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总。

则。

二 税管理。

节 税登记

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三节 纳税申报。

三 税款征收

四 税检。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

则。

总。

则。

条 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保障国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法。

二条 凡依法由税机关征收各种税收征收管理适用法。

三条 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院规定依照国院制定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定。

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纳税义单位和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单位和人扣缴义人

纳税人扣缴义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五条 国院税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应当按照国院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区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机关依法执行职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机关依法执行职。

机关依法执行职任何单位和人不得阻挠。

六条 国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信息共享制。

纳税人扣缴义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如实向税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信息。

七条 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

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有权向税机关了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人有权要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人情况保密。

机关应当依法纳税人扣缴义人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人对税机关所作出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国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机关、税人员违法违纪行。

九条 税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人员政治业素质。

机关、税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人员不得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刁难纳税人扣缴义人

十条 各级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

上级税机关应当对下级税机关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律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

十条 税机关征收、管理、稽、行政复议人员职责应当明确并相分离、相制约。

十二条 税人员征收税款和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

收到检举机关和责处机关应当检举人保密。

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十四条 法所称税机关是指各级税局、税分局、税所和按照国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税机构。

二 税管理。

节 税登记

十五条 企业企业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营场所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营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营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日起三十日持有关证件向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登记

机关应当收到申报日起三十日审核并发给税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机关通报。

条款规定以外纳税人办理税登记扣缴义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围和办法由国院规定

十六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登记容发生变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日起三十日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销税登记

十七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持税登记证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向税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从事生产、营纳税人账户登录税登记证件码并税登记证件登录从事生产、营纳税人账户账。

机关依法询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院税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税登记证件。

登记证件不得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财政、税主管部门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十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财、会计制或者财、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人财、会计制或者财、会计处理办法与国院或者国院财政、税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抵触依照国院或者国院财政、税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二十条 税机关发票主管机关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管理和监督。

单位、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以及从事其他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由国院规定

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院税主管部门指定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院税主管部门规定分别由省、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方税局指定企业印制。

前款规定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二十三条 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改动税控装置。

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扣缴义人必须按照国院财政、税主管部门规定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损毁。

三节 纳税申报。

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申报期限、申报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会计报表以及税机关根据实际要要纳税人报送其他纳税。

扣缴义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申报期限、申报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机关根据实际要要扣缴义人报送其他有关。

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可以直接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申报、报送事项应当纳税期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者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税款并核准延期办理税款结算。

三 税款征收

二十八条 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定。

二十九条 除税机关、税人员以及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三十条 扣缴义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单位和人税机关不得要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

扣缴义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人应当及报告税机关处理。

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三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期限缴纳或者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省、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方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三月。

三十二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税款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五滞纳金。

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申请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减税、免税审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作出减税、免税定无效税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机关报告。

三十四条 税机关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人代扣、代收税款纳税人扣缴义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人应当开具。

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设置账簿;。

(三)擅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账;。

(五)发生纳税义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六)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院税主管部门规定

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国境设立从事生产、营机构、场所与其关企业业往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业往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往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税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十七条 对按照规定办理税登记从事生产、营纳税人以及临从事营纳税人由税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税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应纳税款商品、货物。

扣押缴纳应纳税款机关必须立即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商品、货物;扣押仍不缴纳应纳税款县以上税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十八条 税机关有根据认从事生产、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行可以规定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限期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税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税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应纳税款存款;。

(二)扣押、封纳税人价值相当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前款规定限期缴纳税款机关必须立即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缴纳税款县以上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税机关可以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人及其所扶养属维持生活必住房和用品不税收保全措施围。

三十九条 纳税人限期已缴纳税款机关立即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税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扣缴义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税款纳税担保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由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缴纳县以上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税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

(二)扣押、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人、纳税担保人缴纳滞纳金强制执行。

人及其所扶养属维持生活必住房和用品不强制执行措施围。

四十条 法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权力不得由法定税机关以外单位和人行使。

四十二条 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封、扣押纳税人人及其所扶养属维持生活必住房和用品。

四十三条 税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纳税人或者他法定代表人要出境应当出境前向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税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十五条 税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前税收应当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又被行政机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机关应当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税机关提供有关欠税情况。

四十七条 税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必须开付收据;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必须开付清单。

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缴清税款应当由合并纳税人继续履行履行纳税义;纳税人分立缴清税款分立纳税人对履行纳税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额产前应当向税机关报告。

五十条 欠缴税款纳税人因怠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税收造成损害税机关可以依照合法七十三条、七十四条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不免除欠缴税款纳税人尚履行纳税义和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十条 纳税人超应纳税额缴纳税款机关发现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日起三年发现可以向税机关要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期存款利息税机关及实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退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规定退还。

五十二条 因税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人或者少缴税款机关三年可以要纳税人扣缴义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缴或者少缴税款机关三年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税机关追征其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限制。

五十三条 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应当按照国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出税收违法行税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定、见依法将应收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及回复有关机关

四 税检。

五十四条 税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检。

()检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检扣缴义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

(二)到纳税人生产、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纳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扣缴义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件、证明材和有关;。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

(六)县以上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格式检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询从事生产、营纳税人扣缴义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

机关税收违法案件设区市、治州以上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

机关询所获得不得用税收以外用途。

五十五条 税机关对从事生产、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检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行并有明显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可以按照法规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必须接受税机关依法进行税检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不得拒绝、隐瞒。

五十七条 税机关依法进行税检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调纳税人扣缴义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有义向税机关如实提供有关及证明材。

五十八条 税机关调税违法案件对与案件有关情况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十九条 税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检应当出示税检证和税检通知并有责任被检人保守密;出示税检证和税检通知被检人有权拒绝检。

五 法律责任。

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由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登记、变更或者登记;。

(二)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

(三)按照规定将财、会计制或者财、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机关备;。

(四)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向税机关报告;。

(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改动税控装置。

纳税人不办理税登记由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税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按照规定使用税登记证件或者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登记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条 扣缴义人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由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或者扣缴义人按照规定期限向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由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纳税人偷税由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分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分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由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分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由税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分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出口退税款由税机关追缴其骗取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出口退税款机关可以规定期停止其办理出口退税。

