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发展综述

一、引言   会计层面的盈余稳健性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盈余稳健性会计谨慎性原则的体现,能够更稳健地估计公司盈余状况,抑制公司内部人员对会计信息的盈余操纵行为

在我国股权集中现象较普遍的区域,控股股东可能以较少的股权(现金流权)获得了公司相对较大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造成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会利用自身权利,联合管理层,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获取超额控制权收益,侵害中小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并通过操纵公司应计利润,掩盖其掏空上市公司行为

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稳健性能缓解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代理冲突问题,降低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债务契约、报酬契约等的运行效率,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基于会计盈余稳健性公司治理结构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本文从衡量上市公司会计盈余是否稳健出发,探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存在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并进一步考察机构投资者是否能抑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盈余操纵行为,从而分析其在资本市场中能否起到外部监督者的作用。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终极控股股东盈余稳健性的影响研究   波尔塔等(Rafael La Porta等,1999)研究发现,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超额收益的行为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呈负相关关系。

方和王(Fan和Wong,2002)、拉丰等(LaFond等,2005)、格威和韦雷基亚(Guay 和Verrecchia,2006)的研究也发现,在股东所有权较集中的上市公司会计盈余质量较低;而在股东所有权结构较分散的上市公司会计盈余质量较高。

桑切斯和卡罗林纳(Bona—Sanchez和Carolina,2011)研究了公司终极所有权结构与公司对未实现经济损失的及时确认性之间的关系,发现终极控股股东投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程度与盈余稳健性呈负相关关系。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股权集中现象在现代新兴市场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的东亚国家非常普遍。

王化成和佟岩(2006)、马忠和吴翔宇(2007)、朱茶芬和李志文(2008)、李艳茹(2011)的研究发现,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导致公司会计盈余稳健性降低的主要原因之一,且控股股东控制权比例越高、控股股东为国家控股时,盈余信息质量越低。

为避免外界媒体及中小股东监督,其通过与公司管理层合谋操纵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或应计项目(谢,2010)掩盖其对上市公司资产的掏空行为(江、简、黄,2010)。

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两权分离度与盈余稳健性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二)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分析   有关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理论界主要提出了三大假说:即效率监督假说、利益冲突假说、战略同盟假说。

第一个假说认为机构投资者能发挥积极的监督治理作用,后两个假说认为机构投资者为获得短期利益与公司管理层合谋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史密斯(Smith,1996)的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公司中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能提高公司所有股东的财富。

格罗斯曼(Grossman,1980)、拜德(Bhide,1994)、科菲(Coffee,1991)、沙德维茨等(Schadewiz等,1998)的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主要以短期投资获利为主,在市场中的流动性较高,没有精力和时间参与公司监督治理

唐正清和顾慈阳(2005)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并不规范,总体上并没有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王琨和肖星(2005)、程书强(2006)、高雷和张杰(2008)等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监督治理作用,抑制了公司内部的盈余管理行为

高群和黄谦(2010)、李延喜和杜瑞(2011)的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能否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与其持股比例的程度相关。

持股比例较低时,可能会加剧公司内部的盈余操纵行为;持股超过一定临界值时,能有效抑制盈余操纵行为

基于对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现状分析,机构投资者要发挥真正的监督治理作用还需要克服一些障碍:(1)机构自身内部结构不完善问题。

机构内部控制人可能会以自身利益为重,与上市公司内部股东或管理层合谋,以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为目的,满足自身投资需求最大化。

(2)机构投资者短视行为及搭便车问题。

目前大多数机构投资者以分散投资、多元化投资为主,同时将资金投资于多个公司,导致每家机构投资者在一家上市公司中的持股份额相对较少,实施监督治理公司的成本也就相对较高。

这样每一家投资机构并没有十足动力去监督治理上市公司,反而会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希望其他机构投资者能对公司起到监督治理作用,坐收渔翁之利,最后导致公司总体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有效发挥监督治理作用;(3)法律条款的限制问题。

受到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限制,我国主要类型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受到约束,机构投资者所持股份较少,这样更加剧了机构投资者的短视行为

综合以上理论及机构投资者目前现状,提出以下假设2和3:   H2:在其他条件一定时,机构投资者持股水平与盈余稳健性呈负相关关系。

H3:在其他条件一定时,机构投资者持股并不能缓解终极控股股东两权分离对盈余稳健性的影响。

三、研究模型构建   (一)盈余稳健性与终极控股股东两权分离设计 目前对盈余稳健性的衡量方法有巴苏(Basu,1997)的盈余股票回报衡量法与鲍尔和库玛(Ball和Shivakumar,2005)的权责发生制衡量法。

盈余股票回报衡量法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应用最多的方法之一, 其主要是用股票收益率的变化替代会计盈余的变化。

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并不完善,股票收益率并不能完全反映公司对利好消息和坏消息的反应程度(杨华军,2007)。

权责发生制衡量法弥补了Basu模型的不足,也更适用于我国资本市场。

因此本文将引用鲍尔和库玛(2005)权责发生制方法衡量盈余稳健性,具体模型如下:   [NIt=?0+?1DNI1t—1+1NI1t—1+2DNI1t—1NI1t—1+εt (1)]   其中,[]NIt为t期资产净收益率减去t—1期净资产收益率,[]NI1t—1为其滞后期;[]DNI。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