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和责任分析

信托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信托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和难点问题。

因为分别管理义务直接关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现,而信托财产独立性系信托制度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关键所在;如果对此项义务的设置不合理,将可能导致受托人滥用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或者在不同信托财产间有不公平管理的情事。

故而各国和地区的信托法无不严谨规范,以昭慎重。

我国《信托法》第29条和第27条第2款有关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以及受托人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即为上述意旨而设。

不过,上述所谓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内涵为何,有待研究;受托人分别 [本文转自dYlw.Ne t专业提供代写毕业论文和各种教育教学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点击进入管理义务信托公示之关系如何,有探讨之空间;受托人必须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是否妥当,存有疑虑;受托人违反分别管理义务的法律效果之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鉴于此,笔者拟结合两大法系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及学理研究,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对我国信托立法的完善和信托实务运作有所裨益。

一、信托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    依我国《信托法》第29条的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但何谓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该法却没有明文规定

不过,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8条关于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规定可知,对集合资金信托而言,设立信托财产专户即为受托人将其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分别管理方法

至于单一资金信托和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设立的信托受托人如何分别管理信托财产,在我国信托立法上无明确规定

考察两大法系的信托法,关于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存在着差异。

在英国,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意味着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信托财产相分离和为必要标示,除非其获得授权,才可将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信托财产相混合而置于一个独立的资产集合中。

①在美国,《统一信托法》第810条第(b)、(c)款规定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除非依(d)款另有规定受托人标示信托财产,使信托利益在可行的范围内呈现于受托人或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所持有的记录上。

信托法重述》(第三次)第84条更明确规定受托人负有指定或标示信托财产义务,并应使信托财产与自己的固有财产分离且在可行的范围内,对该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信托财产加以分离。

可见,英美信托法上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包含将信托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信托财产相分离、将信托财产标示两个方面的内容。

而在日本新《信托法》中,依第34条第1项前段规定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是指信托财产固有财产及与其他信托信托财产之间,应依财产之区分而分别管理

至于受托人如何分别管理信托财产,该条还进一步作了如下列举式的规定:(1)对应为信托登记或登录的财产分别管理方法为该信托的登记或登录。

(2)对不能为信托登记或登录的财产,若其为动产(金钱除外),应以外观上可区别为属于信托财产财产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信托财产方法分别管理方法;若其为金钱或上述所列动产以外的财产,以促使其计算更加明确清楚的方法分别管理方法

(3)对法务省令规定财产,以法务省令规定方法分别管理方法

②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在第24条第1项则对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作了规定,即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信托财产为金钱者,得以分别记帐方式为之。

可见,该法仅对金钱信托设定了分别管理方法,而对其他财产设立的信托受托人如何分别管理信托财产,并无明文规定

相较而言,英美信托法上将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确定为将信托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信托财产为分离和对信托财产标示两个方面的内容,有利于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之立法意旨的彻底实现,值得肯定。

但其未对受托人如何分离和标示信托财产作详细规定,而仅用必要或可行的范围内加以概括,则不利于客观地判断受托人是否善尽分别管理义务

日本旧《信托法》与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关于受托人分别管理信托财产方法规定相似,除以分别记账的方式标示作为信托财产的金钱外,对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方法未设具体规定

在学界,有学者主张如信托财产属于非代替物时,因在交易上系注重其物之个性,无法以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之他物相代替,自不需有特别的分别管理方法,而如信托财产属于代替物时,因在交易上仅着眼于该物所属的种类,得以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之他物相代替,故必须与其他财产为物理分离而保管之,或于信托财产上打刻其为信托财产之标记。

③也有学者认为分别管理义务并非信托制度本质上的要求,只不过为期能达到保护受益人利益的目的,始特别予以例示,因此,在判断受托人是否善尽分别管理义务时,应依信托目的及当时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综合判断。

④但日本新《信托法》则如上所述区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明确规定受托人分别管理的不同方法,显然有利于受托人善尽分别管理义务,以杜疑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信托法》可参酌英美信托法上关于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将其界定为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标示,同时采鉴日本新《信托法》有关受托人分别管理信托财产方法规定,根据信托财产的不同类型,分别规定受托人分别管理信托财产方法

二、信托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信托公示的关系   所谓信托公示,是指于一般财产权变动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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