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抗税除由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构成犯罪由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规定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缴税款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缴纳税机关除依照法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分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六十九条 扣缴义人应扣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由税机关纳税人追缴税款扣缴义人处应扣扣、应收收税款分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机关检由税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条 违反法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由税机关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扣缴义人有法规定税收违法行拒不接受税机关处理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机关依法检纳税人扣缴义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机关作出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或者接到税机关面通知助纳税人扣缴义人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由税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条 法规定行政处罚罚款额二千元以下可以由税所定。

七十五条 税机关和司法机关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七十六条 税机关违反规定擅改变税收征收管理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有法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七十条规定行涉嫌犯罪税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八条 税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责令退还收取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九条 税机关、税人员封、扣押纳税人人及其所扶养属维持生活必住房和用品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条 税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人有法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行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条 税人员利用职上便利收受或者纳税人扣缴义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二条 税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税收遭受重损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人员滥用职权故刁难纳税人扣缴义人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纳税人扣缴义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利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和法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定除依照法规定撤销其擅作出定外补征应征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征收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五条 税人员征收税款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法规定进行回避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五年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八十七条 按照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人、检举人保密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纳税担保人税机关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依照税机关纳税定缴纳或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定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机关处罚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机关处罚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处罚定税机关可以采取法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 附。

则。

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可以委托税代理人代办理税事宜。

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院另行制定。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九十条 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缔结有关税收条约、协定法有不规定依照条约、协定规定办理。

九十二条 法施行前颁布税收法律与法有不规定适用法规定

九十三条 国院根据法制定实施细则。

九十四条 法00年5月日起施行。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院令[00]36。

总 则。

条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制定细则。

二条 凡依法由税机关征收各种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及细则;税收征管法及细则没有规定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人作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定律无效税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其签订合、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律无效。

四条 国税总局责制定全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机关应当按照国税总局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地区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五条 税收征管法八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人保密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人商业密及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人税收违法行不属保密围。

六条 国税总局应当制定税人员行准则和规。

上级税机关发现下级税机关税收违法行应当及予以纠正;下级税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机关定及改正。

下级税机关发现上级税机关税收违法行应当向上级税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七条 税机关根据检举人贡献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所金列入税部门年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税总局会财政部制定。

八条 税人员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检、实施税行政处罚、办理税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应当回避。

()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其他利害关系。

九条 税收征管法十四条所称按照国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税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局稽局。

稽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处。

国税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局和稽局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二 税登记

十条 国税局、地方税局对纳税人登记应当采用代码信息共享。

登记具体办法由国税总局制定。

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级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通报具体办法由国税总局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制定。

十二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日起30日向生产、营地或者纳税义发生地主管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登记如实填写税登记表并按照税机关要提供有关证件、。

前款规定以外纳税人除国机关和人外应当纳税义发生日起30日持有关证件向所地主管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登记

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税登记办法由国院另行规定

登记证件式样由国税总局制定。

十三条 扣缴义人应当扣缴义发生日起30日向所地主管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机关对已办理税登记扣缴义人可以只其税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十四条 纳税人登记容发生变化应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日起30日持有关证件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登记

纳税人登记容发生变化不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发生变化日起30日持有关证件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登记

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按照规定不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册登记应当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日起5日持有关证件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登记机关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登记或者住所、营地变动前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并30日向迁达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应当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日起5日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

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销税登记应当向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登记证件和其他税证件。

十七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应当开立基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日起5日向主管税机关面报告其全部账;发生变化应当变化日起5日向主管税机关面报告。

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要发给税登记证件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持税登记证件。

()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事项。

十九条 税机关对税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

纳税人应当规定期限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登记证件正其生产、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机关检。

纳税人遗失税登记证件应当5日面报告主管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十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到外县(市)临从事生产、营活动应当持税登记证副和所地税机关填开外出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管理。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外出营地累计超80天应当营业地办理税登记手续。

三 账簿、凭证管理。

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日起5日按照国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式。

二十三条 生产、营规模又确无建账能力纳税人可以聘请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专业机构或者机关认可财会人员代建账和办理账;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县以上税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机关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应当领取税登记证件日起5日将其财、会计制或者财、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当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及有关报送主管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合国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二十五条 扣缴义人应当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缴义发生日起0日按照所代扣、代收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会计制健全能够通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其计算机输出完整面会计记录可视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人会计制不健全不能通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其他账簿。

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

民族治地方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种民族。

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使用种外国。

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机关要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机关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由国税总局另行制定报国院批准实施。

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应当保存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 纳税申报。

三十条 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行申报纳税制。

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方式是指税机关确定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三十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邮戳日期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机关规定期限和要保存有关并定期面报送主管税机关

三十二条 纳税人纳税期没有应纳税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减税、免税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主要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

()财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

(二)与纳税有关合、协议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电子报税;。

(四)外出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件;。

(六)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其他有关证件、。

三十五条 扣缴义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机关规定其他有关证件、。

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要延期应当规定期限向税机关提出面延期申请税机关核准核准期限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不可抗力情形消除立即向税机关报告。

机关应当明事实予以核准。

五 税款征收

三十八条 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

机关根据保证国税款及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原则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税总局会国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十九条 税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规定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缴入国库税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规定税款账户以外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擅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四十条 税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四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属税收征管法三十条所称特殊困难。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损失正常生产营活动受到较影响;。

(二)当期货币金扣除应付职工工、社会保险费不足以缴纳税款

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方税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三十条二款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四十二条 纳税人要延期缴纳税款应当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产债表应付职工工和社会保险费等税机关要提供支出预算。

机关应当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日起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定;不予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纳税人应当持有关件到主管税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发生变化日起5日向税机关报告;不再合减税、免税条件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依法纳税税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十四条 税机关根据有利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原则可以按照国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要以税机关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报告税机关

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不得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税总局制定。

四十六条 税机关收到税款应当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人通银行缴纳税款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四十七条 纳税人税收征管法三十五条或者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税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税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原材、、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可以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机关采取条规定方法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税机关认定调整应纳税额。

四十八条 税机关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由国税总局制定。

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生产营权财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发包或者出租日起30日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关情况向主管税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五十条 纳税人有散、撤销、破产情形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机关报告;结清税款由其主管税机关参加清算。

五十条 税收征管法三十六条所称关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公司、企业和其他济组织。

()金、营、购销等方面存直接或者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接地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利益上具有相关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就其与关企业业往向当地税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

