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权的定位与分配

;【内容提要】税权税法研究的核心。

在国际法上,税权定位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法上,税权可从广义与狭义、主体与客体等层面分别定位为国家权力、国民权利、国家管理权、国家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权的横向分配和纵向分配都有不同模式。

我国税权分配模式的现实选择,既有其根据也有其问题,需要在改革中完善。

【关键词】税法税权定位分配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相比较,税法学上的概念可能是最为混乱和复杂的,(注:这可能主要是因为税法学是一个发展晚近的新兴学科,专业性很强,且借用概念较多,而固有概念较少。

不仅如此,从经济学或财政学、税收学中借用的一些概念本身仍在发展,仍存在争议,这更加剧了税法学上概念的纷乱和复杂。

)以致于在展开具体的探讨之前往往需要先作出界定。

税权”一词是近些年来在税收学界和税法学界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语词,这反映了人们对于税权的重视,也反映了税权问题的重要性,但谈及税权的人们基本上都是在各自的理解上来使用。

由于税权问题十分重要,而人们的认识又差异颇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的制度建设和学术研究,因而对其实有深入探讨并使之更加明确的必要。

从一定意义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

事实上,税法学上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解释为各类不同意义上的税权如何有效配置的问题。

因此,如果学界能够深入研究税权这个核心问题,则将会使税法研究大大向前推进一步;与此同时,还会带动财政法乃至整个经济法、公法的发展。

正因如此,本文将首先对税权予以定位,以明确其在不同参照系中的坐标,在此基础上再分析税权分配这个至为重要的问题。

至于税权的冲突与缓冲等问题,将另文探讨。

一、税权定位不同向度上的坐标 权力或权利是在与其他的权力或权利的比较中存在的。

从法律的维度上看,税权不同层面不同参照系中的坐标是不尽相同的。

这些层面包括国际层面与国内层面、国家层面与国民层面、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等。

同时,在不同层面中尚有不同参照系

如果在这些参照系中能够对税权作出具体定位,则会有助于对税权作出具体的分析和理解,勾勒出税权的谱系,从而有助于解决人们在税权方面的认识分歧。

有鉴于此,下面笔者将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面逐层进行分析,以探寻税权存在的具体方位,以及人们可能存在的不同理解。

(一)国际法上的税权 在国际层面上,税权的存在是与国家的主权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其本身就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现,从而形成了一国税权同他国税权的平等并立。

如同其他的权力一样,一国税权恰恰是在同他国税权的比较中存在的。

因此,在世界各国(包括独立的税收管辖区(注:某些特殊的地区,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因而实行自己原来的税制,从而成为不同于祖国大陆的独立的税收管辖区。

在其他一些国家的某些特殊区域,也存在着一些实行着特殊税收制度的独立税收管辖区。

))的诸多独立的税权所构成的参照系中,一国税权是应当有其特定的位置的。

从国际法上看,国家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四项,即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这是一国主权的具体体现。

其中的管辖权,是一国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注: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2~94页。

)因而当然包括一国税收事务的管辖权,即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作为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方面所拥有的各类权力的总称,是国家主权税收领域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以及在处理本国事务时所享有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力

(注:参见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4页。

)在经济学界一般也认为,税收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自行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以及征收多少税的权力

(注:参见王传纶、朱青编著:《国际税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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