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医院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严重水灾、火灾、特大车祸、爆炸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本预案的根据是国家、省、市《非典疫情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案例》等法律法规文件。在执行中必须服从县卫生局的指挥。无条件的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调动和安排。

3、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做好日常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4、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健全本院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及医疗废物的交接制度,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扩散。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

(1)为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2)成立突发事件各类急救小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医疗急救队。(名单附后)。

②食物中毒医疗急救队。(名单附后)。

③化学物中毒医疗急救队。(名单附后)。

传染病暴发流行医疗急救队。(名单附后)。

⑤重大创伤事故医疗急救队。(名单附后)。

2、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

①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全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疫情突发后所有应急处理工作。

②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各个工作组根据职能确定人数,并结合实际进行增减。

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全院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急诊和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2)各类急救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设备科、药剂科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设备、防护物品和药品、卫生材料的供应。

(4)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全院范围内的消毒喷杀、感染监控工作。如因意外导致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以防污染扩散。

(5)设备科、院感科负责全院职工的防护工作,做好对职工和社会群众的健康教育工作。

(6)后勤科负责突发事件中医护人员的生活、饮食等后勤服务。

3、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1)由医务科和院感科共同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2)医务科定期不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的培训,并负责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

(3)科教科制定并实施对全院职工和社会群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4)重点加强急诊科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院前急救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三、应急处理。

1、突发事件发生后,院突发事件办公室成员迅速到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后报告、请示领导小组,明确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意见。

2、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职责。

3、急诊科及门诊各科室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院。并结合疫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并由院感科对现场进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配合市区行政部门进行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5、感染科、院感科等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

人群联系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6、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的要求,采取防护等措施,并在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指导下进行工作。

7、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8、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立即上报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并采取控制措施。

9、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依法报告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10、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污染现场封锁,做好防护,尽可能减少污染扩散,保护好周围人群。根据污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的处理方法进行消毒,消毒工作应从污染较轻的区域向污染严重的区域进行彻底的清洁与消毒,并对清扫的工具进行消毒。

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他重大伤害事件。

(6)医院内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

2、疫情突发时,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接诊医师应立即汇报医务科和院感科医务科负责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汇报,由院感科在分管院长审批后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

3、突发事件报告电话。医务科:6632363医院总值班室:6621105。

五、法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突发事件要求,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场批评,口头警告、行政处分、就地免职,直至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疫情畏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2)不听指挥、贻误救治时间的;。

(3)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

(4)违反规程,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扩散的;。

(5)拒绝接诊病人的;。

(6)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调度的;。

(7)泄露秘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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