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演讲范文]浅谈儒家哲学思想

Sr 、 封建法律史儒思想起(汉律儒化封建思想史背景)() 浅谈汉律儒化汉律儒化开端()汉律儒化历史背景()汉律儒化思想背景、汉律儒化具体表现()立法指导思想表现()律法方面表现 (3)司法方面表现(浅谈春秋狱)3、汉律儒化历史影响(二)浅谈唐律儒化、唐初立法历史背景()随末唐初历史背景对立法立法思想影响()汉律唐初立法思想比对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舟水说)、唐律儒化具体表现()立法思想方面()律法儒——屈法伸礼以维护族纲常伦理·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

(3)司法儒化3、唐律秋国法制史上影响()以礼立法根据()以礼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3)以礼释法律三、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化这历史现象浅谈汉唐法律儒化、封建法制史儒思想想起。

思想这华明智慧明珠产生先秦春秋战国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国人膜拜孔子当社会处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剧烈动荡期。

思想领域西周以天赋神权观念已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准则而构筑起社会制及其这种制而产生社会秩序。

了这目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儒思想核心其“仁”指是仁爱心施政治便成仁政“义”指是公直、正义;“礼”则指是种社会政治制和庭理规“智”则指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以“勇”被世儒弟子奉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真理刻刻都要遵循定理。

而世从政儒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面“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社会行规那思想动荡战乱纷争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

是战乱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强国力统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法思想给其带了迅速崛起但也因其统治残酷而迅速瓦因其统治者倾向法思想也给儒思想以——“焚坑儒”这重创到了汉代儒董仲儒才又将儒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社会主流思想即以儒思想思想统治工具。

浅谈汉律儒化汉律儒化始汉武帝期这是国历史上儒思想成主流思想开端也正是因儒思想国历史上影响围历史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社会思潮从人们社会行规到庭伦理甚至人行无处不及也由到二十世纪上半叶直影响着绝多数国人思想和行。

汉律儒化开端既然说从汉化开始儒思想成国统治思想或者说是其统治了国人思想及行那么儒思想又是如何达到这登峰造极效呢?这便是汉儒董仲舒提出《春秋》统思想并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独尊儒术”而又汉武帝采纳开始。

汉律儒化历史背景历了秦朝苛政和楚汉争多年战乱汉初统治者着重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无而治”黄老思想统治七十年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发展和积攒而汉初分封诸侯王也因而势力强起构成对央集权威胁至汉初“无而治”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纯依靠法思想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重演。

统治者急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思想更温柔手段施行统治

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士”诏而董仲舒对以《春秋》统思想提出“罢黜独尊儒术”并德施教化辅以刑罚即德主刑辅武帝采纳至儒思想重登国政治历史舞台。

汉律儒化思想背景汉初七十年统治者施行以黄老思想主以法思想统治终达到了“景治”效但丰富物质基础上旧有法律已不足以调基人们丰富物质财富上复杂社会关系而各诸侯实力强而又各政甚至蠢蠢欲动对央集权统治威胁更是愈演愈烈;针对这种形势董仲舒指出了这种思想上混乱应以儒《春秋》统思想“罢黜独尊儒术”。

并以儒礼治思想钳制社会思想和行。

另外又结合秦朝灭亡历史教训看到法思想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弊端提出了《春秋繁露·基义》“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说。

以顺应统治者

董仲舒看到春秋战国期儒思想不重视历史是将儒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君臣纲、父子纲、夫妻纲”等思想赋以阴阳神化表述结合起满足统治要。

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思想基础结合了法、阴阳和道顺应天、道法然思想并将儒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畴进而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立法和人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进而更使儒思想法律化、制化。

汉律儒化具体表现随着董仲舒观被汉武帝所接受董仲舒也因而晋身统治阶层较高位置进而对立法、司法有着重影响也因对国几千年封建史和思想史产生了巨影响。

立法指导思想方面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天天下受命天子”(《春秋繁露·人者天》)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皇帝是姓与上苍介或者说代理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

皇帝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否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严厉刑罚

凡是侵害皇帝人和皇权统治行视严重犯罪。

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废格沮事”、“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通行饮食”、“见故纵”等罪名有些是对皇权统治构成危胁罪名但更多是对皇帝人权威法律保护即皇帝人代表了国志。

这与以儒强调皇帝权威是分不开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

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儒化汉律则首先赋予皇帝特殊人格不受任何限制。

其至尊地位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行都是逆不道罪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心里诽谤朝政臣颜异因而被杀。

