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

【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新 中国 的刑法立法经历了孕育、诞生和 发展 的演进历程,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主要表现在:颁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逐步确立了保障人权的观念;刑罚制度改革逐渐与国际化趋势相协调;刑法修正案成为主要的修法模式;刑法立法解释作为刑法的渊源开始受到重视。今后.我国刑法的改革,应当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刑法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死刑制度和有关人权保障的刑法制度上,并及时而合理地增设新型犯罪和国际犯罪的种类,在刑法中切实贯彻联合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准则。我国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应限于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两种方式;国家立法机关要适时地进行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适当的时机。国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将对刑法典集中而系统、全面的修改提上立法工作的日程,以修订出更加 科学 、完备因而具有更长久的适应性的刑法典。

【关键词】改革开放刑法立法立法成就;发展前瞻。

【正文】。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刑事法治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值此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为 总结 我国刑法立法刑事法学研究的新成就,本刊特邀我国刑事法学领域享有盛名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 法律 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分别围绕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刑法立法之发展、刑事政策以及社会危害性、罪数和刑事责任的理论研究进展进行述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法立法以及有关理论研究的发展作了前瞻。通过以下六篇专论,希冀读者朋友能深切地感受到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刑法立法及有关理论研究的发展变化,并从中获得教益。

前言。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选择。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问,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逐步确立,新中国的刑法立法活动逐渐走向稳定和成熟,刑法保障人权的观念不断得到弘扬,刑事法治气息日趋浓郁,刑事法治 现代 化建设得以快速发展。如果说事物螺旋式的发展是一个前进性和曲折性相并存的过程,那么,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间的刑事法治建设的发展也并不是一个直线式的发展进程。因此,值此改革开放30年之际,回顾晚近30年来我国刑法立法演进之历程,梳理和展示30年来新中国刑法立法建设之成就,总结汲取经验教训,展望和探索未来的发展,对于认识、巩固和促进我国刑事法治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刑法立法的历程。

(一)1979年刑法典的诞生。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在经历了一波三折的30年曲折历程之后,终于在1979年7月宣告诞生。

早在1950年,在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下,就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先后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1950年7月25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1954年9月30日)。但这两个稿本没有被提上立法程序,更没有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1}。1954年10月,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五个组织法[1]这一良好法治开局的推动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牵头,正式开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且进展顺利。到1957年6月28日,已经草拟出刑法草案第22稿{2}。这个稿本经过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还曾作出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第22稿进行修改后,作为刑法草案公布试行。但是,由于同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运动以后,“左”的思想倾向急剧抬头,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甚嚣尘上。受此影响,第22稿刑法草案并没有公布试行,刑法立法工作也因此足足停顿了三、四年时间。

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同志针对立法工作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3}受这一讲话精神的鼓舞和影响,同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重新启动了全面修改刑法草案第22稿的工作,并且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很快拟出了1963年10月9日的第33稿草案{2}。后来,由于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的影响以及接踵而至的1966至1976年长达10年的“***”的大动乱局面,刑法立法工作被中断,刑法草案第33稿遂被束之高阁。

痛定思痛,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我们党和国家开始对 历史 的教训进行深刻的反思并逐步进行全面的拨乱反正,全社会谈民主、谈法制的气氛日渐浓郁。在这种大背景下,从1978年10月下旬开始,专门组成了由陶希晋同志领导的刑法草案修订班子,在对刑法第33稿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先后拟出刑法草案修订稿和修订二稿两个稿本[2]。尤其是1978年11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民主法制思想的确立,对刑法典起草工作无疑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和强有力的推动作用。1979年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在主任彭真同志的主持下,从1979年3月中旬开始,对刑法立法工作抓紧进行。刑法草案以第33稿为基础,结合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做了较大的修改。先后拟出3个稿本{2}。第二个稿本即第37稿于5月29日获得中央 政治 局原则通过,接着又在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审议,审议中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终形成刑法草案第38稿,并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于7月1日下午4时05分获得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并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中国1979年刑法典宣告诞生。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30年第一次有了刑法典。

(二)对1979年刑法典的局部修改补充。

总体而言,1979年刑法典的确是一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武器。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立法经验和立法指导思想的局限,这部刑法典无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加之改革开放逐步全面展开后社会发展和犯罪情况变化也给刑法立法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为此,自1981年至1997年刑法典通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国家立法机关还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数量可观的附属刑法规范。这些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具体而言,主要是:

首先,在刑法总则中,增设了普遍管辖原则;有个别单行刑法文件采取了与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的原则;增加了某些罪的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对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作了一定的补充:规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某种犯罪时,按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在 经济 性、财产性共同犯罪中,对犯罪总数额负责的,不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主犯;在罪数问题上,有些单行刑法明确规定某些情况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而排除了按一罪处理的可能;除了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9个刑种外,还增设了剥夺勋章、奖章、荣誉称号和军衔作为新的刑罚种类;下放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在量刑制度上,不仅增加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情节,对个别情节还增加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增设了战时缓刑制度{1}。

