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及其立法的变革分析

在世界主要产煤国中,美国最早颁布实施了《联邦职业安全健康法》,最早成立了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局(MSHA),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制订了矿山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标准、矿山职业安全健康手册,规范了安全健康管理机制。

因此,研究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对改善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沿革   美国煤矿安全管理及立法始于1891的第一部联邦法规《联邦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它标志着美国矿山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和矿山安全活动的联邦立法的开端。

之后受煤矿安全事故及其社会舆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影响的推动力作用,从早期安全管理立法阶段,经历修订完善,到日臻成熟三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一)早期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立法阶段(1891~1951年)   美国东部的阿巴拉契亚山脉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1848年在弗吉尼亚州中部地区出现了第一座煤矿

此后,东部的山脉中开掘了数以百计的煤矿,早期资本主义的压榨与掠夺的本性在煤矿得到充分的暴露,成千上万的矿工终年在矿井下干着不见天日的工作,煤矿联邦和州层面都没有所谓的安全管理体制可言,没有任何专门的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工人劳动条件十分恶劣,矿难事故频发,工人的死伤无人过问,但是当时留下的纪录却很少。

19世纪60年代,由于过多的煤矿安全事故的社会影响,美国国会也曾提出关于成立联邦矿业局的法案,以建立联邦矿山安全管理体制,然而由于受当时对煤矿安全认识水平的限制和立法经验不足,法案极不成熟,因此,法案颁布后没有推动矿山安全管理体制的建立,当然对煤矿安全几乎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重大矿山灾害事故仍然不断发生,如西弗吉尼亚州造成362名矿工死亡的矿难(美国历史上有记载的最重大的矿难),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民众要求政府采取行动,以控制严重的重大事故的发生。

在18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治理煤矿安全的第一部联邦法规,标志着规范矿山活动的联邦立法的开端。

由于该条例的法律位阶较低,相关的规定较为宽泛,所以没能够有效地规范煤矿开采行为,对煤矿安全产生的作用有限,之后的20年煤矿每年因事故死亡的人数仍然超过2000人(1907年人数更是高达3000多人),这一时期(20世纪初的前十年)也是美国采矿史上最为黑暗惨痛的时期。

于是国会1910年通过成立矿业局的法案,隶属内政部,同时赋予矿业局管理采矿企业安全的责任,以减少采矿引发的事故,这是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建立的重要标志性事件,自此,矿业局会同各主要产煤州陆续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同时还加强了煤矿通风设备和安全仪器(如瓦斯检测器等)的开发和应用。

这些安全措施的实施明显地促进了美国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但当时国会出于保护资本主义高度自由市场经济环境考虑,未授予矿业局进入煤矿的调查权。

直到1941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烟煤和褐煤矿井全国性安全法规,并在煤矿区开始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派驻煤矿安全监察员和检查员,依据该法文,联邦调查员有权进入煤矿,进行年度检查,获取相关信息,但没有制定和安全健康相关的条款,这一举措使煤矿事故率下降,1947年国会授权又制定了第一部关于煤矿安全联邦法规,到1949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降到了585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3。

(二)修订完善阶段(1952~1976年)   以通过《1952年煤矿安全联邦法案》为标志。

1951年12月下旬西法兰克福发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9名矿工遇难,再次引起公众极大关注,1952年第82次国会将《公众法552》颁布实施,并通过了《1952年煤矿安全联邦法案》,主要在于防止重大灾害,要求对地下开采煤矿进行年检。

规定了地下开采煤矿安全要求,尤其是对高瓦斯煤矿提出更加严格的标准,该法案赋予联邦监察员更大的权力,有权下发撤离危险区的命令和违纪处罚通知,规定州监察员在州的计划体系下进行监察时也须遵守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

同时规定对于不听从撤离指令或拒绝调查员进入矿区检查的矿主,将给予民事处罚,但并未对违反安全条例的行为做出罚款的具体规定

法案有37条是关于煤矿安全健康的标准,增加对无烟煤煤矿的管理,但未包括露天煤矿和那些矿工低于15名的地下煤矿

可见1952年的法规仍存在许多不足,次年立法委员会对之修改,取消了关于小规模矿井(井下职工少于14人)免检的规定

煤矿灾难性事故仍然接连不断的发生,要求建立一支专门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报告于1963年8月提出。

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66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联邦法案》,将1952年煤矿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井工开采矿山,该法案是1952年法案的延展,制定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标准分为建议性和强制性两部分,增加了对小型地下煤矿企业的监管,明确提出了对地下矿山必须进行一年一次的例行安检,对于屡次违规的矿山联邦监察员有权下发违法通知和关闭命令,并增加了教育和培训项目等。

然而,煤矿重大恶性事故依旧不断发生,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立法进程仍然不能跟上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于是1969年国会通过《煤矿安全健康联邦法案》(通常简称为《1969煤矿法案》),该法案比此前的那些法案都更加全面和更加严格,法案包括了露天和地下开采的所有煤矿,并规定露天煤矿一年必须进行两次安检,井工开采的煤矿一年必须进行四次安检。

法案扩大了联邦政府对煤矿的执法能力,《1969煤炭法案规定对所有违规行为要处以罚款,并制定了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例,规定了针对所有煤矿的更为严格的安全标准,并建立了职业健康标准,规定了对因煤尘吸入(尘肺或黑肺病)引起的进行呼吸性疾病造成完全或永久性残废的矿工的赔偿。

《1969煤矿法案》比《1952年煤矿法案》前进了一大步。

它不但规定了详尽的强制性安全健康标准,还规定了严格的安全监察制度。

该法律规定若发现违法作业时,矿主将受到警告、罚款以至关闭矿井的处罚;对于故意违法的矿主,由联邦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监察机构有权调查任何一起事故,并追究责任。

如1970年底,芬利煤炭公司一个矿井瓦斯爆炸,死亡38人,经理被判3年徒刑,罚款7.5万美元,公司被罚款10万美元。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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