这正是儒重视修养这特立法上表现儒思想“八目”相当重视修养而儒化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犯罪与否和犯是什么罪依据。

针对保护皇权法律就更是如。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思想法律教育补说而非单纯惩罚目说也据减刑了许多肉刑使犯罪者得以改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处罚目。

他主张以德教主兴办学校提倡儒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

刑罚只是辅助作用而不象秦朝统治刑罚多、刑罚重味强调“刑以杀威”并且以刑罚做目而忽视教育作用这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而治统治思想取其位置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单纯苛刑重不近人情惩罚目学说又不单纯以教育唯方式而是采取了儒所谓庸说有主有辅而孔子刑罚教育目学说这里发挥了极作用。

孔子认教育以德礼教化姓便可达到“礼仪邦”无而治目。

而对那些“斗筲性”人则刑罚而这种人只占少数因以德礼教育主刑罚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因汉朝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统治阶级利益维护和庭伦理观念约束。

思想实质便是儒“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价值取向。

“三纲”二早见《韩非子》这法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董仲舒《白虎通义》。

不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基础结合了法、阴阳及道说并所用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合妻者夫合子者父合臣者君合。

”及“君臣父子夫妇义皆取诸阴阳道。

君阳、臣阴;父阳、子阴;夫阳妻阴…是故臣兼功君子兼功父妻兼功夫”又说“丈夫虽贱皆阳妇人虽贵皆阴”。

而《春秋繁露·顺命》说“天子受命天诸侯受天子子受命父君妾受命君妻受命夫”基这种思想指导立法程很多汉律条都体现了这思想根也使“三纲”除了做种道德规外更成种强制性社会行规至人、庭、社会与政治统治从行规到法律制形成了统。

而“五常”道是董仲舒汉武帝次策问提出其对象主要是维护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道王者所当修饰也。

王者修饰故受天佑而享鬼神灵德施外延及群生也”——《汉·董仲舒传》。

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尊卑制和行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社会伦理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君主表率作用亦不乏其。

《汉·董仲舒传》句话可以体现出其思想所“夫仁人者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利者、盗也”《春秋繁露·天道施》。

“凡人性莫不善义然不能义者利败也。

”可见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思想影响整社会价值观统治者讲仁政而对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心。

至由董仲舒根据儒思想构建整社会行规和价值取向便初现其雏形。

()律法方面表现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统治思想除德教方面更法律条方面表现出了礼律融合将整社会行规和价值取向直接地以法律形式体现出。

赋予了汉代法律儒化价值取向更以儒道德规定了汉朝臣民行规。

、首先是刑事立法方面、刑事立法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思想与现代不汉朝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年龄与现代有区别它将年龄划分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步入老年人才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汉、刑法志》记“耆老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心”而七、八岁或以下孩童又稚气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

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这正是儒思想理想化社会状态法律价值观体现。

b、“亲亲得相首匿”这原则早出孔子儒《论浯·子路》“父子隐子父隐直其矣。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汉律法律形式)‘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闻’”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刑事责任。

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刑事责任。

儒庭、宗族伦理观念这里以法律原则形式得以明确表达并且直至清朝长达两千余年封建法得以继承。

他抛弃了法“断法”观。

而是将人——庭——社会——国这递进关系从人与庭伦理纲常关系直接演变成了国社会管理职能法律手段。

可见儒思想汉律影响深对封建法制史影响久远。

、“先告除其罪”这有些象现代法律首情节但不尽现代首情节只做可减免酌定情节不至因首而免除刑罚汉律先告免其罪原则就带有儒重省修成份这也反映了儒参与立法所导致法律价值取向即教育目学说而非法惩罚目说儒思想无论是“五常”“仁、义、礼、智、信”还是“八目”“格物、致知、正心、诚、修身、齐、治国、平天下”都讲人对我心修养并讲人只有修成功了才能进步追其社会价值体现;反对犯了罪人儒认这是修出了问题只要能够“先告”则已从根上了问题因也就可以免除对其刑罚

也就使近乎法定情节。

、“先请制”两汉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禄三石以上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请”特权凡上请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汉朝历代皇帝多次颁布诏令规定或修改先请制适用如高帝七年诏“令郎有罪耐以上请”宣帝黄龙元年诏“吏六石位夫有罪先请。

”平帝元始元年诏“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东汉光武帝三年诏“吏不满六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而《汉·官志五》“县令、长、三石侯国相秩次亦如”而《汉·惠帝记》记“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