具体办法由国税总局制定。

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业往是指没有关关系企业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业往。

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机关提出与其关企业业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机关审核、批准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企业业往有下列情形税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购销业按照独立企业业往作价;。

(二)融通金所支付或者收取利息超或者低没有关关系企业所能数额或者利率超或者低类业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按照独立企业业往收取或者支付劳费用;。

(四)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往按照独立企业业往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按照独立企业业往作价其他情形。

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细则五十四条所列情形税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按照独立企业进行相或者类似业活动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关系三者价格所应取得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企业按照独立企业业往支付价款、费用税机关该业往发生纳税年起3年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可以该业往发生纳税年起0年进行调整。

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三十七条所称按照规定办理税登记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营而向营业地税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

五十八条 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三十七条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扣押日起5日缴纳税款

对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商品、货物税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扣押期限。

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三十八条、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画、豪华住宅或者处以外住房不属税收征管法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二条所称人及其所扶养属维持生活必住房和用品。

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二条所称人所扶养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居住生活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并由纳税人扶养其他亲属。

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三十八条、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税机关认可纳税保证人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三人以其设置或者全部设置担保物权财产提供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国境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担保格单位和人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当填写纳税担保写明担保对象、担保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须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盖并税机关方有效。

纳税人或者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纳税人、三人签盖并税机关确认方有效。

六十三条 税机关执行扣押、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由两名以上税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然人应当通知被执行人人或者其成年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人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六十四条 税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扣押、封价值相当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参照类商品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价值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费用。

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财产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六十六条 税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实施扣押、封对有产权证件动产或者不动产税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机关保管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有关机关扣押、封期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户手续。

六十七条 对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封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税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错造成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六十八条 纳税人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按照税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机关应当收到税款或者银行回完税凭证日起日除税收保全。

六十九条 税机关将扣押、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应当交由依法成立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可以由税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税总局规定

国禁止由买卖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规定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剩余部分应当3日退还被执行人。

七十条 税收征管法三十九条、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机关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合法利益遭受直接损失。

七十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国人民银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其他金融机构。

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企业投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体工商户储蓄存款以及股东金账户金等。

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扣缴义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税款纳税担保人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由税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责令缴纳或者税款长期限不得超5日。

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阻止出境具体办法由国税总局会公安部制定。

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起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人实际缴纳或者税款日止。

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机关应当纳税人欠税情况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实行定期公告办法由国税总局制定。

七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七十八条 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当发现日起0日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退还税机关应当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日起30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五十条规定加算银行期存款利息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国人民银行规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有余额退还纳税人

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所称税机关责任是指税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违法。

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笔误。

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缴或者少缴、扣或者少扣、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0万元以上。

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期限纳税人扣缴义人应缴缴或者少缴税款日起计算。

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对税机关税收违法行作出定税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单位有税收违法行向被审计、检单位下达定、见责成被审计、检单位向税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税款、滞纳金。

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定、见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应收税款、滞纳金按照国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机关应当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定、见日起30日将执行情况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程发现税款、滞纳金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名义行处理、占压。

六 税检。

八十五条 税机关应当建立科学检制统筹安排检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人检次数。

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税稽工作规程责选案、检、审理、执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并相分离、相制约规选案程序和检行。

税检工作具体办法由国税总局制定。

八十六条 税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五十四条()项职权可以纳税人扣缴义人业场所进行;必要县以上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人以前会计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调回税机关检但是税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人开付清单并3月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设区市、治州以上税局局长批准税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人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调回检但是税机关必须30日退还。

八十七条 税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五十四条(六)项职权应当指定专人责凭全国统格式检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被检人保守密。

检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税总局制定。

机关询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金往情况。

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五十五条规定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期限般不得超6月;重案件要延长应当报国税总局批准。

八十九条 税机关和税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细则规定行使税检职权。

税人员进行税检应当出示税检证和税检通知;无税检证和税检通知纳税人扣缴义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

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营业户进行检可以使用统税检通知。

税检证和税检通知式样、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国税总局制定。

七 法律责任。

九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由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条 非法印制、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由税机关责令改正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营纳税人账户登录税登记证件码或者规定登记证件登录从事生产、营纳税人账户账由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出口退税款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倍以下罚款。

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人应当向税机关报告由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十五条 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五十四条(五)项规定到车、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纳税人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拒绝由税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有下列情形依照税收征管法七十条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情况和;。

(三)检期纳税人扣缴义人移、隐匿、销毁有关;。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检其他情形。

九十七条 税人员私分扣押、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十八条 税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或者少缴税款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代理人处纳税人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九十九条 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开付罚没凭证;开付罚没凭证纳税人扣缴义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条 税收征管法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人、纳税担保人对税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有异议而发生争议。

八 送达。

零条 税机关送达税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应当由人直接签收;人不交其住成年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法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财责人、责收件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零二条 送达税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细则规定其他签收人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即送达。

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细则规定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送达人应当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将税留受送达人处即视送达。

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有困难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明收件日期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函件回执上明收件日期送达日期并视已送达。

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税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公告日起满30日即视送达。

()送达事项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规定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零七条 税格式由国税总局制定。

细则所称税包括。

()税事项通知;。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三)税收保全措施定;。

(四)税收强制执行定;。

(五)税检通知;。

(六)税处理定;。

(七)税行政处罚定;。

(八)行政复议定;。

(九)其他税。

九 附 则。

零八条 税收征管法及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届满”含数。

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细则所规定期限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期满次日期限日;期限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条 税收征管法三十条三款规定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付给扣缴义人

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委托税代理人代办理税事宜办法由国税总局规定

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按照国院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条 细则00年0月5日起施行。

993年8月日国院发布《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废止。

国税总局关贯彻实施《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发[00]5。

九届全国人常委会二十次会议00年月8日通了《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00年5月日起施行。

新《征管法》修订颁布实施对加强税收征管规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保障国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济和社会发展进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义。

各级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规定从00年5月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规定执行即00年5月日以发生税收征纳行以及相关权利、义和法律责任统按照新《征管法》规定执行。

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规定适用新《征管法》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些问题明确如下。