其次,关于刑法分则。在分则罪名上,1979年刑法典只有130个罪名,经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不断补充,至1997年刑法典通过之前,已增加到了263个罪名;在罪状上,对某些罪补充规定了概念、特征,使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更加明确、具体;在法定刑上,调整了不少罪的法定刑。其中,有些犯罪增设了死刑;某些犯罪规定了限额罚金或倍比罚金。此外,一些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通过“比照”的立法方式,对1979年刑法典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了补充修改{1}。

(三)1997年刑法典的制定。

我国立法机关酝酿准备刑法典本身的修改工作始于1982至1987年问。在这一时期,1979年刑法典和其后颁布的几部单行刑法经过几年的付诸实践,从司法实践中反馈回来不少属于刑法立法方面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基本完成了刑法学体系建构的基础上,也开始关注我国刑事法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在犯罪的惩治与防范方面出现不少新的现象,其中相当一些问题运用现有刑法立法难以解决或者难以妥善解决,从而为刑法修改及其研究提供了一定的根据和条件{4}。在此背景和条件下,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开始注意对刑法的完善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将其中一些刊载在其工作研究简报上。司法部门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针对其适用刑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地进行了总结。例如,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向本系统征集了对刑法修改补充意见{5}。刑法学界也开始关注刑法修改工作,例如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86年和1987年两年的学术研讨会上,对刑法修改均给予了较多的关注{4}。立法工作机关、司法部门和刑法学界的这些工作,为后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的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资料。

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刑法修改问题开始逐步在国家立法机关酝酿之中。立法工作机关随之开始了积极的调研和资料的准备工作,在邀约部分地区政法机关和法学界一些专家就刑法修改问题进行座谈的基础上,1988年6月22日整理出了《政法机关和政法院校、法学研究单位的一些同志对修改刑法的意见》{4}。1988年7月,我国刑法的全面修改工作被正式列入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按照《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部署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根据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针对完善刑法所提的建议,整理出了《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初稿)》,并于当年9月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就刑法修改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在此基础上拟出了第一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2}。此后,又数次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讨论,组织数位中青年专家参加刑法的具体修改工作,先后拟订出了两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

之后,由于受***年***的影响,刑法立法工作停了近两年{5}。1991年1月,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重点准备修改反革命罪章。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立法工作机关起草了关于修改反革命罪的决定草案,准备提请当年3月召开的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但由于在一些问题上主要是修法时机上存在着不同意见,决定暂不提交此次会议。后来,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国际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刑法修订工作也因此暂时停了下来{4}。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后,刑法修改工作从1993年又开始进人全面的展开阶段。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班子。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刑法室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负责刑法典总则的起草。在接受该项委托任务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成立了由高铭暄教授主持并由数位专家学者参加的刑法总则修改小组,至1994年9月该小组写出了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大纲》和4个稿本{2}。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政法领导机关分别就刑法修改问题展开积极的调研和较为系统的研讨,并提出修改的研究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这些基础上,经过研究,于1995年8月8日拟出《刑法总则修改稿》{2}和作为刑法典分则修改稿基础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2}。

1996年4月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快了刑法修订的研拟步伐。同年6月,在以往广泛征求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出了修订草案的草稿。经过多次反复研讨取舍,修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同年10月初在全国范围内印发给政法等有关机关和一些法律院校征求意见。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负责人携刑法修订草案参加当年在四川乐山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研讨年会,广泛听取全国范围内刑法专家的意见。同年11月11日至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在北京召开了由中央政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地方公检法部门及法律专家学者等近150人参加的刑法修订工作大型座谈会{4}。经过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终于拟出了一部较为成熟的刑法修订草案,并于同年12月和1997年2月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刑法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而形成了更加成熟的刑法修订草案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审议。根据代表们提出的修订意见,会议对刑法草案作必要的修改。同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同日以第83号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同时规定这部新的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历时15年的刑法典修订酝酿和研拟工作圆满结束。

(四)1997年刑法典之后的立法发展。

1.对1997年刑法典的局部修改补充。

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十余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分则作了八次重要的立法修改补充: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第93条第2款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的《关于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关于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关于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关于第313条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关于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以及2005年12月29日《关于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我国刑法立法也由此形成了以1997年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为主体,以单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为补充的立法格局{1}。

这些刑法立法解释文件涉及的内容有:(1)基层组织人员在何种情况下才属于刑法典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有关土地资源犯罪法条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含义的界定;(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用语以及构成共犯和牵连犯情形的明确;(6)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明确;(7)信用卡的界定;(8)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范围的明确;(9)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是否属于文物的解释,等等。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刑法立法的成就。

刑法改革既是社会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呼唤和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经过30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刑事法制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就。举其要者,这些成就可以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

(一)颁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

1979年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件值得庆贺的大事。它结束了新中国成立近30年来没有颁行刑法典的历史,它与同期颁布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结合起来,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备,从而成为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这部刑法典施行当月的一次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曾满怀欣喜、感慨万千地说:“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6}。

诚如此言。而且不仅如此,纵观此后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历程,可以说,这部刑法典还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刑法立法演进的框架,为以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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