”而其释级爵位二千钱其实质给了地主豪绅等贵族有钱人以钱赎刑特权。

汉律这些制基周代“尊尊”社会等级制。

荀子·富国》也曾说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即法律针对不阶级有不规定而不是概平等。

而儒思想也认“君以礼事臣臣以忠待君”说则这里君臣纲赏罚制和儒仕夫社会等级制法律上也表现得淋漓尽致。

但也因破坏了法律平等、公正价值对比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断法”思想阶级性更明显对比奴隶制期虽有某些程上改进但其实质性仍是阶级镇压工具且带有买官赎刑这陋制使些犯罪人得以逃避处罚从而严重地破坏了法律身应该拥有价值。

(到明、清才整顿吏治而取消这规定。

)、“造”与“非造”情节区分汉律立法开始“故情节”区分出“造”与“非造”这比秦律立法技术上更趋先进而究其思想根仍直指儒重心性区分“造”即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即蓄谋;而“非造”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故犯罪行从而可以看得出其细化区分方法子荀子学说而区分目直指主观恶程而主观恶则直接表现了其心性“恶”与“善”区分。

孔孟学说以“人初、性善;”而荀子则有“性恶”说认人向善即要教化虽然孟、荀有着巨区分但儒学说只是门派不。

孟子性善说指是倾向修养荀子则讲接受外部教育两者目还都修身正心。

因而心善恶成了定罪量刑标准。

而《荀子·劝学》说“礼者法分类纲纪也”。

荀子·性恶》又说“礼义制而制法”就是说礼是法根据总纲而法是礼体现和确认二者合而。

而礼对人心性和行要则会受到惩罚而蓄做出某些违反其规定行则更是“罪恶极”则会受到更生惩罚则“造”与“非造”区别可见是程、情节上区分这种针对其主观恶轻重程量化定刑还是可借鉴处。

刑罚方面汉代更进行了生改革。

并且因对世刑罚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与秦朝广泛使用死刑连以肉刑主刑罚制形成了鲜明对比并且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奠定了基础。

汉代废除了“收孥”、“宫刑”、改“黥”“髡钳”五年改“劓”刑“笞”三改“斩左趾”“笞”五等等这些都从侧面保护了生产力(和给犯罪人以改新机会)而其实是儒刑罚教育目说结即董仲舒所说“德主刑辅”而“明德慎刑”汉朝还规化了用刑具体细节如用何种刑罚如何用甚至刑具重量尺寸使用程序如何有所规。

g、刑名上汉代立法依照儒“三纲五常”说也适应统治者首先先规定了维护君主(天子)专制权力并针对侵犯君主犯罪客以重刑。

如“欺谩”、“庇欺”、“诬罔”、“诽谤怨望”“废格沮事”等犯罪即违反了“三纲”“君臣纲”又违反了“五常”“义、礼、信”更违反了“八目”“正心、诚、修身”凡是破坏了纲常行都认是重罪而苛以严刑(不管其行是否十分严重甚至是否造成什么)也就是要无论是臣诸侯还是什么人都对君主要绝对顺从忠诚。

否则可能会因语言、或不做思想而招致死罪。

据汉武帝地方官义纵就因误捕朝廷征税使者而以“废格诅事”罪处以弃市;而汉武帝臣颜异更因“腹诽”(心里诽谤朝政)便处以死刑。

可见“礼”汉律重要地位而汉律对人复仇不依靠司法程序行却开面儒“三纲”“五常”思想指导下礼法合并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先即善孝先私人因尊长被杀而私复仇杀死对方不但无罪更有甚者因而受到嘉奖。

东汉酒泉赵娥杀死杀父仇人首案上奏皇帝不但没有定罪地方政府更其树碑褒奖其孝女风。

这些都是以礼治代替法治儒思想法律引礼入律。

其直接是将法律行与对等这法律价值破坏无遗。

B、民商法律方面儒化表现汉代儒董仲舒由“五常”道所倡导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阶级秩序进而民商立法上产生了很导向作用。

董仲舒也据“五常道”提出了“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董仲舒传》“利者盗也”《春秋繁露·无道施》足见汉代重农轻商严重程。

因汉代财产法律立法方面其取向并不重视规市场秩序而是交易合方面依惯例或民习惯因商人社会地位极低(连马车都不可以用)又何特别规定法律保护。

相反财产规模上汉代统治者却加以限制以防富可敌国现象产生这与汉初诸侯争霸给汉室教训是密不可分。

也更体现了“君臣纲”儒理论。

如汉武帝便有“诏六条”其条便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西汉统治者也颁布“限田令”这物质条件上——人们赖以生存土地上充分保护了统治者权力也按照社会阶层不限以不等土地使不阶层按法律只能拥有不等限量地身份地位显示出其伦理观即荀子所提出“礼者、贵践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方面统治者拥有量土地而以下各阶层都只能拥有少量土地另方面将各阶层都禁锢其土地上(汉律规定诸侯不可擅离开封地否则即构成严重犯罪)。

