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

一、香港刑法严格责任的由来   英国是最早进行殖民地掠夺和扩张的西方国家之一,也是世界性的殖民大国,因而又被称为日不落帝国。英国在殖民地为了更好的实现自己的统治,努力进行文化渗透,其中最主要的是语言的普及和法律的移植。在其统治的地区都施行英国法律,因而也就形成了英国法系也就是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例如美国、印度等。   1840年6月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南京条约》割让了香港岛;1856年10月第二次鸦片战争,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北京条约》,割让了九龙司地方一区;1898年6月《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九龙半岛的其余大片土地以及附近230多个岛屿租给英国。这三个不平等条约使英国强占香港百余年。   随着英国香港的侵占,英国的法律也侵入到了香港地区。但最开始英国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只适用于在港的英国人和其他外国人,而不适用于香港居民以及在港华人。随着港英政府及殖民统治的建立,英国法律逐渐被移植到了香港,其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到在港的所有人。这使得香港刑事法律在中国传统刑法英国刑法的双重并行的条件下,发展成具有以英国刑法为主体,中国传统刑法为补充特点的刑法,其本质上属于普通法系。严格责任作为英美法系中的特有的责任原则随着英国刑法的移植入侵也成为了香港刑法中的一项责任原则。   二、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形成于普通法系的早期,早期的严格责任是指不允许被告人以欠缺主观过错为辩护事由,只要起诉方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法院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又被称为绝对严格责任或纯粹严格责任。近代时期普通法系的严格责任仍是刑事责任归责原则之一,但是已有从绝对严格责任向相对严格责任发展的趋势。所谓的相对严格责任是指不要求起诉方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但被告人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以自己尽到必要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善意辩护理由,这又叫修正的严格责任。但其并没有脱离主观责任的轨道,只是将一般刑事诉讼中本应该由起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诉方证明的主观过错转移给被告方而已,属于过错推定。   在英国严格责任在普通法和制定法中都有所体现。普通法之中的严格责任罪行主要包括公害罪、藐视法庭罪和诽谤罪其中主要是重伤性诽谤罪和亵渎性诽谤罪,而制定法之中的严格责任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香港刑法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的行为大多数是一些比较轻微的犯罪行为。这些都是侵犯公共利益而处于轻微刑罚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一些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比如违反清洁、卫生以及工业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违反赌博条例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的行为。例如《赌博条例》第6条:任何人在赌博场所内赌博,即属犯罪。此为严格责任,不要求起诉方证明被告人明知该场所是赌博场所。   在一些重罪中也有严格责任的规定,例如1978年增补《刑事罪行条例》第123条,规定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此处规定就是严格责任。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该幼女未满13周岁,只要和其发生性交,就构成奸淫幼女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观点也遭受了一定的质疑,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因为关于幼女身体发育早熟且隐瞒真实年龄、有淫乱习性的幼女,以及在幼女谈恋爱过程中发生性交行为等一些实践中特殊情况的出现,使得出现被惩罚的并不是坏人、而被保护的也并不是被害人的情况,这使得严格责任的适用有了更多的限制,即善意辩护。总之,严格责任作为香港刑法中的归责原则之一,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其不是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存在于香港刑法中,而是作为特殊归责原则存在。   三、对严格责任的理解争议   目前对于什么是严格责任,目前学术界对严格责任的界定并不统一,对其态度也有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又叫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绝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由这一定义出发,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大陆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规则原则,对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是持否定的态度的。在无罪过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法定危害结果也不能认定行为人行为构成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严格责任理解为行为人如果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处于法律规定的状态中,或导致了法律否定的结果,司法机关无须证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即可使其负刑事责任。此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心态,即对被告人主观心态没有要求,即不管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都成为犯罪,此种观点本质上是绝对严格责任的另一种说法。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严格责任并不与罪过相对立,而是罪过责任的一种。只是罪过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明确而已。在刑法的规定中存在罪过形式存疑的条款,例如中国大陆《刑法》第21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是故意的,但对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持放任的态度。此种观点实际上还是要求行为构成犯罪需要犯意,只是在无法明确判断出行为人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情况下仍构成犯罪。   再有一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强调举证责任的转移, 某些特定案件中,检察官只需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进行证明。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应的犯意的证明则交由被告进行。此种类似于大陆刑法中举证责任倒置。此种学说认为严格责任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犯罪还是需要犯意,只是证明犯意存在的举证责任不是由控方承担而是由被告人承担。   关于严格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其或许导致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因此在适用严格责任时有所限制,并逐步向相对严格责任过度。对于某些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控方即可起诉,控方只需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控告的行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不由控方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备罪过,但是被告人可以以善意辩护来对抗控方的指控,这些善意辩护事由中包括主观方面不存在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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