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三次会议通) 目 录 总则 二 生产、营、使用 节 般规定 二节 生产 三节 营 四节 使用 三 检验、检测 四 监督管理 五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处理 六 法律责任。
七 附则 总 则 条 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济社会发展制定法。
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法。
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危险性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道、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法其他特种设备。
国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院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院批准执行。
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预防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原则。
四条 国对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实施分类、全程安全监督管理。
五条 国院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六条 国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存问题。
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安全合节能要。
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及相关标准。
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十条 国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人给予奖励。
十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特种设备安全识。
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人有权向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接到举报部门应当及处理。
二 生产、营、使用 节 般规定 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责人对其生产、营、使用特种设备安全责。
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和管理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营、使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规定实行检验特种设备应当及申报并接受检验。
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要不致或者安全技术规作要、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影响应当向国院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国院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国院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院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新材、新技术、新工艺有关技术要及纳入安全技术规。
二节 生产 十八条 国按照分类监督管理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有与生产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
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合安全技术规及相关标准要对其生产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责。
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道、型游乐设施设计件应当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按照安全技术规要要通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应当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二十条 特种设备出厂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要设计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和件并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二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依照法取得相应许可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要进行校验和调试。
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施工前将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验收三十日将相关技术和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制造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道、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修理程应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要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二十六条 国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危及安全性缺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院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应当召回而召回情形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
三节 营 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特种设备应当合安全技术规及相关标准要其设计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和件应当齐全。
禁止销售取得许可生产特种设备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或者国明令淘汰和已报废特种设备。
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取得许可生产特种设备或者国明令淘汰和已报废特种设备以及按照安全技术规要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
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租期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三十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要并检验合格;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技术和件应当合法二十条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
特种设备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
三十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
四节 使用 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检验合格特种设备。
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三十日向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容 ()特种设备设计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和件;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行检记录; (三)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道、型游乐设施等公众提供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共有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义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委托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行检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要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要及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常性检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可以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报告单位有关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四十三条 客运道、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确认。
电梯、客运道、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道、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说明、安全事项和警示标志置易乘客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道、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事项要从有关工作人员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要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要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四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法取得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维护保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要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安全性能并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安全性能责;接到故障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应急救援措施。
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和了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技术助;发现电梯存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要变更使用登记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规定其他报废条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要通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允许继续使用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充装管理制、责任制、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检、记录制禁止对不合安全技术规要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合安全技术规要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要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申报定期检验。
三 检验、检测 五十条 从事法规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提供检测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检验、检测管理制和责任制。
五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两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要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检验、检测。
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和鉴定结论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发现特种设备存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但应当防止重复抽。
监督抽结应当向社会公布。
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和必要检验、检测条件并对真实性责。
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程知悉商业密有保密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生产、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刁难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部门应当及进行调处理。
四 监督管理 五十七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以及医院、车、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实施重安全监督检。
五十八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法规定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要进行审;不合规定不得许可。
五十九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规定许可其受理、审、许可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受理申请日起三十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定;不予许可应当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十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特种设备应当及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
六十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现场进行检向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主要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了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复制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有关合、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合安全技术规要或者存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实施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报废特种设备实施封、扣押; (五)对违反法规定行作出行政处罚定。
六十二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程发现违反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要行或者特种设备存事故隐患应当以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应当随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六十三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程发现重违法行或者特种设备存严重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向上级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严重事故隐患处理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已依照法规定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对已依照法规定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六十五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六十六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应当对每次监督检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单位有关责人签归档。
被检单位有关责人拒绝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案。
六十七条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程知悉商业密有保密义。
六十八条 国院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五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处理 六十九条 国院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事故应急预案报国院批准纳入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对特别重事故、重事故国院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院并通报国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与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破坏事故现场。
七十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事故由国院或者国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组进行调。
发生重事故由国院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组进行调。
发生较事故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组进行调。
发生般事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组进行调。
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报告报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人民政府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 法律责任 七十四条 违反法规定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已实施安装、改造、修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七十五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设计件鉴定擅用制造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六条 违反法规定进行型式试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按照安全技术规要随附相关技术和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七十八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施工前面告知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或者验收三十日将相关技术和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修理以及锅炉清洗程监督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生产许可证。
八十条 违反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技术规要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和了发现存严重事故隐患及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十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生产许可证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期或者超出许可围生产;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性缺陷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明令淘汰特种设备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生产许可证。
八十二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营单位有下列行责令停止营没收违法营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销售、出租取得许可生产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 (二)销售、出租国明令淘汰、已报废特种设备或者按照安全技术规要进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建立检验收和销售记录制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履行提前告知义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依照条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吊销生产许可证。
八十三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特种设备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合规定要或者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三)对其使用特种设备进行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行检或者对其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按照安全技术规要及申报并接受检验;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要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六)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八十四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取得许可生产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或者国明令淘汰、已报废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对其进行全面检、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存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规定其他报废条件依法履行报废义并办理使用登记证销手续。
八十五条 违反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充装许可证 ()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检、记录制; (二)对不合安全技术规要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违反法规定许可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八十六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配备具有相应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使用取得相应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 (三)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八十七条 违反法规定电梯、客运道、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客运道、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确认; (三)将电梯、客运道、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说明、安全事项和警示标志置易乘客显著位置。
八十八条 违反法规定许可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责令停止违法行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要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人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责人属国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事故调处理期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
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有责任单位除要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条 对事故发生有责任单位主要责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领导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国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 ()发生般事故处上年年收入分三十罚款; (二)发生较事故处上年年收入分四十罚款; (三)发生重事故处上年年收入分六十罚款。
九十二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制造成事故吊销相关人员格。
九十三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机构质和有关人员格 ()核准或者超出核准围、使用取得相应格人员从事检验、检测;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要进行检验、检测; (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严重事故隐患及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泄露检验、检测程知悉商业密;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生产、营活动;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刁难相关单位。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两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格。
九十四条 违反法规定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实施许可; (二)发现许可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法规定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违法行不予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法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行不予处; (五)发现违反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要行或者特种设备存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 (六)发现重违法行或者特种设备存严重事故隐患及向上级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 (七)要已依照法规定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对已依照法规定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九)泄露履行职责程知悉商业密;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立即向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 (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处理;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九十五条 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营、使用单位擅动用、调换、移、损毁被封、扣押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生产许可证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九十六条 违反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日起三年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许可申请。
九十七条 违反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十八条 违反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附 则 九十九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实施。
零条 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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