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咨询台 医生资讯台

□1、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经常提到某项义务要在“中国加入后几年之内”履行,请问它具体是指什么时间?时至今日,中国加入WTO已3年有余,请问在入世后的第4年内中国在服务贸易方面需履行的承诺主要有哪些?   答:中国正式加入WTO的时间是2001年12月11日。

因此,中国加入议定书中提到的“中国加入后几年之内”是指在相应年份的12月11日之前。

比如,“中国加入后3年之内”就是指2004年12月11之前。

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相关规定,中国需“在加入后4年内”,即2005年12月11日之前履行的承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广告服务(CPC 871):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2)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 8676)及CPC 749涵盖的货物检验服务,不包括货物检验服务中的法定检验服务: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3)速递服务(CPC 75121,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4)保险经纪服务:对保险经纪公司在提出设立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的要求降为“超过2亿美元”;5)银行业人民币业务:除已承诺开放的上海、深圳、天津等16个城市外,继续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等四个城市;6)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取消限制,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7)货物运输代理服务(CPC 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合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万美元。

在对申请设立者的资质要求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2、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持该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柱。

WTO自建立以来每年都受理大量的成员间的贸易争端。

请问2004年WTO受理贸易争端的情况如何?主要贸易大国参与诉讼的情况如何?   答: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公布的统计结果,2004年1-11月,WTO共受理各成员提出的贸易争端19起,比2003年减少了7起,低于1995年WTO成立后受理案件最少的2001年(23起)。

美国遭到各成员的起诉最多,共7起,比2003年增加1起。

欧盟遭到起诉的数量是5起,比2003年减少3起,被诉数量位居第二。

日本由于与美国在反倾销税征收计算方式上的不同遭到美国的起诉;同时,由于日本对韩国实施紫菜进口配额限制而受到韩国起诉。

□3、日前,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9号部令,颁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请问《备案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备案办法》对备案机关、程序、变更、注销等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备案运用电子政务,实行全国联网管理。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不设门槛,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

2004年7月1日之前,全国经审批的货代企业5012家,其中法人企业2555家,分支机构2457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批取消后,商务部将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收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信息数据。

备案办法》突出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作用。

备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际货代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针对国际货代企业实施备案,仅仅是商务部规范国际货代行业管理的开端。

商务部将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修改的步伐,强化市场运作,保护公平竞争,实行信用管理体系。

□4、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请问该标准在国际上的实施情况如何?中国在这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

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中国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4号公告,公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要求。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标识要求及监管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通知。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四、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及商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帮助出口企业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因木质包装不符合国外要求而造成经济损失。

五、本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同时废止。

□5.加入WTO以来,中国在享受作为WTO成员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依然面临着严重的贸易壁垒

其他WTO成员应对贸易壁垒的成功经验,无疑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请问美国和欧盟是如何应对贸易壁垒的?   答:美国的做法:美国通过立法授予总统权利,授权其在美国出口、投资和产业利益受到外国贸易和投资壁垒损害的情况下,对上述壁垒进行调查;如外国政府不同意取消该壁垒措施或给予适当的补偿,将在不与多边规则冲突的情况下实施制裁。

由于美国贸易壁垒调查的国内法依据是美国贸易法的301条款,因此该调查被称之为301调查

美国发起的301调查,大多数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消除了外国贸易和投资壁垒,有效保护了美国的出口、投资和产业利益。

欧盟的做法:1984年,欧盟借鉴了美国立法的经验,颁布了《新贸易政策工具》,初步建立起贸易壁垒调查程序规则

1994年底,欧盟又颁布了《贸易壁垒条例》,取代了《新贸易政策工具》,进一步完善了其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通过这两部法律的制定,欧盟希望在遵守当时的国际义务和程序的前提下,回应第三国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并消除该做法对欧盟利益带来的损害;同时,确保欧盟依据多边规则对第三国的贸易做法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利。

从1995年至今,欧盟对涉及国外贸易管理措施的20起申诉正式立案调查,大多数已达到预期目的,消除了外国的贸易和投资壁垒

□6、商务部于近日公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请问《规则》与原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相比,主要作了哪些修改或调整?   答:据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规则》基本保持了原《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的结构和体例,仅对部分概念模糊或用语不规范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或调整,主要体现在规则的名称、立法目的、调查机构名称和贸易壁垒的定义等方面。

规则》提高了与WTO等多边规则的一致性,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对于进一步做好贸易壁垒调查工作,保护我国产业的合理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就《规则》修改前后的具体变化而言,《规则》较《暂行规则》内涵丰富了。

《暂行规则》重点针对我国出口,而《规则》涵盖了进口和出口两方面。

本刊将与网络媒体联合,将读者提出的问题整理后交由专家答复。

如有问题,参看版权页联系方式与本刊联系。

(供稿单位:商务部世贸司)。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