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的批复

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确定宁国绩溪高速公路正式收费营期限请示》(皖交路〔00〕7)悉。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宁国绩溪高速公路正式收费营期限30年即设收费日起至0年月3日止。

二、宁国绩溪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按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印发安徽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方案通知》(皖交路〔09〕)执行;免费围按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清理规我省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皖交路〔09〕3)及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期满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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