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法责任独立

浅议经济法责任独立。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分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经济法责任独立,经济法责任理论不仅影响经济法的制度实效,而且也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经济法责任相较于其他法律责任,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可替代性。  (一)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承担责任往往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等多种传统责任形式的结合,这是因为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多属于复杂性的问题,单靠某一法律责任难以实现其目的和宗旨。  (二)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  无论是市场规制关系,还是宏观调控关系,都不是一种私人间的社会关系,而是一种宏观性的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原则,面对市场的缺陷和波动,国家要以维护国民经济,促进社会发展,保障本文由收集整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宗旨。  (三)经济法责任是公共责任与财务责任的融合  公共责任是指在一个宪政体系下,政府领导人必须对其领导的系统中产生的重大失误承担不利的个人后果。财务责任则是责任的经济性和可计算性,是经济合同的内在要求。这种想融合的特点也可以规制市场秩序,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辩证分析  (一)从责任构成要件来看,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  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不能一概而论,除了要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外,还有两个明显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责任构成要件,这两个责任构成要件是:  第一,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即可,至于后果是否实现,在所不问。第二,主观要件不同。即在民事责任中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无过错原则。  (二)经济法主体承担责任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  经济法责任承担形式是以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为基础。具体而言,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责任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甚至立法赔偿经济法上的补偿责任形式包括责任纠正错误、恢复原状、实际履行、支付补偿费以及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等。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现实依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在经济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为经济法的理论创新提供了鲜活的案例,促进了经济法责任的不断创新,在三大法律责任之外又出现了一系列颇具特色的经济法责任形态,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提供了现实依据。  (一)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判决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种功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禁止经营者集中或强制拆分大企业  我国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经营者集中或强制拆分大企业对于涉嫌垄断的企业具有行政责任所不能比拟的威慑力,是一种颇具经济法特色的责任形式。  (三)政府经济失误赔偿  政府失误赔偿制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责任,因为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既不是违约也不是违法侵权,而是决策失误,这种责任没有包括在传统的民事责任中。决策失误并不属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因而它是一种新型政府责任。这对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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