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公款借用制度
一、公务借款:
1、因公外出借款时,借款人先填写借款单,写清借款原由,科室领导签字,报请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常务副校长审批。
2、借款人必须及时进行结算,在办理借款时,必须注明结算日期,按时到财务室结算。
3、借款人逾期不及时结算,财务室应从借款人的当月收入中扣除(工资、劳务费及福利费等),用于归还借款,当月扣不完,下月续扣,直至扣完其借款数额为止。
二、个人借款。
个人原则不得借用公款,党校教职工因公外派就学或因重病手术一次交纳数万元手术费,而本人无力承担时,允许适当借用公款,但必须做到:
1、先向所在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写明借款原由,报请校领导或党委会审批。
2、个人借款一般应在回校或出院后的3个月内,到期借款人应及时归还,逾期不归还者,财务室从借款人的各种收入中扣除,并对借款人提出严肃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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