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中“买短乘长”逃票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贺欣怡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只有部分“买短乘长逃票行可以用《刑法诈骗罪定性。

分析可知“买短乘长”情况下主要分三区段。

进至邻近车区段行人持有有效票具有合法乘车格。

二区段由持有该区段车票行人通常采取是车上躲避乘员方式躲避票因行人采取是不作欺骗行乘员情况下陷入了行人“是持有效票乘客错误认识错误认识产生与行人躲避检存因关系因行人该区段行构成诈骗行。

行人出目前有两种情况种是通闸机出通说认机器不能被骗因不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另种是人工检票出种情况下工作人员被欺骗合诈骗罪客观要件。

车票费用属财产性利益可以成诈骗罪侵害对象。

关键词诈骗罪;逃票;铁路运输;财产性利益;“买短乘长”、问题提出案例09年8月5日30岁左右杨某因多次通“买短乘长”手段惡逃票涉嫌诈骗铁路票款被上海铁路警方刑事拘留。

该男子住无锡平日里上海工作由其常要往返上海、无锡两地了“省钱”便想到了用“买短乘长”方式逃避支付段车票费用。

具体说杨某身应当购买上海西至无锡区车票但实际上杨某只购买了上海至上海西、无锡至无锡新区车票这样其无论进出都畅通无阻只要途列车员检票躲进厕所就能逃检票

杨某从08年7月至案发共逃票80余次。

[]针对铁路逃票行05年修订《铁路法》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

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可以看出面对逃票乘客铁路运输企业般可以采取措施有要其补票、加收票款以及责令下车。

而案上海铁路警方终对杨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性质下子“上升”到了刑事案件这或许是杨某怎么也没想到。

值得思考是对付杨某这类逃票乘客是否已到了刑法必须出手程了?杨某被刑事拘留是否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刑法有必要介入这类案件是否应当以诈骗罪认定?由逃票手段有很多种不手段涉及到问题也不因幅有限只针对“买短乘长逃票行问题进行分析。

所谓“买短乘长逃票行也称“两头票”是指只买始发、终到两短途票用进出而较长区段则采取逃票方式违规乘坐长途列车举导致铁路运输企业财产遭受了损失。

将尝试构“买短乘长逃票行将其分三阶段对各阶段涉及问题逐分析终得出该行如何进行法律定性结论以期能司法机关更地处理类问题提供思路。

二、乘车逃票行法律规制理论纷争()国外立法对逃票乘车行我国《刑法》没有针对该行作出单独规定而有国将逃避支付行法律上明确规定犯罪。

如瑞士刑法规定了“逃避支付罪”包括明知应当付款但不付款而骗取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演出、展览或类似活动要提供通数据处理或动售货机始能完成等行。

无独有偶德国《刑法》也规定了使用动装置、公共目电信而逃避缴纳费或者逃避交通工具费或者以逃费目而参加某活动、进入某设施成立逃避支付罪。

[]样地法国《刑法》也规定了类似行成立骗费罪。

可以看出这些国对逃避支付类行做出了专门规定如规定了“逃避支付罪”、“骗费罪”等罪名且这类罪名刑罚般说比较宽缓。

认这样规定方面可以让刑法介入这类逃避支付行管理对公民产生威慑力并且合了罪刑法定原则;另方面避免了与诈骗罪质冲突可以将其与诈骗罪很地区分开防止产生理论争议。

(二)国观根据《铁路法》3条规定“……国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行政管理职能。

”因处理逃票乘车行除了上所提到补票、加收票款以及责令下车措施以外某些情况下公安机关也会对行人采取行政拘留。

但是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逃票乘车行单独规公安机关对逃票乘客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也缺乏法理基础国公开学术研究和判例也到足够研究成与相关判例。

总说公检法机关对逃票乘车行法律定性尚形成统认识这将会导致公安机关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所采取措施不合罪刑法定原则等情况出现也会导致类似案件定性不统、处罚不致。

逃票乘车行法律定性争论主要分歧能否使用刑法手段对逃票乘车行进行处罚。

方面《铁路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处理逃票乘客手段司法实践似乎完全可以直接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处理这问题上没有刑法介入必要性;另方面有学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和乘客存着民事法律关系由乘客乘车行实际上形成了与铁路运输企业事实合关系所以乘客逃票乘车行质上就是违反合违约行。

