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教师的待遇问题有何规定] 顶岗教师待遇的规定

教师法》对教师福利待遇作了如下规定 二十五条、教师平工水平应当不低或者高国公员平工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具体办法由国院规定二十六条、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院教育行政部门会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师以及具有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予以补贴。

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农村学教师住房提供方便

二十九条、教师医疗当地国公员享受等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医疗提供方便

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享受国规定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学退休教师退休金比例。

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补助、集体支付工学教师待遇逐步做到工收入上与国支付工教师工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由屋檐人-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