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院领导关于注意改进公告发布工作的指示精神,为加快公告发布周期、解决公告发布不规范的问题,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法律文告。

人民法院公告除部分采取直接张贴的方式外,法律文书的送达、催告、宣告死亡、失踪、破产等法院公告,均采取在报纸上刊登的方式。

因此,法院公告刊登必须坚持“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原则,在指定的报纸上,按法院公告发布的基本要求,及时准确发布切实使公告发布紧密配合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

二、人民法院报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发布人民法院公告唯一、合法、有效的报纸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案件当事人都已经习惯了在人民法院报上查询、阅读人民法院公告,从中了解全国法院案件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有关信息。

因此,各级法院公告只能向人民法院报报送,由人民法院报按统一格式刊发。

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公告送交人民法院报以外的报纸发布

论文网   三、为加快法院公告发布时效,及时配合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律需要,从20001年1月起,人民法院报社驻各高级法院记者站均可为本省的各级法院代办公告发布工作

人民法院报接到记者站公告发布的传真后即可马上安排公告发布日期,以减少公告信息邮寄所占有的大量时间和所耗费的邮费开支,切实使公告发布工作实现高效、准确、有效。

四、人民法院公告的制作,应严格按照1993年下发的人民法院公告式样,在保证公告内容完整、准确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公告字数,并切实注明公告联系单位或个人、联系电话,确保公告发布后的信息反馈准确无误。

五、人民法院公告分普通、加急与特急三类。

普通件从公告受理后进入正常排序安排发布,一般在10至20日内见报;加急件随到随安排,5日内见报;特急件当日安排见报

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安排公告发布时,选择适当类别发布公告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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