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养老:政府购买怎么成了政府包养?

我们调研了S市下辖三个县市区(以下简称A区、B市、C市)的养老互联网+”提供情况。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以上三个地区都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一家政购买服务的提供商,由社会资本建立了呼叫中心,采取线上呼叫+线下入户服务的“互联网+”养老模式,统一负责辖区内全部老人互联网+”养老服务

毕业论文网   一、A区H公司互联网+”养老服务情况   在S市A区,我们走访H公司,考察其建立的社区养老服务互联网+”系统。

H养老公司在A区开展了“互联网+”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办法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对象主要针对政府包干的“五类老人”(五类老人为:A区城镇户籍且居住在城区的年满65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以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上述政府养老服务购买的范围以区级(县处级区划单位)进行招标。

同时H公司还提供区内针对非“五类老人的有偿家政养老照顾服务

H公司对所有政府购买服务老人建立电子档案,提供特殊的老年手机。

老年人利用老年手机可以一键拨号,拨打H公司服务热线

其他非“五类老人也可以?艽?H公司的989#2热线,获取H公司服务

在线上呼叫后,H公司入户为老年人提供一定服务

目前H公司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签约老年用户10300人左右。

政府为每个“五类老人”每个月向H公司支付90元,H公司为“五类老人”提供150分钟免费线下家政和养护服务

非“五类老人和“五类老人”150分钟之外的线下服务需求也以90元150分钟为标准收费提供,老人的电子建档、热线服务免费。

二、B市X公司互联网+”养老服务情况   与上述H公司在A区的做法类似,在S市下属B市,X公司的“互联网+”养老服务,以123#9热线为基础,老人拨打热线联系X公司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政府为“七类老人”(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X公司的居家家政和养护服务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每月每个“七类老人”20元话费和价值50元(90分钟)线下入户服务

公司主要业务同样依靠政府购买老人自费消费比例极低。

三、C市950#2热线服务情况   S市下属C市C区950#2热线,同样以服务热线互联网建档和线下上门服务为主要手段,业务来源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服务热线投入使用后,前半年该热线接听电话13437次,上门服务2781次,接待老人3100人次。

政府以C区内每个老人(不分老人类别)每月为单位,向950#2热线运营商Y集团支付费用。

C市的特点是,C区950#2热线和全C市范围内的123#5热线同时提供线上和线下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重复成本较高。

四、三个案例反映的典型化事实   1、各地县、区级政府单独招标,定点在一家公司购买服务,通过县、区级财政购买服务服务碎片化,不具备规模经济优势。

每个不同公司分别占领不同县区政府购买服务养老入户服务市场,信息、资源无法互联、共享。

以F省为例,一省之内,至少有6家同类型的在线养老服务公司,分别负责各个县区的相关“互联网+”养老服务,每个公司分别在各个县、区范围内垄断政府购买养老上门服务,其他公司难以进入。

上述情况,无法发挥互联网经济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的优势。

2、由于体量和服务区域较小,上述企业往往没有足够成本建立自有的、完备的线下服务团队,一些家政和养护服务需要依靠再次向家政服务购买,企业自有服务人员专业水平也不能保证。

3、盈利模式几乎完全依靠政府购买服务,且价格与大型互联网家政平台,或者当地家政公司比较没有价格优势。

比如,S市A区委托H公司建立的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政府购买服务每月150分钟收费为90元。

而与之对比,“58到家”平台的家政服务价格约为90元180分钟。

并且,上述A区年政府购买总用户约为10300人次,但非政府购买(用户自付模式)仅为17人次,政府购买服务以外的盈利能力堪忧。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1、互联网模式的养老入户服务应当打破区域限制和县、区域内单一公司的垄断情况。

所有登记服务提供商都可以作为政府购买养老入户服务的提供者。

政府不再在辖区内指定一家“互联网+”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企业。

建议政府转而向符合标准的老人发放现金补贴,由老人选择向哪一个机构购买服务

2、仅仅依靠养老入户服务尚不足以满足互联网企业盈利需求,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无法实现企业商业化、市场化、持续化的正常发展。

3、“互联网+”的养老入户家政服务应当作为家政服务互联网+”企业的一个服务项目,而非是财政支持专设单独的服务项目,建议采用审核资质、登记备案方式,对辖区内所有符合资质的养老家政和护理服务提供工商登记备案,向社会公布。

4、“互联网+”服务平台或者机构不需要专门针对养老提供服务

政府应当更多地接纳已经建立了标准化家政、护理服务体系和线上线下家政、护理服务队伍的企业,降低单一服务平台成本,实现商业化、市场化、持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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