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

公证是由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国家证明行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是指公正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公证债权文书在目前实践中的强制执行现状却令人担忧,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及时解决,这一制度将形同虚设。本文拟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 一、影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内在原因。

; (一)公证人员素质问题。

; 目前,我国公证人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训练,无论是法律知识面还是法律技术操作水平都跟不上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有的公证人对新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完全凭经验办证,对涉及到实体法律较多的复杂案例很难全面把握。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要求公证人必须具备较全面的民商法知识,准确把握其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此类公证的条件、范围、效力、签发执行证书中法律适用等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否则就可能发生错证,其结果或者是得不到执行,或者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进而公证机关还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是公证质量的保证。对此,司法部已发出通知,在公证改制中,将从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中吸纳人才充实公证员队伍,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国家立法和市场经济降大任于公证的需要。

; (二)公证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问题。

; 公证人作为“法律人”之一,同样需要具有相当的职业道德,每一个公证人都应该敬业爱岗,认识到自己崇高的职业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权力必须正当地行使以保护权利,如错误或不当地行使则可能会侵害权利。公证人员一时的草率马虎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甚至难以弥补的损害,给国家法治和社会秩序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公证一旦失信,社会将无诚信可言。实践中个别公证书打印、校对不严出现关键的字词、日期与事实相矛盾,影响公证书的严肃性,甚至就此引发诉讼。对此,司法部已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对公证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目标是要把公证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的让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高尚行业。

; (三)公证文书自身的问题。

;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有两类:一是经过公证债权文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由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证书;二是未经公证,但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已逾履行期限,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 在出具这两类公证文书时须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符合《联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重点是债务人放弃诉讼的明示的意思表示,不能默示推定。二是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以《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为依据。三是审查原公证书是否有强制执行的约定,债权是否合法,已经履行的情况,执行的标的(金钱数额、特定物品),担保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担保的时效等。四是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资格及相关事实材料等。

;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的证词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太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大宗办证。有些地方的公证员协会对公证规范作了统一示范,吉林省公证员协会主编的《公证员办证规范》中的参考格式就比较好,我认为可作为示范,在公证实务中参照适用。

; (四)公证卷宗质量问题。

; 办证质量是公证的生命,公证卷宗集中反映了公证质量,强制执行公证更要求公证卷宗的完整无误,《联合通知》第八条规定了法院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有调阅公证卷宗的权力。

; 公证卷宗中的材料是公证执行证书的依据,反映出公证案件的全貌,其中申请表是启动公证程序的前提,必须有当事人亲自签名或印鉴;当事人身份证明、被证债权文书、谈话笔录必须全面充分地反映事实;签发、审批是必经程序(主办公证员制除外);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及日期,是当事人行使执行申请权的时间起算点。这些材料应当齐全无误,由当事人对其内容予以确认并签名、捺指印。完整的公证卷宗为人民法院提供充足的依据,从而使公证债权文书得到顺利执行。但有的公证员在这方面不是太在意,有的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或必经的程序,如果因此造成该债权文书不能执行,则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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