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应如何规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摘要]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运营,建立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需要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这也是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中主要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协会和政府三类主体,平衡三类主体之间的自治、自律和监管关系是该法律制度的核心。

[关键词]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自治         一、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与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      2008年3月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确定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是: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创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其基本思路是:按照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以扩大直接融资和增强企业综合服务功能为重点,积极推进金融综合配套改革,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制,办好全国性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建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金融体制,增强对区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功能。其中一个重点内容是发展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把天津逐步建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大力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将建设全国私募股权投资中心作为推进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对建立与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目标和国家对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定位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是实现国家对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定位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中明确定位将滨海新区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基金产品类似股票证券,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拓宽制造业和研发转化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推动高质、高端、高新产业的引入和发展,促进传统制造业的优化升级,有利于将滨海新区建设成为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而在滨海新区聚集大量高水平的制造和研发企业,也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众多投资项目,这也有利于形成社会资金与制造和研发企业发展的良好互动。   其次,在滨海新区建设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是建立与国务院批复的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目标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的要求。通过建设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可以促进滨海新区建立起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最后,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设全国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利于快速聚集滨海新区周边地区和国内外的资金,在促进滨海新区快速发展的同时,可以通过基金的运作将这些资金辐射到全国,发挥滨海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实现国家开发开放滨海新区的战略目标。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内涵      所谓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发起人根据特定的投资目的,以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金组合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体投资活动。   相对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比较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成本较低。2.运作机制灵活。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比较灵活。可以采取契约型,也可采取公司制,还可采取有限合伙制;激励机制灵活多样。在公募基金中,原则基金管理人只能收取管理费,而不能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在私募基金中,作为合格的投资者一般是比较理性、成熟的,且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比较有力。法律没有必要限制基金管理人享有基金收益,而合格投资者可以自己照顾自己,可以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和风险进行自主配置。允许基金管理人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可以为其提供有效的激励。3.监管宽松。私募基金一般豁免注册。准入后对私募基金实行谨慎监管,其要求也比较宽松,如在信息披露方面,远没有公募基金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严厉。宽松的监管环境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对风险、收益、流动性和安全性等投资要素自由配置,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更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偏好。4.保密性较强。由于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太严格,即使披露也主要以投资者和证监会为披露对象,而不向社会披露。这样,私募基金可以使自己不愿披露的财务状况与相关资料处于保密状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筹集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一种金融工具。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从投资方式的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IPO前,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迄今为止,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创业投资基金(又称“风险投资”, VC);二是2006年以来国家批准成立的三批共10支大型产业投资基金(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等);三是各类中小股权投资基金(50亿元以下)。这三类基金虽然其所投资的方向和规模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采取私募的方式进行募集而且又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因此,它们都可以归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融合直接投资和市场化融资两大优势,近年来,其在我国正呈现迅速发展势态。   有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8年8月底,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登记的基金企业逾100家。与此同时,北京、上海、深圳、苏州工业园等城市和地区,也纷纷开展了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革试点工作。归纳各地的作法,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快速注册通道;2.研究制定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3.争取经国家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视同金融企业给予政策支持;4.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构建交易平台;5.举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洽会”,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对接”;6.为构建私募股权投资运营中心建立办公的区域硬件环境;7.制定有利于引进私募股权投资运营专业人才的促进政策,等。   由于各地政府采取的上述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客观上促进了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建和发展,但目前,要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仅停留在组建和募集阶段,而且要使其健康运营和发展,真正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社会效果,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规范是当务之急。特别是在滨海新区,要建成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推动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不仅要在发行、交易、信息、人才引进和培训上进行创新,而且要在加强管理、建立规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上先行先试。      三、在滨海新区率先构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在滨海新区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从法学理论角度看,商主体法定原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第一个原则,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在现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选择其运作模式。第二个原则是交易安全、便捷原则,以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第三个原则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有效制衡原则。在此三个原则的指导下,方可建立起透明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具体在立法层面,滨海新区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至少应当把握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治基金协会自律和政府机关监管三个方面。   第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本质上讲是一个企业,该企业的法定决策机构享有投资职权,其代理人则具有代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职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治的法学基础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定决策机构投资职权的私权自治理论,类似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比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对象、投资数额、投资时机等均由其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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