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公款借用制度

党校公款借用制度。

为规范公款借用行为,反映经费的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借款

1、因公外出借款时,借款人先填写借款单,写清借款原由,科室领导签字,报请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常务副校长审批

2、借款人必须及时进行结算,在办理借款时,必须注明结算日期,按时到财务室结算

3、借款逾期不及时结算财务室应从借款人的当月收入中扣除(工资、劳务费及福利费等),用于归还借款,当月扣不完,下月续扣,直至扣完其借款数额为止。

二、个人借款

个人原则不得借用公款党校教职工因公外派就学或因重病手术一次交纳数万元手术费,而本人无力承担时,允许适当借用公款,但必须做到:

1、先向所在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写明借款原由报请校领导或党委会审批

2、个人借款一般应在回校或出院后的3个月内,到期借款人应及时归还,逾期不归还者,财务室借款人的各种收入中扣除,并对借款人提出严肃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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