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致死亡案例【法律.健康――药物过敏死亡是不是意外?】
008年9月5日被保险人张先生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年交保费用万元人身外伤害保险。
009年3月5日张先生因感冒到宣武区某医院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张先生作了青霉素皮试结呈阴性随护士按主治医生开具处方规定剂量张先生射了青霉素。
医院治疗程并无错但基情仍向受害人妻子李某补偿了二万元。
处理完丧事整理张先生遗物李女士发现了该外伤害保险单遂向这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赔。
但是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是接受疾病治疗死亡而其投保保险仅仅是人身外伤害保险而张先生死亡不属外伤害畴由拒绝赔偿。
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受到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业。
外伤害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原因是偶然、不可预见。
③被保险人外发生与损害有必然系。
009年5月3日张先生妻子李某到律师了案情律师认尽管张先生是治疗疾病程死亡但由迟发性青霉素敏对被保险人和医院说属突发外事件因由青霉素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是因疾病导致死亡。
既然如排除了被保险人疾病死亡所以只能视外死亡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委托律师代理其向保险公司赔。
009年6月5日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及相关证据材。
庭审程律师提出如下代理见。
被保险人医院目是了治疗感冒没有到会因青霉素敏导致死亡而且因青霉素敏反应与死亡存因关系因张先生死亡属外畴。
外伤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条件是①保险有效期被保险人发生外伤害事故;②保险期限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③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与外事故存因关系。
很显然案青霉素敏反应是导致其死亡直接原因而青霉素敏反应不是疾病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遵医嘱私用、涂用、射药物及由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由被保险人不存遵医嘱私用、涂用、射药物等到情况而是遵照医嘱射药物情况下导致死亡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由被保险人投保外伤害保险合并没有将遵照医嘱射药物情况下导致死亡或残疾作责任免除容根据保险法三十条规定对保险合条款理发生争议做有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释。
案开庭审理审法院认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死亡属外伤害保险责任畴保险公司应当依合约定向李某给付保险金0万元。
保险公司不审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案审理结看两级法院几乎采纳了律师全部代理见可见代理见有理、有据尊重事实合法律要逻辑关系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