税收违法行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新《征管法》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其违法行完全发生00年月30日前适用五倍以下罚款规定;其违法行既有发生00年月30日前也有发生00年5月日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分五十以上或者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按照新《征管法》六十四条二款、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行延续到00年5月日以只对其发生00年5月日以不缴或少缴税款或者应扣扣、应收收税款行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税收违法行(新《征管法》六十条、六十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款、七十条、七十二条)延续到00年5月日以按照新《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税收违法行发生996年9月30日以前按原《征管法》规定执行;发生00年月30日以前按《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发生00年5月日以按新《征管法》规定执行(新《征管法》八十六条)。

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三十二条)00年月30日前按照千分二计算从00年5月日起按照万分五计算累计征收

五、关计退利息(新《征管法》五十条)对纳税人多缴税款退还00年5月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期活期存款利率计退利息。

新《征管法》五十条对纳税人超应纳税额缴纳税款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先征退等情形。

六、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先顺序(新《征管法》二十九条、四十五条、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规定执行。

七、新《征管法》三十八条、四十条、五十条、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税总局将近日下发统格式。

国税总局发重新明确前各地可以暂制订类税。

新《征管法》关税管理等方面规定具体操作可以《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具体办法公布陆续落实。

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程遇到问题各地应及上报总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 国主席令[99]6。

了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分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分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分十以上并且数额万元以上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规定违法行处罚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罚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犯条、二条罪依照条、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并对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纳税人向税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罚金。

五、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营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出口退税款数额万元以上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罚金并对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规定以外单位或者人骗取国出口退税款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款罪除处以罚金外对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抗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罚金。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七、对犯规定罪由税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税款

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除由税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税款外处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八、规定九九三年月日起施行。

登记管理办法 国税总局令 7。

《税登记管理办法》已003年月0日6次局会议审议通现予公布00年月日起施行。

国税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总则。

条 了规税登记管理加强税监控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办法。

二条 企业企业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营场所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营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办法规定办理税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纳税人除国机关、人和无固定生产、营场所流动性农村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办法规定办理税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缴税款扣缴义人(国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办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条 县以上(含级下)国税局(分局)、地方税局(分局)是税登记主管税机关责税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销登记和税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四条 税登记证件包括税登记证及其副、临税登记证及其副。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

五条 国税局(分局)、地方税局(分局)按照国院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合登记或分别登记方式办理税登记

有条件城市国税局(分局)、地方税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处理”原则办理税登记

国税局(分局)、地方税局(分局)合办理税登记应当纳税人核发份加盖国税局(分局)、地方税局(分局)印税登记证。

六条 国税局(分局)、地方税局(分局)对纳税人登记主管税机关发生争议由其上级国税局、地方税局共协商。

七条 国税局(分局)、地方税局(分局)执行统税登记代码。

登记代码由省级国税局、地方税局合编制统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登记代码区域码+国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组织机构代码;体工商户税登记代码其居民身份证码;从事生产、营外籍、港、澳、台人员税登记代码区域码+相应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陆通行证等)码。

八条 国税局(分局)、地方税局(分局)应定期相通报税登记情况相及提供纳税人登记信息加强税登记管理。

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提供税登记证件。

()开立银行帐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事项应当出示税登记证件税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办理手续。

二 设立登记

十条 企业企业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营场所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营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向生产、营所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登记

()从事生产、营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工商营业执照)应当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日起30日申报办理税登记机关核发税登记证及副(纳税人领取临工商营业执照税机关核发临税登记证及副);。

(二)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应当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日起30日申报办理税登记机关核发税登记证及副;。

(三)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应当纳税义发生日起30日申报办理税登记机关核发临税登记证及副;。

(四)有独立生产营权、财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承包承租人应当承包承租合签订日起30日向其承包承租业发生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登记机关核发临税登记证及副;。

(五)从事生产、营纳税人外出营其县(市)实际营或提供劳日起连续月累计超80天应当期满日起30日向生产、营所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登记机关核发临税登记证及副;。

(六)境外企业国境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应当项目合或协议签订日起30日向项目所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登记机关核发临税登记证及副。

十条 办法十条规定以外其他纳税人除国机关、人和无固定生产、营场所流动性农村商贩外应当纳税义发生日起30日向纳税义发生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登记机关核发税登记证及副。

十二条 税机关纳税人登记地发生争议由其共上级税机关指定管辖。

国税局(分局)、地方税局(分局)对纳税人登记发生争议依照办法六条规定处理。

十三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登记应当根据不情况向税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程、协议;。

(三)组织机构统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或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要提供有关证件、由省、治区、直辖市税机关确定。

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登记应当如实填写税登记表。

登记表主要容包括。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码;。

(二)住所、营地;。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营方式;。

(六)生产营围;。

(七)册金()、投总额;。

(八)生产营期限;。

(九)财责人、系电话;。

(十)国税总局确定其他有关事项。

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证件和齐全且税登记表填写容合规定机关应及发放税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证件和不齐全或税登记表填写容不合规定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提交证件和明显有疑税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核实予以发放税登记证件。

十六条 税登记证件主要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责人、生产营地、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营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十七条 已办理税登记扣缴义人应当扣缴义发生日起30日向税登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机关其税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办理税登记扣缴义人应当扣缴义发生日起30日向机构所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 变更登记

十八条 纳税人登记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登记

十九条 纳税人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日起30日向原税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登记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容有关证明件;。

(三)税机关发放原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

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容与工商登记容无关应当登记容实际发生变化日起30日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日起30日持下列证件到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登记

() 纳税人变更登记容有关证明件;。

(二)税机关发放原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和税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

二十条 纳税人提交有关变更登记证件、齐全应如实填写税登记变更表税机关审核合规定机关应予以受理;不合规定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二十二条 税机关应当受理日起30日审核办理变更税登记

纳税人登记表和税登记证容都发生变更税机关按变更容重新核发税登记证件;纳税人登记表容发生变更而税登记证容发生变更税机关不重新核发税登记证件。

四 停业、复业登记

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体工商户要停业应当停业前向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年。

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机关应收存其税登记证件及副、发票领购簿、使用完发票和其他税证件。

二十五条 纳税人停业期发生纳税义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恢复生产营前向税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领回并启用税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发票

二十七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恢复生产营应当停业期满前向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

五 销登记

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按规定不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册登记应当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日起5日持有关证件和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应当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日起5日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

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登记机关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销登记或者住所、营地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并销税登记日起30日向迁达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登记

三十条 境外企业国境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应当项目完工、离开国前5日持有关证件和向原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销税登记

