驶所需的快速良好的反应能力,仍然选择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因素认定为本罪

本罪的处罚规定是:“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3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入刑是因为民众对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目的是保障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即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正确区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异同点;正视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后果,防患于未然;保障和促进我国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 .

作者:朱兴平 来源:卷宗 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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