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系统论解读审计证据的两点思考

系统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要素组成的具有整体功能和综合行为的统一集合体。

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方法,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其特点和规律性,进而利用这些特点和规律去控制、管理系统

可以说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也是有层次的,就审计事项而言,既包括被审单位整个大系统,也包括具体审计事项审计证据的小系统

系统论思想不仅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它要求在认识问题时,既要认识整体,又要认识其构成要素,还要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指导工作。

下面笔者用系统论观点对证据概念及审计取证重新解读,希望能对理解证据概念,优化审计取证提供一些帮助。

一、对审计证据概念的解读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第二条对审计证据的定义,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

紧接着在随后的第三条中规定了审计证据的几种形式

在此,如果把单个证据看作一个小系统,可以发现一个证据必须具有三个要素:内容要素形式要素与功能要素,三个要素一起构成证据这个有机整体,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少,证据将不再是证据

证据的内容要素是指事实

所谓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现代汉语大词典》,115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是指客观存在、可见并且可以量度,需要通过承认或者证据予以证明事项、情节、行为和事件,是指“存在的事物、已经实施的行为或者发生的事件”,是指“其存在发生或者存在需要证据予以证明的事件或者事物的真实性”。

从这些权威定义中可以看出:第一,事实的内核是“客观真实性”。

事实具有行为、事件、状态等多种表现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即客观真实性,离开了“客观真实”,存在的将不再是事实,而只是假象或者猜测。

第二,事实需要事实证明

事实不能自行证明,而是需要其他事实证明

事实客观真实性表现为得到了其他事实证明,否则,客观真实性不成立,事实也就不存在。

事实事实之间的这种相互证明关系,是诠释学上循环论的一种典型情况,也是证据法学得以发展的动力。

证据形式要素

作为证据事实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事实的内核是客观真实性,而外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这就产生了事实的自然形式与法律形式是否符合的问题。

只有那些外在表现形式符合证据法规定形式事实才能成为证据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第三条就对审计证据的法律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口头证据等。

不符合法律形式者非证据,这也是证据需具有合法性特征中形式合法的一个体现和要求。

证据的功能要素

只有能够用来定案的事实才是证据,如审计证据概念中“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要求。

这是对证据目的性要求,通常把这个要求称为证据的合目的性

证据的合目的性表现为能够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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