并以儒思想法律化使这种封建伦理观制化以便统治者地位世世代代稳固地延续下。

汉律债权方面也有些规定如买卖依契约借贷取息限制和期债不偿还则要受惩罚土地租佃制其体是保护贵族地产阶级权利但就汉律关所有权立法整体而言是对帝王绝对保护对贵族、地主阶级保护、限制并重平民阶层就只有统治阶层管理财产制上汉律依然是按照儒“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与财产制方面立法比较汉代身份法律制方面更趋细化和完整而究其原因也多是将儒伦理纲常观制化道德法律化表现。

首先汉律划分了社会等级制是特权阶层即皇室亲属封贵族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特权阶层也细化分化不地位。

而根据“官当”、“议请”制则特权阶层人犯罪可以免受刑罚汉律对特权阶层人拥有何等级特权如何拥有该特权有详细规定。

如皇子封国王国王子封列侯。

按照军功不可分二十等爵位爵位也可以钱粮换取;官吏按职位高低赋以不等俸禄平民可以通学习或辟举途径成官吏;而犯罪也会使爵位、官职受到削减。

就象《荀子·王制》所说“虽王公士夫子孙也不能属礼义则归庶人虽庶人子孙也积学正身行能属礼义则归卿相士夫”可见社会等级制上汉律是照搬儒学说“礼制”。

而庭制上更是“三纲、五常”道核心将封建宗法下庭伦理引入法律

“父子纲夫妻纲”封建长制汉代庭法表现淋漓尽致汉律对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如殴打杀害长告发尊长犯罪、甚至尊长丧期与人通奸即属逆不道要处以极刑而长殴打晚辈则般不受法律管辖。

婚姻立法方面汉律规定了“夫 妻多妾制”皇帝就是这制型而妻子不可多夫汉律虽无明禁止离婚但以汉律“七出、三不”弃妻原则和《白虎通·嫁娶》“夫有恶行妻不得”“地无天义夫虽有恶不得也”和《汉》“夫有再娶义妇无二适”可见汉律是依儒“三纲”“夫妻纲”严重倾向保护夫权只要不“乱妻妾位”便可量蓄妾。

男女婚姻庭权利上得不到真正平等妇女只能“从父出嫁从夫、老从子”而没有独立人权利成男性社会附属品。

继承方面除身份王位继承外财产继承与现代区别不。

可见汉律民商法律倾向宗法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制化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轻视了商业秩序制化、规化这与儒重义而轻利思想是分不开。

(3)司法制方面汉代司法制已拥有较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但诉讼方面有几较明显封建礼教色彩。

①重疑难宗件裁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律奏请皇帝君权神授君臣纲董氏儒思想又次体现出。

②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子纲伦理观这里伦理纲常、礼制法律

正如《荀子·劝学》“礼者法分类纲纪也”和“礼义制而制法”(《荀子·性恶》)所指礼——法关系思想

③“春秋狱”这是儒思想引入汉律型代表它是指审判案件如无法律明规定则以儒义作定罪量刑依据。

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做定罪量刑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遂只是次要条件桓宽《盐铁论·刑德》说“春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法者免志恶合法者诛。

”则“心”、“志”成定罪依据。

荀子·王制》说“故公平者听衡也和者听绳也。

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尽也”。

“礼义者治始也”;《荀子·劝学》双提到“礼者法分类纲纪也”《荀子·性恶》更提到“礼义制而制法”和《荀子·修身》“事无礼不成国无礼则不宁”可见荀子很早就提出了以礼法并用以礼制法以礼治事(政)可是荀子主张并被高统治者采纳直到董仲舒揉合各所长该思想统治者所用因董仲舒社会管理阶层行其道不但引礼入律还礼律并用甚至以礼代法并有《春秋事比》“比”是汉代种法律形式类似判例法以及《春秋狱》3事除外还有《春秋狱辑佚》十三条《春秋断狱》(东汉应劭所作)及《汉·艺志》“公平董仲舒诒狱”十六看以董仲舒、公孙弘等儒学者量引用儒断狱。

董仲舒其《春秋繁露·精华》说“春秋听狱也必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直者论其轻”。