[3]而违约行完全可以通民法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因也没有刑法介入合理性。

相反也有学者认刑法不仅有必要介入到逃票乘车行处理而且刑法介入也完全合罪刑法定原则要。

外该阵营部对到底以何罪对逃票乘车行定性还存较分歧。

有人认逃票乘车行就是行人以非法占有目用欺骗手段逃避其应支付铁路运输费用该费用属财产性利益逃避支付行属消极获得利益因其行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他条件满足情况下应当以诈骗罪定性。

有学者提出既然行人铁路运输企业存民事合关系而行人又采取了欺骗行非法占有了铁路运输费用且逃避支付铁路运输费用行是其履行与铁路运输企业达成有偿合期实施那么应当以合诈骗罪定性。

对反对者提出以合诈骗罪定性观有失偏颇是对合诈骗罪保护法益误。

反对者认铁路运输企业和乘客签订合并不属合诈骗罪所规制合。

[]了防止挤压诈骗罪生存空必须明确合诈骗罪“合”围而不是将所有涉及合诈骗行都直接定性合诈骗罪

诈骗罪被规定《刑法》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济秩序罪”因而合诈骗罪侵害法益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济秩序”该“合”般仅限生产、销售领域使用合。

铁路运输企业与乘客所形成铁路运输关系并不是市场济秩序所要保护关系。

逃票乘车行不能被认定合诈骗罪

外还有学者提出逃票乘车应盗窃罪观。

该观认行人以非法占有目铁路运输企业不知情情况下采用密手段将应当依法支付给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费用据己有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5]也有学者提出可以通破坏生产营罪评价逃票乘车行。

其认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收取运输费用是种生产营行行人以欺骗方式逃避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其行破坏了铁路运输企业生产营活动应当以破坏生产营罪定罪处罚。

[6]三、对“买短乘长逃票行分析“买短乘长逃票行是指行人乘坐铁路客运列车以非法占有目逃避支付部分运输费用行。

行人欲从到其不买车票而只买了B车票这样就不用支付其部分运输费用。

因该行实际上分三阶段即B阶段、B阶段以及阶段。

()B阶段所谓B阶段是指行人所买进到相邻短途车票阶段。

该区由行人持有真实有效车票其行应当是合法有效。

因当该行人手持印有车票通闸机或人工检票进其具有乘车格无论是对闸机还是工作人员都没有欺骗行存。

进根据行人手持车票信息其列车到达B应当下车、出而行人选择躲厕所或坐他人座位上假装己并没有到行人行已开始具有欺骗性。

但该欺骗性行应当归属下阶段即B至区。

(二)B阶段当列车从B出发行人已丧失了乘车格其行列车驶出那刻已失了合法性。

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况列车员开始检票行人躲进厕所逃避检票;列车员开始检票行人因行踪可疑被列车员盘问票终被要补票或下车。

种情况下列车员已发现行人可以说不存被欺骗可能性。

而路遇检票谎称己车票丢失而躲逃票可能性并不存因现铁路运输管理系统下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车票丢失“列车上应丢失起(不能判明从列车始发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因乘客若想逃票只能采取避开乘员方式进行。

问题就种情形列车员是否因行人躲避行而产生错误认识终采取了处分行?认种情形下列车员会因行人躲避行而产生错误认识终采取处分行行人躲避行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规定。

诈骗罪成立要行人实施欺骗行。

般认作诈骗罪构成要件要素欺骗行必须是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或继续维持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行如交易对方知道真实情况就不会实施该财产处分行。

因可以将不作诈骗界定“明知对方将要陷入认识错误或已陷入认识错误具有告知相对人真相法律义却不告知真实情况以阻止或者消除错误认识使被害人基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行”。

[7]换句话说诈骗罪行人可以采取凭空捏造或者编造不存虚假事实方式抑或采用掩盖存客观事实方式达到诈骗目。

而其“隐瞒真相”既可以是作形式也可以是不作形式[8]是行人采取相对消极方式如保持沉默等采取诈骗。

乘客躲避乘员行属不作欺骗行。

理论上不作诈骗要存行人违反作义前提而该作义般说明真相义。

行人违反了其说明真相义并且该行导致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造成其财产损失行人应当成立不作诈骗。

[9]有学者认程行人没有补票思却仍然要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了运输应当认定举动作诈骗而非不作。

