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税模式选择及其建设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毕业论文网   内容摘要:环境税是政府实现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之一。

环境税的实施有独立型融入型及税费并存的三种模式

本文对环境税三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应以环境保护为基本目标,选择独立型环境模式

以此为基础,文章提出构建我国独立型环境税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环境环境模式 独立型环境税      环境税是政府矫正污染行为、实现环境保护的有效经济手段。

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环境资源的开发、污染、破坏和保护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

广义的环境税则包括狭义的环境税、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税收和优惠政策、消除不利环境影响的补贴政策和环境收费政策。

本文所指的环境税是指狭义概念上的环境税。

显然,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

实际上,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依赖排污收费来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这虽然对破坏环境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低、征收范围窄、征收标准低等诸多原因,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难以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作用,调控力度十分有限。

相比之下,环境税不仅上升到法律层次,而且对于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标准等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无论是法律效力、透明度还是可操作性均要优于排污收费。

因此,目前理论界对于我国开征环境税已经达成共识。

然而,要开征环境税,首先必须解决环境模式问题,即从我国国情出发,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模式

环境税的主要模式      根据环境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当前世界各国的环境税总体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即独立型环境模式融入环境模式环境税费并存模式

(一)独立型环境模式   独立型环境模式是指在现行税制体系的框架下,根据污染付费或者使用者付费原则,以筹集环保资金为目的而独立征收环境税的一种实施模式

独立型环境模式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筹集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满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需求。

即将所收取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建设及环境管理等方面;二是按照污染付费或者使用者付费原则设计征税对象、纳税人和计税标准。

也就是说,环境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三是矫正污染负外部性。

通过征收环境税,提高污染企业产品的价格,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经济活动主体损害环境的行为,矫正市场失灵。

(二)融入环境模式   融入环境模式不单独设立环境税种,而是运用税收激励等手段把环保理念融入已有税种,通过对现行税制的整合、完善,来提高税制体系的绿色程度,形成资源节约型及环境友好型的税制体系。

概括来说,融入环境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操作简便,成本低廉。

由于融入环境模式不需要设立独立的环境税种,因而不需要通过人大立法程序,只需要国务院批准即可实施。

这样,在不过多增加税收成本的前提下,就可以使现行税制体系绿色化;第二,不会对现有税制体系造成太大冲击。

融入环境模式实现环境保护的途径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等理念融入税制体系,但并不改变现行税制体系框架;第三,与独立型环境模式相比,融入环境模式环境污染的矫正功能更弱,同时也不利于筹集专项收入治理污染

(三)环境税费并存模式   环境税费并存模式是指在进行环境征收的时候,保留部分环境收费的制度。

这就意味着,如果采取这种模式的话,必须对各种项目上的征税或收费的形式做出选择。

一般而言,主要根据效率因素(如征收对象稳定与否、征管的难易程度、征收水平的高低等)来进行税费的抉择。

如果征收对象相对稳定,征收较容易,考虑征税的形式;如果征税对象不稳定,征收难度较大,则考虑采取收费形式。

我国环境模式选择及设计      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而目前的排污收费效率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未来的环境税应成为提高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创新手段之一,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改善环境状况是我国开征环境税的首要和基本目标。

基于中国环境税的这一基本目标定位,再考虑环境税三种模式的各自特点,可以发现,独立型模式我国环境税的最优选择。

第一,独立环境税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课征的独立税种,能较好地体现我国保护环境的税法精神。

第二,独立环境税可以直接限制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行为,减少消费者对污染产品的消费。

第三,独立环境税表明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及坚决治理环境的决心。

当然,要开征独立环境税,实现环保目标,必须科学设计好其各个构成要素。

(一)环境税税权的划分   从理论上来说,环境税可以划归为中央税,也可以划归为地方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我国国情而言,环境税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在环境税收入方面实现四六或三七分成。

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排污收费征收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开征地方环境税,相应的阻碍较少。

而且环境税主要收入归于地方税收,能确保地方上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工程以及城市环保公共设施等资金需求,并改变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态度, 促使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责任。

另一方面,环境税部分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主要用于全国性的荒漠治理、水土流失防治以及具有明显外溢性的跨区域自然环境治理项目等,确保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事业协调一致发展。

