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欧盟的环境政策

[摘 要]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种国际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环境问题成为全人类所关注的焦点。各国政府逐渐把环境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开始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来推动环境保护。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的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在跨国界、区域性的环境保护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环境政策、区域性的环境保护行动为全人类的环境保护做出了典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 欧盟 环境政策 环境行动计划      一、欧盟环境政策回顾   在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并没有包括任何关于环境环境政策环境法的条款。但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欧洲共同体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采取一致行动的必要性。1972年10月19日到20日,欧共体首脑首次强调了一个共同环境政策的重要性,并在会议结束之前责成共同体立法机构在1973年7月31日之前制定一个具有史诗时间表的行动计划。在此次会议上,欧共体环境政策终于形成雏形。1973年11月22日理事会以《欧共体理事会以及理事会中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的宣言》的形式通过了《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由此促成了共同体统一环境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1987年和1983年欧共体理事会分别通过了《欧共体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和《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期间制定了《单一欧洲法》和几项重要的环境指令。1987年通过《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1992年约7日,欧盟缔结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其后,欧盟理事会于1993年通过了《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又称《走向可持续性行动计划》。从1972年10月的欧共体首脑首次会议至今通过了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和一些法案及条约欧盟环境政策在这些行动计划和法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1.环境行动计划   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1973年~1976年):欧盟明确指出了其环境政策的目标,即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环境和人类的生存条件。该计划也提出了欧盟环境政策的一些基本原则:最好的环境政策在于防止污染的产生;在所有技术计划和决策过程的最初阶段都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任何将导致生态失衡的消耗资源和破坏自然的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在科学和技术水平提高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对改善环境和治理污染的作用;污染者付费;一国在采取行为时应确保不会导致另一国环境恶化;在欧盟及成员国的环境政策中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断加强对改善全球环境的关注与努力;重视公众的意见;分清等级责任;在共同一致的基础上加强联盟政策与成员国政策的合作与协调。   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1977年~1981年):该计划基本上是第一个行动计划的延续和扩大。它重申了1973年计划的整套原则和目标,还对防止水和大气污染的措施提供了一定的优先权,对噪声污染也提出了更广泛更具体的措施,加强了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预防性质,尤其关注对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和管理。   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1982年~1986年):欧盟对原有的环境政策进行了变革,将环境政策共同体的其他政策综合起来,考虑环境政策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同等重要意义,并且明确强调了加强环境政策预防性特征的重要性。   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1987年~1992年):此计划发展和细划了第三个行动计划中的环境政策,强调了环境保护与其他政策(如就业、农业、运输、发展等)的综合必要性,并加强了全球合作的必要性。   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1993年~2000年):该计划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对欧盟以往的环境政策作了重大的发展。其目标不再是简单的环保,而是在不损害环境和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的条件下追求适度的增长这种增长不应破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环境资源需求之间的平衡。   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1年~1010年):该计划命名为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择。计划着重保护自然和生物的多样性、环境和健康、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利用与废物管理为四个优先领域。   2.环境条约和法规   1986年2月签署《单一欧洲法》,1987年1月正式生效。《单一欧洲法》对欧共体环境政策具有重大影响,彻底消除了欧洲共同体环境权限,该法将环境条款加入欧洲共同体条约环境条款中,从而为欧洲环境法确立了明确的基本法根据。1992年2月7日,欧盟缔结了《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明确规定,欧盟有权就环境问题进行立法。在联盟内部,委员会根据环境行动计划负责起草立法草案,理事会负责对委员会起草的草案进行表决。是对《单一欧洲法》中的环境条款的加强,《单一欧洲法》中体现的环境里已在该条约中得到了加强。环境这一术语第一次明确地纳入了该条约的关键条文之中,规定了共同体的目标和活动。   1997年11月10日,欧盟颁布了《阿姆斯特丹条约》。该条约最重要的修改是明确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原则与目标写入了有关条约,并在在《罗马条约环境保护条款中规定:在界定和实施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将此规定升格为欧共体的一项原则。

二、欧盟环境政策立法现状   1967年,欧盟通过了第一项环保指令,统一了各成员国关于危险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规则,欧盟开始初级环境立法问题。经过20多年的努力,自2000年以来,由于《阿姆斯特丹条约》及《尼斯条约》生效,《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被批准与全面实施,以及《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等,欧盟环境立法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欧盟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条约中的一般原则、规则和理事会委员会通过的指令规章在内的体系完整、门类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1.空气污染防治   1975年,欧盟才通过了它的第一项关于空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汽油硫含量指令。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欧洲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加剧以及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的加剧,欧盟才逐渐加强了空气污染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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