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检查的证据价值

检察日报2000年6月22日  谎检查被运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我国测谎仪器的技术性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还欠缺规范其使用的法律规则,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这同我国刑事司法中测谎检查的实践状况不相适应。

所谓测谎检查,是指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运用测谎仪器设备记录测谎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变化,并通过分析测谎仪器设备所记录的图谱,对被测谎对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是否说谎作出判断的活动。

测谎仪器设备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语言分析仪,一种为多参量心理测试仪。

测谎检查结果,称为“测谎证据”,是指通过测谎检查所获得的证据资料,它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

测谎检查被运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我国,对刑事诉讼中测谎检查及由此获得的材料的使用问题,以往诉讼法学界简单地持否定态度。

进入80年代后,我国开始引进和研究测谎仪, 毕业论文 并逐步将测谎结果运用于刑事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中。

应当说,与其他允许使用测谎检查的国家相比,我国不仅对测谎仪器的技术性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还欠缺规范其使用的法律规则,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这同我国刑事司法中测谎检查的实践状况是不相适应的。

因此,怎样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规范测谎检查使用,如何评判测谎结果证据价值,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亟须研究的一个课题。

一、测谎检查及其结果的许容性  关于测谎检查及其结果能否在刑事司法领域使用,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该项技术及其结果的可靠程度(或说准确率)。

关于这个问题,应当说,由于测谎检查本身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它的信任度也在增长。

二是一个国家的价值观对该项技术的接受程度。

在该问题上,不同的国家基于各自的价值判断,其选择也不同。

我国,根据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警察法第十六条)。

从条文本身看,技术侦察措施可以理解为包括测 论文代写 谎检查

诉讼实务中,也已在使用测谎检查测谎证据

有资料称,在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在80年代开始使用测谎仪辅助办案;有的人民法院在1994年就设立了测谎室;1998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毒品走私案件中,运用测谎仪对四名被告人进行了“谎言测试”,测试结果认定此案证据提供了参考依据。

从有关报道的情况看,无论是对测谎检查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还是对它的价值选择,诉讼实务界均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学术界,尽管有的学者对测谎检查提出了异议,但他们也认为,测谎检查本身无所谓好与坏,关键是怎样使用

总体说来,在我国,关于刑事诉讼中测谎证据使用的关键,不是价值判断的问题,而是如何对其进行规范,如何保证其准确性的问题。

二、测谎结果使用  测谎结果可否作为证据,依国家法律是否确认其证据能力而定。

笔者认为,在我国,依照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关于技术侦察措施的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收集方法和种类的规定,测谎结果作为测试人员运用其知识和技能分析通过仪器记录的被测试人的生理反应所作出的判断结论,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发挥着一定作用,就其性质而 论文代写 言,与鉴定结论类似。

但是,由于我国测谎技术起步较晚,理论界对测谎检查及其结果的运用研究不够,有关测谎检查的组织和实施、测谎人员的资格、实施测谎检查的条件、测谎结果的审查判断等方面规则尚未建立,所以,对待测谎结果,目前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将其作为审查证据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这一点,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已经明确。

关于测谎结果证据价值,尽管随着测谎检查的发展,测谎结果的准确度不断得到提高,但同其他专家证人的判断一样,测谎结果也并非百分之百的正确。

从另一角度讲,即使测谎结果真实,其证明作用也只是表明被测试人说了真话还是撒了谎,并不能回答被测试人是否实施了被控罪行。

因此,从证据价值的角度考虑,对于测谎证据,不应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或不合理的期待。

关于这一点,即使测谎检查的研究者也认为,在刑事程序中,测谎检查只是犯罪调查的一种工具,正确使用会在案件侦讯中发挥一定作用,有时是较大的作用,但是不能把它看成是万能的,更不能以此代替侦查和审讯工作,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会把该技术的使用引入歧途。

所以,对测谎证据 毕业论文 的使用,不仅应当十分慎重,而且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

一般说来,如果测谎结果是不利于被测试人的证据,其只能作为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的线索或作为其他有罪证据的一种补强证据

测谎结果显示对被测试人不利,还必须收集到足够的其他有罪证据,才能认定测试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不能仅凭测谎结果或者依据测谎结果和尚不充分的其他有罪证据认定测试有罪

这是因为,一方面,不仅测谎结果的真实性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而且即使测谎结果真实,仅有显示主体实施了某行为的测谎证据,也是不能认定测试有罪的,尚需要证明犯罪构成其他要件的证据;另一方面,认定有罪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等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益,所以,对误判给公民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必须予以充分的关注。

研究表明,仅仅依据测谎证据认定有罪是十分危险的。

与作出有罪认定不同,如果测谎结果为无罪证据,而经过努力,案内又没有收集到足够的有罪证据,在未能收集到其他有罪证据的情况下,则只能作出无罪认定

因为,且不论在测谎结果真实的情况下理应如此,即使测谎结果错误,由于没有足够的有罪证据,依照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诉讼理论与法律规定,也只能认定无罪。

由于测谎检查已经开始在实践中使用,有关机关应当尽快对测谎检查的组织和实施、测谎人员的资格、实施测谎检查的条件、测谎结果的审查判断等作出规定,以便规范测谎检查及其结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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