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集团企业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集团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员工招聘工作,为各部门输送合格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监级人员部门正副经理、部门主管及普通员工的招聘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三条 招聘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必要时集团高层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 部门负责人提出用人需求,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编制招聘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招聘渠道。

·内部员工推荐;。

·网络、电视广告等媒体招聘;。

·招聘会招聘。

第六条 招聘流程分为筛选简历、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七条 筛选简历。

根据招聘岗位要求,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筛选、审查应聘者简历(审查内容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语言等),确定笔试名单。

第八条 笔试。

·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设计笔试题目;。

·候选人参加笔试,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第九条 面试

·普通员工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面试;。

·部门主管及正副经理由人力资源部和分管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初次面试;由集团总经理进行最终面试;。

·面试记录人由人力资源部指定;。

·面试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条 通过面试者须在约定日期报到,特殊情况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可延期报到。逾期未报且未作说明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通过面试者应在集团指定医院参加指定项目的体检,体检合格方可报到。

第十二条 新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后,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分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即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四条 在以下情况下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试用期表现优秀者,部门经理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试用期违反集团相关规定者,部门经理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提前结束试用期,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要求离职者,不计工资。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转正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八条 正式录用员工工作关系须转入集团

第三章 轮岗。

第十九条 轮岗周期:驻外人员需定期参加轮岗;内部轮岗每两年一次。

第二十条 用人部门提出轮岗需求,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编制轮岗方案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轮岗人员须参加岗位培训,实习期不得少于 3天。

第二十二条 轮岗人员基本工资不变,福利、薪酬津贴及效益薪酬随岗位变动,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等方面与其他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拒不接受岗位轮换者,根据集团《奖惩制度》处理。

第四章 竞聘

第二十四条 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竞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四月份举行竞聘

第二十六条 竞聘条件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由集团班子确定。

(一)竞聘条件。

第二十七条 员工可下行竞聘,但不可越级竞聘;同年度不得参加两个岗位竞聘

第二十八条 主管岗位工作满两年,方可竞聘部门副职岗位部门副职岗位工作满三年,方可竞聘部门正职岗位。特殊情况由集团班子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竞聘岗位需要专业资质、资格证的,竞聘者应持有该岗位相应的资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财务部管理岗位应具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

第三十一条 技术部主管、副职岗位应具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正职岗位应具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三十二条 运输管理部经理、副经理岗位竞聘者,应具本公司司机或机动车修理岗位五年经历,年龄三十周岁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返聘人员不参与岗位竞聘

(二)竞聘程序。

第三十四条 竞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公布竞聘岗位及相关具体要求;。

·竞聘报名并填写申请表;。

·资格审查及公布;。

·岗位竞聘会;。

·拟定聘任名单并公示;。

·聘任公布。

第三十五条 岗位竞聘会程序:

·笔试。人力资源部设计笔试题目,并组织竞聘者笔试,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面试岗位竞聘小组会同人力资源部;。

·民主测评。竞。

聘演说:竞聘者陈述竞聘岗位工作设想和目标方案;聘任期满参加下一年度同岗位竞聘者,竞聘演讲内容应以上年度岗位述职为主。每人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竞聘答辩:竞聘者演讲结束后接受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参加竞聘人员的质询,每人时间不超过 20分钟。

·无记名投票选举,岗位竞聘者应回避其竞聘岗位的投票选举。其中,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投票权重为50%、全体员工投票权重为50%;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竞聘者条件、综合素质和民主评议、投票选举情况,研究决定聘任人选。其中,述职竞聘者考评通过率为60%以上视为合格,竞聘者可以连任。未能达到60%为不合格,该竞聘者降一级使用,其空缺的岗位重新进行竞聘

(三)竞聘组织。

第三十六条 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纪检人员组成。

第三十七条 竞聘会参加人员包括各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和该竞聘岗位部门员工代表。

