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我见_《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我见

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实施12年以来进行的第一次修订,对于高效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

强化定义,与时俱进。修订草案总则部分第二条就明确了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细化的定义,强调了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强化了公务员应具有的整体素质和好干部标准,给公务员身份做了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入《公务员修订草案)》,使公务员管理更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体现法的进步和与时俱进性,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

晋升有盼,更有干劲。《公务员修订草案)》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相关规定,将现行《公务员法》中的“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删除“非领导职务”表述,调整为“职级”,明确职务职级并行,职级与薪酬待遇挂钩。职务职级并行,职级与薪酬待遇挂钩等修改,标志着除了以往领导职务外,职级将成为公务员的另一条职业发展阶梯,这样从法律层面上就打破基层公务员晋升难的困境,让基层职务难以晋升公务员可以从职级上入手,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地位、尊严和收入。这让广大基层公务员看到盼头和希望,势必激起他们的干劲,燃起他们的服务热情。

奖惩细化,权责分明。《公务员修订草案)》完善了奖励的方式,采用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多形式奖励的完善,特别是增加的及时奖励,让奖励更直接快速、看得见,时效性更强,这样更能激起公务员随时随地向好、学好,争取获得更多荣誉,是公务员权益的一种保障。《公务员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细化公务员的责任、监督和惩戒规定,让公务员明确知道何可为何不可为,体现了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

公务员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顺应时代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体现,是给改革开放40年的献礼,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剂助推剂,势必推动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发展,从而使公务员社会服务能力大幅度提升,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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