三十条 纳税人办理销税登记应当向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明件和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登记证件和其他税证件税机关核准办理销税登记手续。

六 外出营报验登记

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从事生产营活动应当外出生产营以前持税登记证向主管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三十三条 税机关按照地证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限般30日长不得超80天。

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外管证》明地进行生产营前向当地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税登记证件副;。

(二)《外管证》。

纳税人《外管证》明地销售货物除提交以上证件、外应如实填写《外出营货物报验单》申报验货物。

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营活动结束应当向营地税机关填报《外出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外管证》有效期届满0日持《外管证》回原税登记地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七 证照管理。

三十七条 税机关应当加强税登记证件管理采取实地调、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部门和工商部门以及国税局(分局)、地方税局(分局)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登记证件管理。

三十八条 税登记证式样改变统换发税登记证由国税总局确定。

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遗失税登记证件应当遗失税登记证件日起5日面报告主管税机关如实填写《税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登记证件名称、税登记证件码、税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税机关认可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主管税机关申请补办税登记证件。

八 非正常户处理。

四十条 己办理税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税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由检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存入纳税人档案税机关暂停其税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使用。

四十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三月税机关可以宣布其税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九 法律责任。

四十二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登记、变更或者登记机关应当发现日起3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条款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登记机关应当发现日起3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条款和二款规定处罚。

四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使用税登记证件或者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登记证件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条三款规定处罚。

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税登记证处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0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四十五条 扣缴义人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机关应当发现日起3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违反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机关处理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四十七条 税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办法规定纳税人办理税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刁难纳税人扣缴义人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 附则。

四十八条 办法涉及标识、戳记和式样由国税总局确定。

四十九条 办法由国税总局责释。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方税局可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十条 办法00年月日起施行。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993]6。

总。

则。

条 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监督保障国税收收入维护济秩序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办法。

二条 华人民共和国境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单位和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人)必须遵守办法。

三条 办法所称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以及从事其他营活动开具、收取收付款凭证。

四条 国税总局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税总局省、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局(以下统称省、治区、直辖市税机关)依据各职责共做行政区域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各职责围配合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

五条 发票种类、次、容及使用围由国税总局规定

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任何单位和人可以举报。

机关应当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二 发票印制。

七条 发票由省、治区、直辖市税机关指定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税总局统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税总局指定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九条 省、治区、直辖市税机关发票印制实行统管理原则严格审印制发票企业格对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发票监制。

全国统发票监制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由国税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由省、治区、直辖市税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

十条 印制发票企业按照税机关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责制。

十二条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按照税机关批准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印制。

民族治地方发票可以加印当地种通用民族。

有实际要也可以使用外两种印制。

十四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人使用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省、治区、直辖市围以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治区、直辖市印制应当由省、治区、直辖市税机关商印制地省、治区、直辖市税机关由印制地省、治区、直辖市税机关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

禁止境外印制发票

三 发票领购。

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登记单位和人领取税登记证件向主管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单位和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办人身份证明、税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印或者发票专用印模主管税机关审核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单位和人应当发票领购簿核准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机关领购发票

十七条 要临使用发票单位和人可以直接向税机关申请办理。

十八条 临到省、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营活动单位或者应当凭所地税机关证明向营地税机关申请领购营地发票

临省、治区、直辖市以跨市、县从事营活动领购发票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税机关规定

十九条 税机关对外省、治区、直辖市辖区从事临营活动单位和人申请领购发票可以要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万元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除保证人担保义或者退还保证金;按期缴销发票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四 发票开具和保管。

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以及从事其他营活动单位和人对外发生营业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营活动人购买商品、接受以及从事其他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不得要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十二条 不合规定发票不得作财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人有权拒收。

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限、顺序逐栏、全部次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印或者发票专用。

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主管税机关批准并使用税机关统监制机外发票开具存根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借、让、代开发票;税机关批准不得拆使用发票;不得行扩专业发票使用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十六条 发票限领购单位和人省、治区、直辖市开具。

省、治区、直辖市税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办法。

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人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单位和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单位和人应当办理变更或者销税登记办理发票发票领购簿变更、缴销手续。

三十条 开具发票单位和人应当按照税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损毁。

已开具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税机关验销毁。

五 发票检。

三十条 税机关发票管理有权进行下列检。

()检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情况;。

(二)调出发票验;。

(三)、复制与发票有关凭证、;。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

(五)处发票案件对与案件有关情况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人必须接受税机关依法检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不得拒绝、隐瞒。

税人员进行检应当出示税检证。

三十三条 税机关要将已开具发票调出验应当向被验单位和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验发票有等效力。

被调出验发票单位和人不得拒绝接受。

机关要将空白发票调出验应当开具收据;无问题应当及发还。

三十四条 单位和人从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机关纳税审有疑义可以要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册会计师确认证明税机关审核认可方可作计账核算凭证。

三十五条 税机关发票检要核对发票存根与发票填写情况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六 罚。

则。

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包括。

()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按照规定领购发票;。

(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四)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五)按照规定保管发票;。

(六)按照规定接受税机关检。

对有前款所列行单位和人由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可以分别处罚。

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由税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条 私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制作发票监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税机关依法予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人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由税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倍以下罚款。

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机关处罚定不可以依法向上级税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处罚定税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条 税人员利用职权便故刁难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依照国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附。

则。

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专业发票国税总局或者国税总局省、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行管理。

四十三条 国根据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四条 办法由国税总局责释实施细则由国税总局制定。

四十五条 办法发布日起施行。

财政部986年发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税局99年发布《关对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税发[993]57。

总。

则。

条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四十四条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二条 全国统发票监制是税机关管理发票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容、印色由国税总局规定

除国税总局或国税总局省、治区、直辖市税分局和省、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局(国税总局省、治区、直辖市税分局和省、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局以下统称省级税机关)依据各职责批准外发票应套印全国统发票监制。

三条 发票种类划分由省级以上税机关确定。

四条 发票基次三存根开票方留存备;二发票收执方作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三记账开票方作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次还应包括抵扣收执方作抵扣税款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机关根据要可适当增减次并确定其用途。

五条 发票基容包括发票名称、轨码、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商品名称或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人)名称()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发票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包括购货人地、购货人税登记、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及其税登记

六条 全国围统式样发票由国税总局确定。

省、治区、直辖市围统式样发票由省级税机关确定。

条所说发票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种类、各用途、具体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围等。