(二)纳税人   如前所述,环境税的纳税人主要根据两个原则来确定,分别为污染付费原则、使用者付费原则。

具体到我国,则更适宜采用污染付费原则。

首先,污染付费是对污染排放征税,而使用者付费则是对污染产品征税,显然,前者的环保效果要远优于后者,能更有效地解决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上的突出问题。

其次,开征污染排放税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征管基础。

在实施了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后,我国的环保部门在污染排放的环境检测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和管理经验,而且污染排放税和目前的排污费缴纳主体相吻合,不会引起被征税者的抵制。

因此,污染排放税的征管难度和成本将大大降低。

最后,污染产品税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和资源税等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方面基本一致,开征的话,势必与我国现行税制产生冲突。

污染排放税显然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三)征税对象   从长远来看,环境税应从宽设定征税范围,将一切对环境污染的行为、产品与服务都定为征税对象。

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在环境征收管理方面尚缺乏经验,纳税主体适应性也较差,而且还涉及到相关的制度和政策的协调难题,因此,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办法。

具体来说,在开征初期,可以考虑先从易于征管的课税对象及重点污染源,包括各种废气、废水、废渣、工业垃圾以及对环境、资源危害程度较大的污染物等入手,未来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四)税率及计税依据   就税率而言,环境税税率是否恰当对于环境税能否取得预期目标十分重要。

税率过高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削弱其市场竞争力。

税率过低又难以引导企业减少污染行为。

为了实现污染成本负外部性的内部化,理想的环境税税率应等于每单位污染物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之间的差额。

此外,就计税依据而言,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对排污行为征税,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开征独立环境税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开征独立型环境税对我国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

在明确独立型环境税的各个构成要素后,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解决其他系列相关问题。

(一)独立环境税与现行税种之间的协调问题   一方面,独立型环境税在具体种类的设计、税率水平以及收入的安排上要科学设计,从而与现行税制良好整合,不引起税制效率损失。

另一方面,在我国当前的实际背景下,独立环境税的开征还要处理好不同利益集团,包括企业、个人、政府部门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以及代际之间的分配问题,同时对在环境税改革中的利益受损者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以尽可能实现税收的公平。

否则,独立环境税的实施将会使现行的税制体系更为复杂,不仅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影响税收的效率与公平,而且也难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

(二)总体税负平衡问题   环境税的开征应以不增加总体宏观税负为前提。

这就意味着,伴随着环境税的出台,应采取相应措施削减其他税负,如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等。

否则,宏观税负水平将急剧上升,不仅对企业发展和个人消费产生抑制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产生阻碍作用。

(三)规避风险   环境税的开征不仅会对消费、投资和出口产生很大影响,存在一定的经济增长风险。

而且它还需要投入大量的污染检测仪器和设备,以及对专业人员的培训等,引发相应的社会风险。

因此,我国环境税改革之初,尽管预期环境税改革将具有良好的长期效益,但也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税制结构、福利制度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等方面还不是很完善,环境税的改革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种种条件的制约,并进而引发各种潜在风险。

这就要求政府坚定信心,通过采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合理利用环境税返还制度、充分发挥已有资源等措施来强化风险管理,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提高社会福利。

(四)加强政府监管问题   环境税的开征无疑是由税务部门来进行征管的,这就意味着原来由环保机关负责的事情现在需要环保和税务机关两个部门共同协作监管。

因此,明确两部门各自的权责范围,建立合理的环境管理体制,规避由于多头管理而导致权力寻租及相互推诿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作用,是我国在实施环境税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结论      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通过环境税来保护环境已为大势所趋。

然而,环境税的实施有独立型融入型及税费并存的三种模式

我国环境税要实现制度建设初衷,就必须采用与中国国情相符合的实施模式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独立型融入型、税费并存的三种模式特点,发现独立型环境税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与此相对应,我国未来要顺利开征独立型环境税,其税权、纳税人、课税对象等各个构成要素的设计就必须结合我国已有的税收体系状况,而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高效的环境税制度,并在我国整个税制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付伯颖.论适于中国国情的环境模式选择.现代财经,2008(11)   2.高萍,计金标,张磊.我国环境税制模式及其立法要素设计.税务研究,2010(1)   3.梁丽.我国开征环境税:源起、机理与模式.财经问题研究,2010(9)   4.洪源,罗宏斌.我国开征环境税的目标定位与基本构想.税务研究,2008(8)   5.胥力伟.基于环境税作用机理的我国环境税改革风险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4)。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