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致死亡案例【法律.健康――药物过敏死亡是不是意外?】

008年9月5日被保险人先生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年交保费用万元人身外伤害保险

009年3月5日张先生因感冒到宣武区某医院医院按照医疗规程张先生作了青霉素皮试结呈阴性随护士按主治医生开具处方规定剂量张先生射了青霉素

治疗二天张先生发生敏反应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救治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敏。

医院治疗程并无错但基情仍向受害人妻子李某补偿了二万元。

处理完丧事整理张先生遗物李女士发现了该外伤害保险单遂向这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赔。

但是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是接受疾病治疗死亡而其投保保险仅仅是人身外伤害保险而张先生死亡不属外伤害畴由拒绝赔偿。

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外伤害?外伤害保险含义是什么?

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受到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业。

伤害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原因是偶然、不可预见。

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外事故导致死亡残疾

被保险人外发生与损害有必然系。

只有合上述三条件才属外伤害保险赔偿围。

009年5月3日张先生妻子李某到律师了案情律师认尽管张先生是治疗疾病程死亡但由迟发性青霉素敏对被保险人医院说属突发外事件因由青霉素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是因疾病导致死亡

既然如排除了被保险人疾病死亡所以只能视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委托律师代理其向保险公司赔。

009年6月5日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及相关证据材。

庭审程律师提出如下代理见。

案属外伤害保险畴。

被保险人医院按照医疗规程其射青霉素可以认定外因素。

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才接受了青霉素射治疗。

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二天发生敏反应是被保险人医院是难以预。

被保险人医院目是了治疗感冒没有到会因青霉素敏导致死亡而且因青霉素敏反应与死亡存因关系因张先生死亡属外畴。

案合保险承担责任条件。

伤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条件是①保险有效期被保险人发生外伤害事故;②保险期限被保险人残疾死亡;③被保险人残疾死亡与外事故存因关系。

很显然案青霉素敏反应是导致其死亡直接原因而青霉素敏反应不是疾病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从保险条款规定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遵医嘱私用、涂用、射药物及由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不存遵医嘱私用、涂用、射药物等到情况而是遵照医嘱射药物情况下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责任

、合保险合条款有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释。

被保险人投保外伤害保险合并没有将遵照医嘱射药物情况下导致死亡残疾责任免除容根据保险法三十条规定对保险合条款理发生争议做有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释。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案开庭审理审法院认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死亡属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合约定向李某给付保险金0万元。

保险公司不审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案审理结看两级法院几乎采纳了律师全部代理见可见代理见有理、有据尊重事实合法律要逻辑关系正确。

启示被保险人、受益人方投保应当认真保险合理合条款容明确己权利旦发生纠纷要积极维护身权益。

保险公司方应当维护公司信誉秉承勇承担社会责任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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