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官鬻爵》的收入归谁所有?】土地流转收入归谁所有

看起来,这是个荒唐的论题。

实际上,古代的这种出让政治资源的行为是一种财政政策,至少在现象上是财政行为

这一财政行为的始作俑者,当是战国时期的秦国。

秦王政四年(前二四三年),秦国发生了蝗灾和流行病,政府决定: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

到了汉朝,也多有类似的举措并成为定制(制度),《汉书・食货志》对惠、文、景、武四朝的制度操作均有记载。

中国古代史后期的明、清王朝亦如此。

特别是清朝,除了如明代对买官者予以实职外,而且有经常性捐纳与临时性捐纳之区别。

据史料记载:乾隆、嘉庆两朝的捐纳收入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三。

清朝道光皇帝想革除积弊而废止“卖官鬻爵制度,惜为时晚矣!   与财政行为相对应,有趣的是,“卖官鬻爵”的收入,也有归私人(或者说不同利益集团)所有的。

晋武帝便是一例。

他手下的大臣(司隶校尉)孙毅当面揶揄他说:“汉代的桓、灵皇帝卖官的钱,入了官库;而陛下您卖官的钱却入了您自己的私库。

”当然,“卖官鬻爵”作为财政行为制度,也有它的副效应,最简单的后果是吏治腐败:捐官到任,狠刮“地皮”;有的甚至先上任后交捐,其来源又凭政治资源的占有而获。

尽管“卖官鬻爵”作为一种财政行为制度,在古代意味着国家管理一切的隐含理论下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尽管在“朕即国家”伦理前提下,皇帝的收入(如晋武帝的私库钱)也可能与国家收入混同使用,但它毕竟不是一种值得赞美的制度

现代社会,无论在政治道德范畴内还是以法律衡量,“卖官鬻爵”都是被禁止的。

因为它不仅有悖于公众道德和违反法律,而且还是对现代文明的污辱和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强奸。

如果从财政收入、集团利益的角度审视,现代社会中的“卖官鬻爵”,除了强奸了主流意识形态,还必将导致政府的合法性被动摇。

因为,在一个高尚主流意识形态覆盖了经济社会的国家里,“卖官鬻爵”的收入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除非所有的这类案子都被揭发,并且其收入一分不少地被罚没入国库。

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

另外,这种收入隐蔽地归于社会中的极少数人,从而更加速了政治道德的败坏。

因为,作为一种交易,卖方所提供的效用越大,买方的期望值就越大――可测知的预期收入必将大于成本。

如《法制日报》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的一篇报道(名为《贪污犯“买官”当上反贪局长受贿者“卖官”反而丢了“官”》)说:买官的人,向权力较大的县委书记一次行贿一万元,向第二权力人(县长)行贿五千元。

此宗发生在山西省汾西县的案例,被查处了、被曝光了,而全国有多少个此类“卖官鬻爵”的案例没被查处、曝光呢?虽然,无法用计量的结果来回答。

但,以这种方式转移的财富,正是对社会公众的剥夺:首先,这类收入不用纳税(假设它合法的话);其次,具有资格的人被排斥出序列;最后,这种收入的来源必然是他的“臣民”的“贡献”。

政治道德所反对、被法律所禁止的这种交易活动的隐蔽性,往往导源于执政者对其必须效忠的意识形态名义上遵守而实际上的抛弃。

现代文明与当代政治之所以对“卖官鬻爵”深恶痛绝,原因即在此。

如江泽民主席在建党七十五周年发表讲话时(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新华社)说:“现在……跑官要官的人还不少,买官卖官的也有,甚至有的骗官当。

………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是政治的腐败。

由于卖官鬻爵及其带来和助长的其他腐败现象,造成‘人亡政息’、王朝覆灭的例子,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屡见不鲜的。

”   制度经济学家关心制度的效率,也关心由制度效率而带来的收入上的相对平等。

因此,设计初始制度也好,改革现有的制度而行使更好的政策也罢,必须注意到制度的开放性问题。

制度的开放性,可能使更多的人、利益集团得到他们想得的收益;但也必须防止制度过分老化导致的负积累。

与“卖官鬻爵”政策相类似的是“公妓制度”,这虽是经济学家不愿涉及的话题,但毕竟其始作俑者,仍是官方。

公元前六五四年,管仲为了征集军资而设置“女闾制”,即官方组织妇女卖淫以获得收入;无独有偶,公元前五九四年,雅典改革者梭伦(Solon)也实行过此类政策。

在史学意义上,此类政策是对宗教卖淫的一种改革。

但在另一端,由于制度是开放的,它不可能排除效仿者的谋利行为(即“搭便车”),于是,民间的或明或暗的卖淫行当兴起了。

最终,还是“收入归谁所有?”的问题。

不过,“卖淫”出卖的仅是女人的肉体;而“卖官”出卖的是主流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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