《春秋繁露·深察名》又说“循三纲纪通八端理乃可谓善。

”可见汉代司法断案无律可引便完全以儒思想定夺。

另外汉代盛行私人律而律人多儒门徒由西汉杜周、杜延年父子“杜律”“杜律”到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郑玄等“诸儒句十有余”而私人律如合统治者要则被用以断案。

可见汉律儒化程颇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法律条和法律条释;由社会等级身份阶层到庭关系由行规到思想道德指南甚至无律可循也要引以断案。

3、汉律儒化历史影响汉律儒化是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化开端历朝历代统治者无不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根据各历史期社会情况有所不可“三纲五常道”成行规核心这照搬不误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

思想不仅成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条化法律化“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指导国封建社会人们行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封建社会权力核心而法律对其维护倍至“仁、义、礼、智、信”则成人们行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济基础基适应。

但到封建制期随着生产力发展有些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道“纲常伦理”说和“阴阳天人”论受到动摇如清律“秋审”和庭制等。

(二)浅谈唐律儒化唐初统治者目睹了隋朝灭亡历史教训立法统治上颇讲究强调予民休息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手法即“德主刑辅”儒理念而比对下唐初统治者对更深入分析和全面采取实施了这方法。

、唐初立法历史背景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业律》都讲宽简、轻刑可实际运用却不依法行事而是酷刑重刑广泛运用甚至“盗钱以上弃市”到隋更是农民运动不断农民生计被迫造反做隋官员李渊、李世民父子也顺应了这形势当李氏族夺取政权明确地认清了战社会形势及其也识到隋朝短暂和隋朝法制失败原因因而唐初就提出“安人静俗”方针而立法上又提出“准乎礼”“宽简、划、稳定”方针以其统治长治久安富民强国。

十多年战乱首要是生产力恢复人口恢复因其政治要就是减免赋税、予民休养生息以达到儒所描述理想社会形态。

() 隋唐初历史背景对唐统治者立法思想影响。

针对隋朝立法实践脱节有法不依以人治代替礼、法、实践重法酷刑“如盗钱以上皆弃市”“轘”“车裂”“枭首”恢复隋朝也因暴政而从走向灭亡。

做隋朝官宦李渊父子深有感触而做官员李渊父子深受儒思想影响并反复引用《荀子·王制》“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舟。

”他们看隋灭亡是有完备法律却有法不依而“益肄淫刑”以至“宪遐弃”以至法律成纸空姓却民不了生因李氏父子以隋鉴如只是要法要宽简也要法律稳定连续划。

以使其统治长治久安《贞观政要》卷八更有“动静必思隋氏以殷鉴”阐述。

李世民更量引用儒《荀子》《王制》《富国》等做其统治思想指导无论立法、司法和社会制方面影响颇深远。

() 汉律唐律思想应用对比两朝统治者统治思想法律都是儒化产物但比较下又所不。

汉代以“德主刑辅”做其政治法律核心思想而唐初则以“德初政较刑罚政较用”其指导思想虽然两者皆以德标榜其仁政但唐代其儒理论体系已更运用得更成熟和细化。

汉律“德主刑辅”则以德教主以刑罚辅两者并用有主有辅而其始倡导者董仲舒是集儒、法、阴阳、道等各所用也有学者认他是集成者儒比荀子晚了年左右。

唐代“德礼政教刑罚政教用”则不再将德与刑关系拟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做政治核心以法律做政治工具原则上两者关系明确化比较前者吏科学化而且唐代统治者统治思想上更近乎荀子思想而摒弃了阴阳理论荀子董仲舒早年是先秦儒三虽儒但与孟子说相径庭因其晚年教学生涯另辟学派“兰陵学派”汉儒多出身兰陵荀子也是位集成者讲“隆礼重法”李斯、韩非皆出其门他批判地吸收了先秦各思想而儒做其基础并有所创新有很强理智主义色彩也更适合李渊父子。

其言论也被唐初统治者引用并应用统治实践更被化法律形式如身份法律制税赋制、人才作用制等。

董仲舒汉律对比少了那些阴阳氛围多了理性认知和操作没有了直接以儒治狱条儒化得例很多但都法律化、制化、可见唐代礼与法结合地更有机。

汉律开始儒思想成主流思想引礼入律至唐代礼法结合已有习惯法味道。

体现了以德礼做政教立法核心思想德礼更多深藏唐律条骨子里唐律思想成了法律指导思想以《荀子》做统治者指导思想唐律比以往封建立法更重民商立法法律制空前完备。

汉律则是继承了秦朝《法》基础上补充了三合《九律》而司法实践直接引用《春秋》以弥补法律不足因而《春秋》便法律化而直接产生了法律作用和价值。

可见汉代礼与律、德与刑是主与辅关系补充而至唐朝随着儒思想应用延伸统治者更以儒思想贯穿统治各细节儒思想上升唐律法哲学思想而非主、辅关系法律上则以“类推”技巧作补充。

