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书怎么写【伪造债务转移夫妻财产,虚假诉讼领刑罚等】

伪造债务转移夫妻财产,虚假诉讼领刑罚      【案情】袁平李莉1999年结婚,婚后生一子。

经过夫妻俩8年的辛苦打拼,二人渐渐积累了逾百万的财富。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之间的感情日渐淡漠。

2007年,袁平与生意场上认识的一周姓女子关系暧昧,被李莉发现,夫妻俩大闹了一场,袁平为息事宁人,向李莉出具了一份“如我提出离婚,北京东路二间店面房归妻子李莉所有”的保证书。

事后,二人的感情并没有得到恢复,且袁平也一直无法割舍和周姓女子的联系。

袁平多次想提出离婚,但又担心依据其出具的保证书会失去北京东路的房产。

2008年4月,袁平终于想到了规避该保证书的办法。

他找到好友吴清,为其出具了一张52万元的借条,同时,要求吴清出具了一张已收到还款52万元的收据。

同时还协议约定袁平所有的两间店面房暂时转让在吴清的名下,以后吴清转让或出租该房屋时,房屋产权仍属袁平所有。

同年8月,在袁平的指使下,吴清凭借伪造的欠条起诉要求袁平还款。

该案经审判、强制执行、拍卖等程序,吴清取得了两间店面房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2009年3月,袁平见房产已到吴清名下,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来,吴清一次醉酒后对他人吐露了此事,李莉得知后,马上报案。

袁平随即被抓获归案,次日,吴清也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平以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吴清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歪曲事实真相,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袁平吴清出具虚假借条,伪造欠条,并指使吴清伪造的欠条进行虚假的、恶意的民事诉讼,妨害了诉讼活动,已构成了妨害作证罪。

帮助伪造证据罪指以各种方法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吴清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帮助伪造证据罪。

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一些常人不以为意的伎俩。

其实质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如何判定      [案情]2001年1 2月,付刚与王琳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未生育,后经多方检查确认男方患无精症。

夫妻双方商量决定,王琳于2004年11月实行人工授精手术,次年8月生一女取名付倩。

孩子出生后,夫妻二人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打架,致使感情恶化。

王琳于2009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付刚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争养小孩。

付刚认为因其无生育能力,小孩应判归其抚养;王琳认为该小孩与付刚没有血缘关系,小孩应判归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鉴于本案中付倩一直由付刚母亲照顾,且付刚无生育能力,综合考虑判决付倩随付刚生活。

[评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

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

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

“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

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则会产生质疑。

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

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

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是丈夫的婚生子女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本案中,付刚和王琳,属于第二种情形,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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