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工程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1、建筑业的生产活动危险性较大,不稳定,不安全因素较多,是安全和质量事故多发行业,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师应立即下达局部(必要时为全部)停工令,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对受伤人员采取救援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2、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可下达“暂时停工令”。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合乎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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