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评估的定位及其配套改革

[摘 要]纳税评估税收征管的组成部分,并在税收征管中居核心地位。

要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必须加快纳税评估机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法制建设的配套改革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定位配套改革      一、纳税评估定位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

可见,纳税评估是一种介乎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活动,它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一起,共同构成税收征管体系,并在税收征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   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评估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

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机”结合,评估主要是根据事先掌握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人工逻辑分析进行,税务约谈主要是引证或搞清评估中发现的疑点

它强调事前涉税信息的充分、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技能的过硬。

因此,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涉及各种税源管理及其纷繁复杂的纳税管理事宜,在业务上相对单一和专业,除在评估中采用税务约谈和落实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外,评估员一般必须直接与纳税人接触。

(二)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属于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账、询问、现场勘查、异地调查等方式,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问题税务稽查可以涉及纳税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稽查期一般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

纳税评估是属于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案头审计、约谈纳税人等方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申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评估期限一般在下一个申报期来临前结束。

案头审计主要是根据评估部门预先设计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等,运用计算机对纳税申报涉及的各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的疑点通过人工分析和约谈纳税人等方式予以解释。

评估中,评估员一般不应进行实地检查和查看纳税人的账册。

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通过约谈仍未能解释清楚的,应转入税务稽查环节,由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不赋予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权是有道理的。

一是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纳税人当期申报的数据与预警值是否相符,申报资料的各项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

评估中,评估员若发现申报数据及其资料出现较大差异,其责任是约谈纳税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释或举证,以消除疑点

疑点若不能消除,则可判定纳税申报存在问题,进一步查核则是稽查部门的事情。

其二,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允许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介入过深的调查。

因为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下一申报期开始前就要结束,如果允许其对案件审计中发现的疑点实地调查,将耗用较多的评估资源。

由于纳税评估期限较短,因此,即使允许实地调查,在短期内也难以发现问题,而在匆忙之中作出调查结论,恐怕也是有问题的。

其三,允许纳税评估介入实地调查容易与税务稽查相混淆。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纳税检查时,具有“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职权。

如果纳税评估也允许介入实地调查,就行使了纳税检查的职权,使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在某些职权上存在混淆。

明确规定纳税评估不介入实地调查,可以使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职权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

(三)纳税评估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地位   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在于贯彻税收法律政策,确保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地入库。

税务管理涉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各方面构筑有效的征管平台,并通过执行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以规范纳税人行为;而税务稽查则通过事后检查来判断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追缴流失的税收

可以这样说,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分别通过柔性与刚性的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管理

但这一柔一刚怎样才能有效地结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仍缺乏联结点,纳税评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

纳税评估使税务管理柔中带刚,使税务稽查刚中带柔,从而使税款征收更有保障。

1 由于纳税评估是在申报后立即展开,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因而能够有效地消除纳税人对申报不实的侥幸心理,改善了税务管理过于柔弱的一面,也给纳税人依法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虚假申报构成一定的震慑力。

2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

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

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

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

当然,硬性地把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的做法并不可取。

这是因为,一是由于纳税评估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纳税评估通过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二是所谓前置是指没有通过纳税评估不得进人税务稽查阶段,因此,建立前置程序将限制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

然而,不管怎样,纳税评估对于推动税务稽查走向科学化、高效化的作用是不可置疑的。

可见,确立纳税评估税收征管的核心地位,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

而一旦把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确立下来,我国的征管模式也将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弱化管理的状况必将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纳税评估配套改革      确立纳税评估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其中,纳税评估机构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机构设置   纳税评估的专业性与基础性特点,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在相对独立和稳定的环境下开展。

建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明确纳税评估的职责,配备高素质的评估队伍,完善对评估人员的激励机制,是推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

在国外,大凡纳税评估搞得较好的,无不与之有关。

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独立的评税部门,并分别设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定明确,各司其职。

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则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

德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局也下设了税务审计局。

而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是分设的。

相比之下,我国的纳税评估,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都相差甚远。

一是除个别地方外,基本都没有设置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

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个别地方是由税务稽查员兼办的。

二是纳税评估的职责不明,特别是与税务稽查的界线更是含糊不清。

三是缺乏适应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评估队伍,难以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

四是纳税评估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

因此,要推动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1 尽快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

设置的纳税评估机构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测算、确定相关指标的峰值和预警值。

(2)负责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

(3)实施案头评估,对案头评估中出现的疑点,约谈纳税人,对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

(4)帮助纳税人正确处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关的税法教育和纳税指导。

(5)在法定时间内向稽查部门移交有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

(6)建立纳税评估信息体系,不断开发信息来源渠道。

(7)维护纳税评估资料数据,实施纳税评估档案管理

(8)把纳税评估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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