七条 有固定生产营场所、财和发票管理制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如统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要也可以行设计单位发票式样但须报县(市)以上税机关批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税总局另定。

二 发票印制。

八条 《办法》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税总局统印制”是指由国税总局指定企业统印制。

九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要;。

(二)能够按照税机关要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有严格质量监督制;。

(四)有专门车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十条 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税总局统制发。

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对不合条件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格。

十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

()生产责任制;。

(二)保密制;。

(三)质量检验制;。

(四)保管制;。

(五)其他有关制。

十二条 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被指定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印制或生产。

发票印制通知应当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码交货、地等容。

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应当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年计划产量等容。

十三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报税机关批准集销毁。

十四条 不定期换版具体、容和要由国税总局确定。

三 发票领购。

十五条 依法不办理税登记单位要领购发票可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十六条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和人提供《办法》十六条规定证明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般纳税人”确认专税登记证(副)。

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增值税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七条 《办法》十六条所称税登记证件是指税登记证(正、副)、册税登记证(正、副)。

十八条 《办法》十六条所称购票申请应明单位和人名称所属行业济类型要发票种类、名称、数量等容并加盖单位公和办人印。

十九条 《办法》十六条所称办人身份证明是指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办人身份证件。

二十条 《办法》十六条所称财印是指单位财专用或其他财印。

二十条 《办法》十六条所称发票专用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印单位和体工商户按税机关规定刻制领购或开具发票加盖有其名称、税登记发票专用样印。

发票专用”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机关确定。

二十二条 税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人提供财印和发票专用印模应留存备。

二十三条 《办法》十六条所称发票领购簿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人名称、所属行业、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码、违记录、领购人签(盖)、核发税机关()等容。

二十四条 《办法》十六条所称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二十五条 税机关发售发票应按核准收费标准收取工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人开具收据。

工管理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级税机关应制定具体管理制。

二十六条 凡向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单位和人应提供发生购销业提供接受或者其他营活动面证明。

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机关应当开具发票征税。

二十七条 《办法》十九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国境具有担保能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济组织。

机关不得作保证人。

保证人领购发票单位和人提供担保应当填写担保。

担保容包括担保对象、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须购票人、保证人和税机关签盖方有效。

二十八条 《办法》十九条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二十九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具体围以及省、治区、直辖市跨市、县从事临营活动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办法由省级税机关规定

四 发票开具和保管。

三十条 《办法》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人支付人款项开具发票

三十条 向消费者人零售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机关确定。

三十二条 《办法》二十二条所称不合规定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发票是应而税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容不真实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印或发票专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合税机关规定发票

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单位和人必须发生营业确认营业收入开具发票

发生营业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红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明“作废”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收回原发票并明“作废”样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三十五条 单位和人开具发票必须做到按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容真实迹清楚全部次次复写、打印容完全致并发票和抵扣加盖单位财印或者发票专用。

三十六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

民族治地方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种民族。

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使用种外国。

三十七条 《办法》二十四条“机外发票”是指税机关批准指定印制发票企业印制供计算机开具发票

三十八条 对根据税收管理要须跨省、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国税总局确定。

省际毗邻市县是否允许跨省、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机关确定。

三十九条 《办法》二十七条所称规定使用区域包括《办法》以及国税总局和省级税机关规定使用区域。

四十条 《办法》二十八条所称发票登记簿式样和使用办法以及发票使用情况报告形式和期限由省级税机关确定。

四十条 使用发票单位和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丢失当日面报告主管税机关并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五 发票检。

四十二条 《办法》三十三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县(市)围使用。

要调出外县(市)发票验应与该县(市)税机关系使用当地发票换票证。

四十三条 发票真伪由税机关鉴定。

四十四条 收执发票或保管发票存根单位接到税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应十五日填写有关情况报回。

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式样由国税总局确定。

六 罚。

则。

四十五条 税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定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案件应立案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机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000以下可由税所行定。

四十六条 下列行属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行。

()省级税机关指定企业私印制发票;。

(二)国税总局指定企业私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票企业按“发票印制通知”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生产防伪专用品;。

(五)借、让发票监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单位私印制发票;。

(八)按税机关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

(九)其他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行。

四十七条 下列行属按规定领购发票行。

()向税机关以外单位和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按规定领购发票行。

四十八条 下列行属按规定开具发票行。

()应开具而开具发票;。

(二)单填开或上下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容不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借、让、代开发票;。

(六)批准拆使用发票;。

(七)虚构营业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批准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围;。

(十三)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按规定开具发票行。

四十九条 下列行属按规定取得发票行。

()应取得而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合规定发票;。

(三)取得发票要开票方或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按规定取得发票行。

五十条 下列行属按规定保管发票行。

()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销毁发票存根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丢失发票发票监制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

(七)其他按规定保管发票行。

五十条 下列行属按规定接受税机关检行。

()拒绝检;。

(二)隐瞒真实情况;。

(三)刁难、阻挠税人员进行检;。

(四)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五)拒绝提供有关;。

(六)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册会计师确认证明;。

(七)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询问;。

(八)其他按规定接受税机关检行。

五十二条 《办法》三十七条所称“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包括税机关监制空白发票和伪造假空白发票

五十三条 《办法》三十八条所称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假发票

五十四条 《办法》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称没收非法所得是指没收因伪造和非法印制、生产、买卖、让、代开、不如实开具以及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发票发票监制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其他违反细则规定行所取得收入。

五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按照《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税机关应当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十六条 《办法》四十条所称“可以依法向上级税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指依照《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期限和程序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 附。

则。

五十七条 《办法》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存贷、汇兑、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邮票、邮单、话、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客票、货票等。

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人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其他发票应套印全国统发票监制由税机关统管理。

五十八条 《办法》和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数。

五十九条 《办法》实施前发生发票违法行依照当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处理。

六十条 实施细则由国税总局责释。

六十条 实施细则《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施行日起施行。

各部门原有关规定与《办法》和实施细则相抵触按《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国税发[993]50。

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增值税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二条  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和税机关要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容由国税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改正者。

私印制专用发票;。

向人或税机关以外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按规定五条要开具专用发票;。

6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按规定十六条规定申报专用发票购、用、存情况;。

8按规定接受税机关检。

(四)销售货物全部属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机关应收缴其结存专用发票

三条  除规定四条所列情形外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销售货物)、应税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非应税劳(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