笔者认该躲避行应该是不作。

原因不作诈骗是“应而不”默示举动诈骗是“不应而应”。

综上就案而言B区段当乘员开始对车上乘客检票行人采取了躲进厕所方式当乘员看到洗手有人不会门外等待乘客出继续验票而是默认洗手乘客有票不再追。

从质上说乘客躲避行与保持沉默没有区别都是掩盖存客观事实并且这种掩盖行使乘员陷入了错误认识终做出了处分行即免了乘客补票义。

(三)阶段列车从出发由行人已提前购买了车票所以其具有乘车格有权利乘坐这区段列车。

但是当列车到达行人必须通闸机或者人工检票出。

铁路运输企业是筛出那些多乘乘客而这样检票系统便会给“买短乘长乘客提供可乘机。

由闸机或工作人员并不会知道该乘客到底是买了全程票还仅仅是途上车乘客因而只要是持有末车票乘客都能够顺利通出检票

那么行人是否是采取了欺骗行為而通呢?认该问题不能概而论。

由面临着行人出可能通闸机或人工检票两种选择情形不情形结论是不因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通闸机检票出情况下认行人逃票行不合诈骗罪特征。

理由诈骗罪核心环节是被害人因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处分了其财产也就是说受骗人必须是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者处可以处分财产地位人。

问题闸机是否能够成“受骗对象”呢?铁路运输企业使用检票闸机其工作原理是将二代身份证和车票放入验证区扫码通蓝色票磁条或者二维条码识别出信息和身份证信息核对是否致。

铁路工作人员已将所要核对信息置至机器系统机器只要根据置信息进行判断即可。

因闸机身不某些人工智能其没有主判断能力。

由闸机没有独立主进行判断乘客是否持有全程票能力其就不能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

行人所以能够进出闸机并不是因向闸机传递了不真实信息恰恰相反正是因行人持有“真实”车票其才能顺利地进出闸机。

因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诈骗罪定性。

其次通人工检票出情况下笔者认行人逃票行合诈骗罪特征可以被认定诈骗罪

当然这问题成立前提是铁路运输费(即通常所称车票)属诈骗罪侵害对象。

虽然有学者提出铁路运输费即车票不其他费用其包含了定行政管理目性不能片面地理财产性利益。

[0]因这类费用不仅包含定财产法益还反映了公路管理秩序因单纯财产性利益无法对其作出完整评价。

但是笔者认行人逃票乘车所侵害不是运输身而是铁路运输企业运费请权。

[]铁路运输企业和乘客形成事实合关系铁路运输企业要向行人提供运输保证其能将行人安全、及送至车票上所目地作提供该运输对价铁路运输企业有向行人请支付相关费用运费请权。

根据张明楷教授观财产性利益具有以下特征必须是财产权利;二必须是具有济价值利益;三必须具有移可能性;四取得利益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因而铁路运输企业运费请权属财产性利益而财产性利益可以成诈骗罪对象。

综上阶段如行人使用闸机检票出由闸机不能陷入错误认识其行无法构成诈骗罪

行人通人工检票出其行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满足其他条件情况下行人构成诈骗罪

四、结论社会飞速发展今天诚信问题显得愈发重要然而逃票问题却还是屡见不鲜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了极损失给社会风气带了极面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逃票乘车犯罪成极低被抓住以多只是被要补票或者下车对行人今人生没有什么太影响因而很多贪图便宜人纷纷效仿。

从这看引入刑罚或许能够对减少逃票乘车逃避支付类案件起到关键性作用。

现行《刑法》下并不是所有逃票乘车行都能被纳入到刑法规制围对逃票乘车行定性要分阶段分析。

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都应当对逃票乘车案件具體类型做区分避免箩筐将所有情况全部定罪。

行人欲从地到地途径B、、地其了节约费用采取“买短乘长”手段只购买了B、两区段车票节省了B区段费用。

首先B段行人持有合法有效车票其具有乘车格没有实施欺骗行乘车行合法;其次B区段行人若通躲进厕所等方式躲避乘员该躲避行是不作欺骗行乘员因该躲避行误认该乘客持有全程票陷入错误认识并实施了处分行因行人成立诈骗罪;区如行人使用闸机检票出由闸机不能陷入错误认识其行无法构成诈骗罪

行人通人工检票出其行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满足其他条件情况下行人构成诈骗罪

然而仅仅是因行人出方式不就导致了诈骗罪成立与否差异虽然该结论合罪刑法定原则要但是不利社会风气良营造。

因认针对逃票乘车逃避支付问题上立法脚步必须跟上。

除了现阶段开始推行征信系统以外立法应当考虑参考国外先进立法验《刑法》增设逃费罪以规制应支付而逃避支付车费、路费等具有公共管理目性质费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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