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反思

论文摘要: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欺诈行为,严重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纯洁证券交易行为,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成熟的发展,必须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完善  证券内幕交易.又称为知情者交易,其基本概念与各国对内幕交易管制态度严格与否密切相关。

一般而言,对内幕交易采取严格管制的国家趋于扩大内幕交易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而对内幕交易进行宽松管制的国家则对内幕交易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加以限定。

鉴于此.欲对内幕交易作一普适的界定几乎不可能。

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向他人泄露该内幕信息的行为。

一、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中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欺诈行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世界各国历来都注重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虽起步较晚。

但在刚起步时众多问题即受到重视并为相关立法所规制。

我国最早对内幕交易作出明确规定的是深圳市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以及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39条和第42条;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则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禁止股票内幕交易;   1993年9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则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得以通过,该法在吸收国内外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将内幕交易置于禁止性证券交易之首,并设众多条文对内幕交易作较为完整和详细的规定

上述一系列的证券法律法规大多都规定内幕交易者的法律责任,并将内幕交易者所负的法律责任依其性质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无论何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只要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违法行为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此,该规定确立了证券法民事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极大地完善了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尽管如此,该条例对证券法律责任的规定仍有不失妥当之处,那就是其间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大为充斥,造成责任失衡。

而且,既有的民事责任条款也因欠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而落个被束之高阁的尴尬境地。

作为证券市场基本大法的证券法关于证券法律责任的规定有36个法律条文,其中关于刑事责任规定的有l8处,关于行政责任规定的则多达30多处,而明确规定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则仅有三、四个法律条文。

如此,证券法关于证券违法法律责任规定呈现出严重失衡的现状,具体表现为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造成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严重缺位。

具体到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除了明确规定短线交易者承担返还利益的民事责任外,即无法找到课以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了。

证券法》并未沿袭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作法以确立民事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使其广泛用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证券违法行为,反而缩小民事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此情形下,无法从证券法》中找到追究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从司法情况看,迄今为止,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总共处罚了七起,相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简直是微不足道,同时,在这些少之又少真正受到处罚的同时致使众多善意投资者蒙受重大利益损失的证券违法案件中,无一例涉及民事赔偿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完善的意义   根据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立法及司法状况,不难看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在我国严重缺位。

笔者以为,我们应对上述现象进行检讨,真正理解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立法及司法对策。

概而言之,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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