唐律儒化具体表现唐朝统治者儒化思想更倾向《荀子》倾向如“水舟”说而不是董仲舒“君权神授”带有阴阳色彩儒思想立法更以严密立法技巧以维护统治而著称。

() 立法思想方面儒化表现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历史各朝代交替验教训和各朝统治不足处采取了前秦《荀子》集成者儒思想荀子除了“圣外王”外更有“隆礼重法”说唐朝统治者据提出了“德礼政教刑罚政教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

可见唐统治者更重以儒礼教道德思想教化和禁锢人民思想将犯罪苗头消灭思想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目依照《荀子·王制》“故先王明礼义以……若是故奸邪不作盗贱不起而化善者劝勉矣”指导思想立法唐律则实行了“准乎礼”原则即以儒礼教纲常作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依据。

更以“三纲”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如“十恶”次序和量刑轻重便明显体现了“三纲”轻重次序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纲君权统治犯罪并予以重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纲”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纲”条。

而亲属关系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标准。

可见礼学不仅成其立法依据更成其定罪量刑标准除以外还以礼律。

可见唐律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儒礼教社会统治、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指导思想

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仁政思想做指导刑罚方面体现出唐律“用刑持平”和律条上更追简约精神。

唐律封建法被公认是“得古今平”世而死刑条只有条封建法较前任何代都少较明、清也简要而即使是死刑也须三覆奏甚至五覆奏皆因唐皇深明死者不可复生道理而其它刑罚也有严格规定如流刑、徒刑有高刑期不得无期刑;而死刑只有纹、斩、而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人道而量刑幅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轻可见唐统治者对《荀子·王制》“故公平者、听衡也、和者听绳也。

”法制观念应用得既广泛而又具体儒仁政思想法律也得以具体表现。

而且唐律立法也很连贯性、统性而且修改也有相关规定程序要尚省由集合七品以上京官讨论。

()律法儒化依据“准手礼”制定出唐律弥漫着儒思想味首。

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居相隐”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犯罪。

依照《荀子·王制》“分则不偏执齐则不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

夫两贵不能相事两贱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故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使有贫富贵贱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也(吕刑)曰‘维齐非齐。

’谓也。

唐律根据《周礼》这言论制定了“八议”、“请”、“减”、“赎”、“当”等制针对封建统治阶级加以特权保护使犯罪也可逃避或减免刑罚(前汉律十类似律例已作评述不再详述)。

而根据隋律所订立“十恶”则带有明显维护儒“三纲”“五常”色彩“十恶”十种罪名首先是维护君权“谋反”“谋逆”“谋叛”三种罪名皆处以极刑而紧随其便是“恶逆”“不道”“不孝”“不目”“不义”“乱”这针对维护“三纲”“五常”“八目”族社会伦理制犯罪也都处以可至极刑重刑。

唐律针对罪犯罪人亲疏血缘关系以“五”外做不量刑也表现其儒礼教封建长制色彩。

民事立法上其关身份法律制更有“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也”思想划分社会等级并按照人不等级适用不法律

体上唐律社会划分特权阶层其有贵族阶层、士族门阀及官僚阶层;平民阶层和贱民阶层其贱民又分奴婢、部曲及其他贱民。

又以“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

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众庶姓则必以法数制”方针规定了不阶层不平等法律地位如良民与贱民通婚则丧失良民身份贱民不可侵犯良民否则苛以重罚而特权阶层可通“八议”、“请”、“减”、“赎”、“当”制减免刑罚长幼也更依“亲亲”“尊尊”思想制订法律维护父权长制。

族与庭部法律则处处体现了维护父权夫权重儒伦理纲常思想

如唐代婚姻制依然是夫妻多妾制而婚姻程序依然有着“六礼”浓重色彩其尊长丧期不可嫁娶否则即按“十恶”“不孝”论处而夫丧期改嫁又处犯了“十恶”“不义”条婚姻除上仍沿“七出三不”制但唐律“义绝”情况则必须除婚姻关系“义绝”指“夫殴妻尊长兄妹;妻企图谋害或殴打谩骂夫尊长及缌麻(五)亲属;夫妻双方亲属有血仇者”;可见唐律庭婚姻制仍以父权、夫权庭核心妻不可有企图而夫实施了侵害对方亲属即构成“义绝”而即使夫妻“和平分手”妻无休而离仍要“徒二年”。