(四)将货物用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集体福利或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应当征收增值税除外)、让无形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五条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开具。

()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误填专用发票上明“误填作废”四。

如专用发票开具因购货方不取而成废票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相。

(五)各项目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次次填开上、下容和金额致。

(七)发票和抵扣加盖财专用或发票专用。

(八)按照规定六条所规定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使用专用发票

(十)不得开具票样与国税总局统制定票样不相合专用发票

开具专用发票有不合上列要者不得作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六条  专用发票开具限规定如下。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货物发出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收到货款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合约定收款日期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收到受托人送交代销清单当天。

(五)设有两以上机构并实行统核算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货物移送当天。

(六)将货物作投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体营者货物移送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货物移送当天。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

七条  专用发票基次统规定四各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存根由销货方留存备。

(二)二发票购货方作付款记账凭证。

(三)三税款抵扣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四记账销货方作销售记账凭证。

八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不合规定五条()至(九)项和(十)项要。

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规定八条所称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或只取得抵扣。

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规定二条、八条所称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按照税机关要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

(二)按照税机关要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按照税机关要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场所。

(四)税款抵扣按税机关要装订成册。

(五)税机关验擅销毁专用发票基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执行国税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要。

十条  有规定八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已抵扣应从税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当期进项税额扣减。

十二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付货款并且作账处理情况下须将原发票税款抵扣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应该发票税款抵扣及有关存根、记账上明“作废”样作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凭证。

收到购买方退还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销售折让销售方应按折让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付但已作账处理发票及抵扣无法退还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销售方开具红专用发票合法依据。

销售方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根据退回货物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专用发票

红专用发票存根、记账作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凭证其发票税款抵扣作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专用发票应将红专用发票所明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属偷税行。

十三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主管税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机关监制机外发票

十四条  合下列条件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能力。

(三)国税总局直属分局规定其他条件。

十五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

()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近月份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情况。

(五)国税总局直属分局要提供其他。

十六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栏目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十七条  进货退出或取折让证明单基次三存根由税机关留存备;二证明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开具红专用发票合法依据;三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机关印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行开具。

证明单印制按照《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规定办理。

纳税人取得证明单应按照税机关要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规定进行保管。

十八条  专用发票票样与进货退出或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税总局统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改变。

十九条  规定所称税机关、主管税机关指国税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二十条  规定99年月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关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定 主席令[995]57。

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税收特作如下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骗取国税款数额特别巨、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利益造成特别重损失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他人虚开、己虚开、让他人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济秩序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分别依照条、二条、三条规定处罚。

五、虚开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依照定条规定处罚。

虚开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是指有他人虚开、己虚开、让他人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行。

六、伪造、擅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制造可以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制造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发票比照刑法以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依照款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发票比照刑法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依照刑法关盗窃罪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依照刑法关诈骗罪规定处罚。

八、税机关或者其他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依照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定规定犯罪;。

(二)明知是虚开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

(三)明知犯罪分子实施定规定犯罪而提供其他助。

九、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玩忽职守致使国利益遭受重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单位犯定条、二条、三条、四条、五条、六条、七条二款规定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有定二条、三条、四条款、六条规定行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追缴犯定规定罪犯罪分子非法抵扣和骗取税款由税机关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财物律没收。

供定规定犯罪所使用发票和伪造发票律没收。

十三、定公布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国税总局令[00]8。

总 则。

条 了防止和纠正税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规则。

二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税机关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定适用规则。

三条 规则所称税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进行审并作出行政复议定税机关

四条 复议机关税收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取证件和;。

(三)审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定;。

(四)处理或者送对规则九条所列有关规定审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规则规定行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行政复议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七)对下级税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和监督;。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赔偿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各级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顺利开展。

五条 复议机关必须强化责任识和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忠法律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坚持有错必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便民原则。

六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定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条 各级税机关发生行政复议、诉讼费用行政费开支。

二 税行政复议围。

八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机关作出征税行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人、受税机关委托征收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

(二)税机关作出税收保全措施。

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扣押、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机关及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行。

(四)税机关作出强制执行措施。

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

变卖、拍卖扣押、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

罚款;。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行。

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不予颁发税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增值税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机关作出取消增值税般纳税人格行。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行。

(十)税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行。

(十)税机关作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

(十二)税机关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

九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税机关具体行政行所依据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申请行政复议可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审申请。

()国税总局和国院其他部门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机关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不含规。

三 税行政复议管辖。

十条 对各级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不向其上级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不可以向国税总局或者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条 对国税总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不向国税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定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院申请裁国院裁终局裁。

十二条 对规则十条、十条规定以外其他税机关、组织等作出具体行政行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不向省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所、各级税局稽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不向其主管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扣缴义人作出扣缴税款行不向主管该扣缴义人机关上级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机关委托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不向委托税机关上级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国税局(稽局、税所)与地税局(稽局、税所)、税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合调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法定职权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不得共作出具体行政行。

对国税局(稽局、税所)与地税局(稽局、税所)共作出具体行政行不向国税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作出具体行政行不向其共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税机关撤销前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不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税机关上级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送。

四 税行政复议申请。

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知道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障碍消除日起继续计算。

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人及纳税担保人对规则八条()项和(六)项、、3目行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定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税额、期限缴纳或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方可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税机关确认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税机关应当对保证人格、信进行审对不具备法律规定或者没有能力保证有权拒绝。

作出具体行政行税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对不合法律规定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十五条 申请人对规则八条()项和(六)项、、3目以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情况、行政复议请、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理由和。

十七条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税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人扣缴义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公民 v无行能力人或者限制行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承受其权利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有利害关系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虽非具体行政行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三人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参加行政复议

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机关具体行政行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税机关是被申请人。

十九条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受理法定行政复议期限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五 税行政复议受理。

二十条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5日进行审定是否受理。

对不合规则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定不予受理并面告知申请人。

对有下列情形行政复议申请定不予受理。

() 不属行政复议受案围;。

(二) 超法定申请期限;。

(三) 没有明确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四) 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五)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

(六) 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七)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格。

对不属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按前款规定期限审并作出不予受理定视受理。

二十条 对合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日起即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二十二条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定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复议机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超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收到不予受理定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日起5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规则四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以延长行政复议期满。

