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安全费的财税政策之对比

[摘 要]煤炭行业是我们国家的基础能源行业,同时更是我们山西省的支柱产业,但同时煤炭行业又是一个高危行业,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塌方事故时有发生。同时煤炭企业多数在地下作业,需要挖掘长长的巷道,因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要求煤炭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2012 年,财政部出台了财企[2012]16 号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重新明确了安全生产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本文将对此进行新旧政策的比较并举例介绍会计处理。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维简费;会计核算。

一、前言。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尤其我们山西煤矿众多,因此山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一直是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的问题。煤炭的开采因为地处地表几百米甚至上千米的地下,面临瓦斯爆炸、透水、塌方等风险,任何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都会给煤炭企业带来人员和财产的巨额损失。国家为了适应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在 20XX 年修改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重新公布了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这就是财企[20XX]16 号文《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幅度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是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呢?2008 年所得税法修改后国家一直没做规定。直到 2011 年的 3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简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本文对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两个政策给大家做一个梳理。

二、财企[20XX]16 号的最新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它主要用于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等十个方面:

最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把煤炭企业各类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都提高了,其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露天矿吨煤 5 元。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20XX年 5 月 1 日之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本年度未使用完,下年度可以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如果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大于计提的安全费用,超出部分直接作为正常成本费用列支。利用安全费用购建资产,属于资本性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企业应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企业应作为费用核算。

三、会计核算。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财政部最早曾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做过规定,在 2009 年,财政部又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XX]8 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该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账户。根据不同的收益对象,会计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等账户,贷记专项储备账户。企业使用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企业购建与安全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时,应当从已经提取出来的安全生产费中列支,会计处理分两步:第一步,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等到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第二步,按照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会计分录为借记专项储备,贷记累计折旧。折旧一次性提完,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寿命内不再计提折旧。

四、安全生产费用的涉税规定

煤矿企业简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与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等问题,国家自从2008 年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后一直未有统一规定,由此造成各地做法不一。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 26 号即《关于煤矿企业简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6 号公告)把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做了统一。

根据 26 号公告:

1.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比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比如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沿袭了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一贯坚持的税前扣除原则,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预提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所以预提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能等到实际发生时再按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简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规定处理。

(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比如红星煤矿根据原煤产量和相应的提取标准,20XX年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60 万元,当年即 20XX 年实际发生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 50 万元,则 50 万元可以在 2010 年扣除,剩余 10 万元也不必纳税调增,但 20XX年实际发生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先从这 10 万元列支,不足部分再从当年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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