唐律疏议·户婚》严格维护父权、夫权法律上权威。

如“居必尊长尊长既子孙无专”。

其长具有获得尊重和取得奉养权利;其次长有教训命令子孙权利;再次长有庭财产管理外置权子孙不可有私财也不可擅动用财产否则属“别籍异财”即视“不孝”处以“徒三年”刑罚

可见“三纲”“五常”儒伦理道德观唐律运用是无处不。

唐律关财产法律制仍将农民以“田制”方式固定土地上这其实仍是《孟子·梁惠王上》“五亩宅树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鸡豚狗彘畜无失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亩田勿夺其数口可以无饥矣。

谨庠序教申以孝悌义颁白者不道路矣。

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

”因而唐律对各阶层人们可以占有业田有具体规定如亲王00顷正品60顷郡王从品50顷国公、二品0顷以下递减从五品5顷;勋官30顷平民则每人不得超00亩。

而土地买卖则要由长而农民“口分田”则不得买卖否则处以由笞至杖不等刑罚

而唐初统治者也依据“轻田野税平关市征省商贾数罕兴力役无夺农如是则国富矣。

”唐统治者多次提及“无夺农”和减免赋税。

以体现“仁政”另外唐律市场管理量衡、商贸管理方面立法也相当规多以儒八目“正心”“诚”宗旨规定公平评议市价否则“坐赃论”。

而哄抬物价如“利入者”则杖八十。

可见立法完善唐律无不渗透出儒思想风。

(3)司法方面唐律司法方面相当完善有专门《斗讼律》规定具体司法制。

也了维护其伦理纲常稳固规定除“三谋”罪外奴婢部曲不可告发主人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处以绞刑而且部曲、奴婢和有容隐义人没有证人义。

另外唐律更模仿《周礼》这儒规定了向皇帝直诉具体模式如“肺石”“挝登闻鼓”和“邀车驾”等而般层面上唐代则没有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切案件由基层司法机关受理否则就是不遵守礼制要处以刑罚“笞四十”除非基层司法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得有“冤抑”才能向上级机关申诉。

而就整体而言唐代着“准乎礼得古今平”说和儒仁政思想刑罚方面历代轻缓就连刑讯也规定了具体制如数量、次数、总刑讯数量及每次刑讯隔等而达到刑讯规定高仍不认罪就可取保释放对定年龄规定人如“八议”、“请”、“减”和70岁以上5岁以下则不可开讯而具体到刑罚行刑方式、数量和程序及整体量刑幅唐律各封建王朝法律轻缓无不渗透着“仁”这儒“五常”首思想风以谋反这重罪例对比就可见斑犯罪人刑罚 缘坐围和 缘坐者处罚奏 具五刑 三族 夷三族(全部杀死)汉 腰斩 全老少 弃市唐 处斩 族 犯罪人其父和6岁以上子处以绞刑其他流刑明、清 凌迟 族成年男子 斩首3、唐律儒化历史影响唐律儒与汉律儒化存着很不汉律作儒开端常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更层面上终结了这代更多是融汇了礼教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结合唐代高超立法技巧合儒道德标准唐代成行规。

唐律表现明显就是以礼释法律

唐律完整地体现了儒思想而又不重搬硬套结束了引断狱习惯而影响及至清律清朝沈《重刻唐律疏议序》就有如阐述“所律条与唐律者四十有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而唐律不仅影响了国封建法制史也更作儒思想体影响了周边东南亚诸国思想法律如日 、朝鲜、安南等至今仍影响着上述国和地区人们生活习惯而新加坡现还有着鞭抽这种类似笞刑罚而刑民不分色彩也明显表现着。

二、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化这历史现象其实不难分析儒思想汉代董舒糅合成统治阶级思想工具也更成社会主流思想法律各层面上有所体现是合法律阶级性这法律质也因就其思想价值观和方法论刻刻影响着法律价值取向。