二十三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级税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上级税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具体行政行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要停止执行;。

(二)复议机关认要停止执行;。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其要合理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有下列情形行政复议止。

() 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 申请人丧失行能力尚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 作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确定其权利义承受人;。

(四)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无法调了情况;。

(五) 依照规则三十九条和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依据进行处理;。

(六) 案件结须以另案件审结依据,而另案件尚审结;。

(七) 申请人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履行;。

(八) 其他应当行政复议情形。

行政复议应当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情形消除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有下列情形行政复议终止。

() 依照规则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先机关受理;。

(三) 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 作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因前条()、(二)项原因止行政复议满60日。

仍无人继续复议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除外;。

(五)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发现不合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终止应当面告知当事人。

六 证 据。

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证;。

(二)物证;。

(三)视听;。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有举证责任。

二十九条 复议机关审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根据。

三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证据合法性。

()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规、司法释和其他规定要;。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其他违法情形。

三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证据真实性。

()证据形成原因;。

(二)发现证据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

(四)提供证据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其他因素。

三十二条 下列证据材不得作定案依据。

()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

(二)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证据材;。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材;。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证据材;。

(七)不能正确表达志证人提供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他证据材。

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规则四条(二)项规定职责所取得有关材不得作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证据。

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程被申请人不得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人收集证据。

三十四条 申请人和三人可以被申请人提出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除涉及国密、商业密或者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七 税行政复议定。

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面审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有必要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三人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了情况。

三十六条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所依据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权利义容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

三十七条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日起7日将行政复议申请副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收到申请副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日起0日提出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

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基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三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规则九条规定并提出对有关规定审申请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应当30日依法处理;无权处理应当7日按照法定程序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当60日依法处理。

处理期止对具体行政行审。

四十条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进行审认其依据不合法机关有权处理应当30日依法处理;无权处理应当7日按照法定程序送有权处理国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止对具体行政行审。

四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提出见复议机关责人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定。

()具体行政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容适当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定其定期限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有下列情形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违法;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定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明显不当。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被申请人不得以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相或者基相具体行政行;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违反法定程序而定撤销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不受前述限制。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则三十七条规定提出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视该具体行政行没有证据、依据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

重、疑难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定。

重、疑难行政复议申请标准由复议机关行确定。

四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并提出行政赔偿请复议机关对合国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违法应当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复议机关依法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确定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扣押、封等强制措施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除对财产扣押、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四十三条 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定。

情况复杂不能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定复议机关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多不超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定并加盖印。

行政复议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定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四十五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或者不履行终裁行政复议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行政复议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行政复议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 附 则。

四十六条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税行政复议活动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规则规定行按《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十七条 复议机关受理税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十八条 复议机关受理、审、定税行政复议案件程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

行政复议专用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具有等效力。

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计算和行政复议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期、送达规定执行。

规则关行政复议期有关“5日”、“7日”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五十条 税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格式。

格式包括。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二)不予受理定;。

(三)受理复议通知;。

(四)行政复议告知;。

(五)责令受理通知;。

(六)责令履行通知;。

(七)提出答复通知;。

(八)停止执行通知;。

(九)行政复议止通知;。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

(十)定延期通知;。

(十二)税行政复议定;。

(十三)规性件送函();。

(十四)规性件送函(二)。

五十条 规则由国税总局责释。

五十二条 规则00年5月日起施行。

999年9月3日国税总局以国税发[999]77件发布《税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废止。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979年7月日五届人民代表会二次会议通997年3月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五次会议次修正999年月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十三次会议二次修正。

二编 分则。

……。

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

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隐匿财产对产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或者清偿债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对其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二零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分十以上不满分三十并且偷税数额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分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分十以上并且数额万元以上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处理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二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采取前款规定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税款依照法二零条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所缴纳税款部分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骗取国税款数额特别巨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利益造成特别重损失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条规定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是指有他人虚开、己虚开、让他人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

二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济秩序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条规定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分别依照法二零五条、二零六条、二零七条规定定罪处罚。

二零九条  伪造、擅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制造可以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制造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发票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依照款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三款规定以外其他发票依照二款规定处罚。

二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依照法二六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依照法二六十六条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条  单位犯节二零条、二零三条、二零四条、二零七条、二零八条、二零九条规定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规定处罚。

二十二条  犯节二零条至二零五条规定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执行前应当先由税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出口退税款

……。

五 侵犯财产罪。

二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

(二)盗窃珍贵物情节严重。

……。

二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

九 渎职罪。

……。

四零四条  税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税收遭受重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零五条  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徇私舞弊致使国利益遭受重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规定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徇私舞弊致使国利益遭受重损失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附。

则。

四五十二条  法997年0月日起施行。

列法附件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制定条例、补充规定和定已纳入法或者已不适用法施行日起予以废止。

列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制定补充规定和定予以保留。

其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规定已纳入法法施行日起适用法规定

……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制定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定已纳入法或者已不适用法施行日起予以废止。

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关严惩严重破坏济罪犯定。

3关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定。

关惩治走私罪补充规定

5关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

6关惩治泄露国密犯罪补充规定

7关惩治捕杀国重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补充规定

8关惩治侮辱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定。

9关惩治盗掘古化遗古墓葬犯罪补充规定

0关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定。

关惩治假冒册商标犯罪补充规定

关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定。

3关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定。

关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定。

5关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制定下列补充规定和定予以保留其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规定已纳入法法施行日起适用法规定

关禁毒定。

关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定。

3关严禁卖淫嫖娼定。

关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定。

5关惩治偷税、抗税犯罪补充规定

6关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补充规定

7关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定。

8关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定 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 国院令[990]60。

条  贯彻落实《共央关教育体制改革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地方教育费金特制定规定

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单位和人除按照《国院关筹措农村学校办学费通知》(国发[98]7)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人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营烟叶产品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上缴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人教育费附加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机关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教育专项金根据“先收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原则使用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有关规定使预算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六条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办理。

七条  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律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支付。

八条  铁道系统、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上缴教育费附加由国教育委员会按年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用基础教育薄弱环节。

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

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单位应当先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对所办学校费补贴。

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办学规模。

十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长和单位集或者变相集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和人有权拒缴。

十二条  规定由财政部责释。

各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十三条  规定从九八六年七月日起施行。

……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