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程序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379号,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起,予以终止。
鉴于ZZ花园目前仍处于前期物业服务状态,使用由建设单位与现任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经业委会在园区内进行的书面调查和业主建议统计,反映出业主们普遍希望能签订合同主体为业主们自己即北京市朝阳区Z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时,这也是确定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的必要形式,更是维护ZZ花园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有效方式。
为确保签订合同主体为北京市朝阳区Z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有序的开展,业主委员会决议制定《Z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程序》(本程序)。
现业主委员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第四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北京市朝阳区ZZ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YJ—002(09))第1.1.4条的规定,特提请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按照以下具体工作程序及内容,启动ZZ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
1 ZZ花园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二级或者二级以上物业服务资质。
2 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代表和部分专家组成选聘工作组,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接纳志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业主或居民,也可以自行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者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3 为保证公正和专业的完成上述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工作的执行机构,为业主委员会和选聘工作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并指导完成选聘工作。聘请律师事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惯例由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除以下事项外,均授权律师事务所对外发布:
3.1 招标书或谈判要求等内容:由业委会决议确认并对外发出;。
3.3 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由业委会决议确认并签署,待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4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谈判、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文本。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合同文本,均将再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生效。
业委会将本着降低物业服务费用、提高园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标准,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启动此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本工作全部程序中,业委会将接受业主们的监督。每位业主均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业主大会决议、业委会决议进行最终裁定。
请予以审议并表决。
本程序经ZZ花园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开始启动执行。
20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