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炮制巨债嫁祸前妻无效等|中国巨债

[案情]2004年3月,家住广州市某区的阿梅法院起诉和丈夫阿明离婚。

庭上,阿明说他们结婚后,在1998年向小张借了30万元,用于经营一家私营公司。

阿梅说她根本就不认识小张,因为阿明拿不出借款证据证实,法院没有确认。

第二天,小张拿着阿明借款30万元的借据,到法院起诉阿明,要求还款。

9月,小张阿梅告上了法庭,说阿明的30万元借款是属夫妻共同债务,而他们离婚是恶意逃债,声称阿梅应承担14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阿梅认为这是他们两人串通的,要求对借据进行笔迹鉴定。

阿明小张都说借据是去年4月补写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些分析,小张没有证据证明阿梅受益于这笔借款,同时也不能排除小张阿明之间恶意串通的重大可能性。

因此,法院驳回小张要求由阿梅偿还14万元的诉请。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标准是看夫妻有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虽然小张能以夫妻共同债务来起诉阿梅,但其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阿明阿梅共同向他借的。

本案中,阿梅阿明并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也没有共同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

所以该债务只能由阿明承担,阿梅不承担连带责任

盲人横穿马路被撞倒遭遇法规空白       [案情]2003年11月7日,在成都,一对盲人夫妻用盲杖走路横穿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在地,妻子当场死了,丈夫游某的右下腿被撞断,经治疗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为双方“同等责任”。

2004年8月,游某将司机告上法院,认为自己是盲人,诉请认定自己只负次要责任,并索赔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及他的残疾赔偿金共23万余元。

游某的律师认为,交管部门认定责任时,没考虑到游某夫妇是盲人这一特殊事实,因此用《道条》中规范正常人交通义务的条款来要求游某夫妇,这显然失当。

法院一审判决:司机赔偿游某及其亲属经济损失9万多元;交管部门“同等责任”的认定较公平。

[评析]成都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雷认为:交管部门认定同等责任是较为公平的。

游某夫妇作为行人横穿车行道是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其行为具有很大的过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本案中,游某夫妇在道路上通行使用了盲杖这种导盲手段,司机驾车应当避让盲人,所以交管部门认定了司机也有过错。

虽然按规范正常人交通义务的条款来评价盲人的行为责任确有不当之处,但这不等于应让对方去承担超过法律的责任,因为这对司机也不公平。

所以,交管部门认定为同等责任是充分考虑到游某作为盲人这一特殊事实的。

既合法又合理,很人性化。

责编/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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