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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策机制规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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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

总 则。

条 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策机制规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规定

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具体案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疑难复杂问题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定应当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必要可以要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具体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二 请 示。

四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规定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应当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五条 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

对重紧急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认理由不能成立应当要其逐级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六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下级人民检察院部门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部门请示问题属重疑难复杂应当下级人民检察院部门报请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以院名义请示

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面形式提出。

请示包括以下容。

()案件基情况;。

(二)要请示具体问题;。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及倾向性见;。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应当并附送。

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正办理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应当办案期限届满十日前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不足十日应当办案期限届满三日前报送

九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由院案件管理部门通统业应用系统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报送请示式三份。

三 答 复。

十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应当立即进行审对合请示条件根据案件性质及诉讼环节移送相关业部门办理;认不合请示条件应当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认请示材不合要应当下级人民检察院补送或者重新报送

十条 对案件管理部门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承办部门审认不属部门职责围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退回案件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分办见。

承办部门不得行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曾作出规定、明确见或者针对特定检察院请示答复应当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见和答复办理

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答复工作。

承办人应当全面审请示容和案卷材研究提出处理见部门责人审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

分管副检察长认必要可以报检察长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定。

检察委员会开会可以根据情况要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责人和办案人员列席。

十三条 请示容涉及院其他部门业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研究或者征相关部门见。

要征院外机关见或者组织专咨询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应当办理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诉讼程序案件请示应当办案期限届满前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不诉讼程序案件请示应当月以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复杂案件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规定办理期限答复承办部门应当报告检察长及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并送院案件管理部门

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请示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释和检察工作规定请示问题提出明确答复见并阐明答复依据和理由。

十六条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发件进行答复

紧急情况下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承办部门可以先通其他方式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告知答复见并立即制发公进行正式答复

正式答复应当与其他方式答复容致。

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正式答复承办部门应当三工作日以将答复见送院案件管理部门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

案件已办结并且不涉密答复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适当方式检察机关部公布所属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可以参照适用。

四 相关责任。

十八条 故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失错报漏报重要事实或者情节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九条 故违反办理程序或者严重不责任导致作出答复见违反法律、司法释或者检察工作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十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执行完毕十日以将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对答复见不能执行应当面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院检察长批准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十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以及因故或者重失错误执行对办案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 附则。

二十二条 规定适用人民检察院对具体案件请示答复工作。

下级人民检察院就某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二十四条 规定由高人民检察院责释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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