(四)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岗位聘任时间为一年,以聘书规定时间为准。

第三十九条 聘任试用期三个月,满三个月由本部门全体员工评分,评分不合格者解除聘任职务。

第四十条 竞聘岗位发生变动的员工,须做好岗位交接工作,交接不完全或影响岗位工作正常开展者,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拉票”、诋毁、损害其他竞聘者及其他违规行为者取消竞聘、聘任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降职、降级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解聘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因经营管理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首任岗位职务可直接聘任。

第五章 返聘

第四十三条 根据《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岗位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各岗位择优返聘离职年龄规定如下。

·部门管理岗位人员:指集团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48周岁;。

·技术岗位人员:指技术部、作业部门技术人员,50周岁;。

·行政岗位人员:指各部门主管以下管理岗位人员和财务部外派收费员、市场与业务管理中心外派业务人员,45周岁;。

·一线作业岗位人员:指从事现场作业工人,38周岁;。

·二线作业岗位人员:各作业点人员,40周岁;。

·后勤岗位人员:司机、仓库、后勤工作人员,45周岁。

·达到所在岗位工作年龄的人员集团根据其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岗位需求等综合条件及员工意愿,决定其返聘离职

第四十四条 拟返聘离退休人员部门,遵照以下返聘流程执行。

·部门提出返聘书面申请,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批准;。

·经批准返聘人员,需与人力资源部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

·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期一届为一年(亦可数月),一人的返聘期不得超过五届。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返聘人员双方不得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终止,须提前一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返聘人员返聘期间,人事关系均在人力资源部,同时须接受聘用部门的管理,凡在职人员的各项活动均需参加。

第四十五条 返聘人员待遇按照集团返聘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规定作为合同附件添加到劳动合同书内。

第六章 离职

第四十七条 高层管理人员离职,须提前 60日递交离职申请书;中层管理人员须提前 45日递交;试用期员工离职须提前 3日递交离职申请书;其他员工须提前 30日递交。离职申请书实行逐级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十八条 员工离职程序参见“离职流程”。

第四十九条 因非自身原因离职者,须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岗位职务、工作表现和业绩及集团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离职补助。

第五十条 员工无论何种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均应在批准之日起,继续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30日,同时做好工作交接事宜。

第五十一条 离职人员离职手续办完当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解聘。

第五十二条 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

·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工作责任心不强,消极怠工,贻误工作,情节严重;。

·连续旷工达 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 6日;。

·员工年终岗位考核不称职,经考察试用两个月仍不合格者;。

·拒绝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类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且补考仍不合格者;。

·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违反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擅自使用集团各类印章、证书、证件,挪用公款公物;。

·泄露集团商业、技术、管理机密或擅自为其他企业、单位工作者,在集团外从事检疫处理业务;。

·擅自填写、改变、增删、下载、存储集团各类报表、业务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擅自超越本岗位电脑使用权限者。

第五十三条 工作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聘。

·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生事、严重影响集团管理和工作秩序;。

·酗酒赌博、擅。

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干私活情节严重;。

·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抗领导指令者;。

·窃取、隐匿企业财物、重要文件资料者;。

·服务态度恶劣,严重影响企业形象者;。

·对集团、领导有严重欺骗行为者;。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挟嫌报复者;。

·打架斗殴者。

第五十四条 解聘程序参见“解聘流程”。

·部门出解聘报告,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办理离职手续;。

·被解聘员工须将本人工作、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向指定人员完整移交,不能一次交接完毕的,须在规定的交接期限满后方可离职;。

·工作移交完毕的,财务部支付该员工工资余额。

第五十五条 员工因自身过失被解聘者,无任何补偿,并取消当年福利。

第八章停职。

第五十六条 请病假 3个月仍未痊愈者,予以停职。

第五十七条 工作满 1年者可停职 3个月;工作满 1年以上 5年以下者可停职 6 个月;工作 5年以上者可停职 1年。

第五十八条 员工停职期满,视集团业务需要由集团决定是否复职。

第五十九条 停职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第六十条 员工停职期间,原则上停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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