两千年封建统治思想已深入到社会各层面上至君臣下至父子、夫妻无不以“三纲”“五常”做人们行思想约束已成了国人潜识约定俗成习惯。

而究其身儒理论了演炼也提升成种哲学思想体系进步影响着社会运作和人和生活模式例如邓平提出“年计教育”和近年多次着法教育和“严打”旨提高公民素质使法律观念成公民行规人心理准绳近而提高公民素质;再年看《荀子·富国》“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董仲舒“德主刑辅”和唐代“德礼政教刑罚政教用”可见教育与法制作用并作稳定社会推进社会发展动力;而从儒《学》“明明德、亲民、止至善”“亲民”到《荀子·王制》“君者舟也。

庶人者水也。

水则舟水则覆舟。

”和《孟子·尽心》“民贵社稷次君轻”原始民思想到现代民主与法制思想和人民代表会制虽然民与民主基不社会历史类型有着不外表现但其精神实质颇具类似处。

而就社会细胞——庭与人而言儒“特立独行”与现“性化”也有类似处。

从封建法“不孝”这罪名到现代法律规定“子对父母有赡养义”虽然对孝法律逻辑外延有所不但现代法律还是将传统道德规这习惯法法律渊提升现实法律规。

综上所述我认基封建制社会类型儒思想其所用也投其所成封建君主人治思想工具进而“三纲”“五常”成法律制而就儒思想身演变历程说《学》“三纲”是“明明德、亲民、止至善”而非“君臣纲父子纲夫妻纲”。

因而我认应以历史发展观看待儒思想法律化和儒思想质。

以“扬弃”态汲取儒思想精华并且已所用。

既不能以礼代法屈法礼也不应完全放弃传统道德教育作用应以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并用共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

如“五常”与“八目”思想和现实社会上“诚信”严重溃乏以至各种商业、行政行规避法律行履履发生;儒“学而优则仕”与“用人贤”还是“用人亲”干部任用机制都说明了传统道德教育我国法制化建设必要性即法律体系完善化法律制理论化、社会管理法律化而以道德教育(包括适合现实社会些传统道德规)做法治化进程项重要辅助手段。

即以道德教育形式公民思想上建立以道德作行指向以法律作行强制规行约束体系。

就现行社会主义法制说直不断完善程或者说是没有终不断进化程;而道德规也不断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改进着;法律与道德二者作人们行规不层面上起着不价值作用。

封建社会主要是人治、礼治而放也出现不识形态阶段从计划济到市场济从锅饭到多劳多得从被主义国济封锁到改革开放再到加入;不可避免人民识形态以及道德价值取向也改变从宪法修正就可见其端倪。

我们国历“除四旧”、“批林批孔”极端政治年代不可否认儒思想有其落现今社会面但我认不能因而味强调这国几千年智慧结晶就是腐朽那无异因噎废食。

我认正是由几十年道德教育与社会现实脱节或者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国国情能完全有机地结合而产生套完全适合国国情道德指引对儒思想这国人恪守了几千年传统道德规全盘否定而法制化进程不完善因素致使现实些社会弊端产生。

针对这情况我认有几方面是值得我们① 结合和针对儒思想精华部分(如仁、义、礼、智、信、勇格物、致知、诚、正心、修身、齐、治国、平天下等)并且赋予其新代义形成套新适合我国传统和社会现实相有机结合道德规体系并以这道德体系社会主义法制化。

形成套即尊重国传统道德习惯又适应社会现状价值观体系。

立法和司法实践程应当充分考虑到上述价值观体系方面尊重我国人民几千年形成传统道德习惯另方面与世界接轨做到既不丢弃传统道德习惯这法渊又与处国际社会共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济发展相适应。

③ 应当持种发展眼光看待事物否则腐朽不是儒思想而是我们视角。

不要因法条或者思想更新得滞而全盘否定,而是如何客观地看待和改进、更新做到洋用古今用集众所长而我所用。

法律和道德作人们行规底线作人们行近乎上限指引;重社会现实性颇具思想性;二者既不可混谈又不应彻底割裂;应当相作用补充即结论——结合儒思想这传统道德习惯和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发展现状以指引人民道德思想体系社会主义法制这行规体系。

即——以德育人依法治事。

主要参考目、《荀子集》……华局998年版、《国法制史》……北京学出版社000年7月版曾宪义主编3、《国法制史》……复旦学出版社00年3月版叶孝信主编、《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999年版蒲坚主编5、《国思想史》……上海店出版社003年月版韦政通6、《国化概论》……山学出版社988年版李宗桂7、《学·庸》……陕西旅游出版社003年月版8、《法理学》……北京学出版社988年版沈宗灵主编9、《国智慧》……岳麓社003年月版韦政通0、《孟子》……陕西旅游出版社003年月版 浅谈汉唐法律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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